防护距离大全11111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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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噪声 污染为主的 工业 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 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 车及拖拉机制造、 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 环境保护

2、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 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 材料等工业企业。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3 标准内容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 1 所示。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

3、制设计规范(GBJ87一 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3.4 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 1 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表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序号

4、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备注dB(A) (m) 1 纺织 1-1 棉 纺织厂5 万锭 100105 1001-2 棉 纺织厂5 万锭 9095 50 含 5 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 20 分贝(A )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纺 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 20 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 50m。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 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 50m。2 机械2-1 制 订厂 100105 1002-2

5、标 准件厂 95105 1002-3 机械 专用汽车 中型 95110 200改装厂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2-5 汽 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2-6 机床制造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厂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2-8 铁 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2-9 风 机厂 100118 3002-10 锻造厂 中型 95110 200小型 901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 0.5 吨以下汽锤2-11 轧钢厂 中型 95105 300 不设炼钢厂的间的轧钢厂3 轻工3-1 印刷厂 8590 503-2 大、中型面粉厂(多层厂房)

6、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门、窗具有 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啐作业的型煤加工厂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3.5 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

7、坤元。 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Lime Plant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灰厂及现有石灰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石灰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 环境 质量评价报告,由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防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3 标准内容3.1 石灰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风速m/s距离m43002001003.2 本标准规定石灰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 污染。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窦燕生、邵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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