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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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 胡晓霞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摘 要: 目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 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白条”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为法院裁判所确认1的合法权利, 更破坏着人们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信任。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 其享有的检察监督权是能够监督、制约执行权的重要力量, 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落实民事执行程序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手段。本文阐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与性质;从检察机关的阅卷权、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检察院与法院工作的协调机制以及人大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来论述我国民事执

2、行检察监督的保障。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胡晓霞,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在任何一个崇尚法治、司法公正、权利保障的法治国家, 都特别注重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以防公权力被滥用以致于滋生腐败。人民法院所拥有的司法权同样需要权力的监督制约, 以免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 甚至形成司法腐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 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行使检察监督权, 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或者执行裁定予以纠正或预防, 保证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合法、合理运行的

3、法律制度。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性质(1) 我国的执行检察监督不同于法院系统内的行政自我监督, 而是一种来自于系统外部的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 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越权滥用的可能性, 只有引入外部的法律性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够制约其权力的滥用, 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2) 我国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属于程序干预性监督。监督的重点在于监督执行机关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对于那些执行行为不合法、不规范, 侵害执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要及时介入监督, 提出监督意见。对发现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 要向自侦部门移交职务犯罪线索。(3) 我国的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对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监督, 而协助执行

4、机关完成执行活动并非其监督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 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都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权威, 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 介入到民事执行活动之中, 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执行活动依法、及时的进行。23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2016 年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细化了执行监督的相关程序, 但对如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仍然规定不多, 检察机关难以很好地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不仅仅需要从内部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5、, 更需要从外部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 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的权限和制度保障。3.1 检察机关的阅卷权实践中,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尝试通过在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设立检察室, 来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局设立常驻检察室, 对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活动进行跟踪监督, 常驻检察室可以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执行局提出。还可以保证对案件执行卷宗的调取查阅。5然而这种方式成本高, 难以普遍推广。要保障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权最重要的是从法律上规定人民法院的协助义务。因此“两高”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保障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阅卷权, 规定人民法院

6、在执行检察监督中配合义务, 才能有效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3.2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均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过程中享有调查核实的权力, 但却在立法上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与之相配套。因此实践中, 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配合、甚至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较为普遍。要确保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向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时, 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有积极配合调查核实案件情况的义务, 如果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拒绝配合或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时, 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建议纠正权和责任追究权,

7、 强化其配合协助义务。3.3 检察院与法院工作的协调机制首先, 建立检、法两院对应业务部门间的定期联系制度,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法院执行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人民法院执行数据信息进行交流、共享。法院执行局按期定时向检察机民事检察部门提供民事执行案件信息数据, 并及时回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部门则要定期向法院执行局提供执行活动中经常出现的类型化的执行行为违法、执行措施不合理等情形。其次, 落实强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执行案件的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特别是对那些疑难、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范围较大的执行案件, 检察长通过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裁决, 并发表检察监督意见, 达到检察监督的效果。参考文献1王鹦民.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 201 (23) . 2范彦雯.民事执行监督理论研究 以检察监督为考察对象D.复旦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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