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动车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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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 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一般规定第五条 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 标系体,

2、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第六条 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建 设项目, 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第七条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 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 时按车位差额数的 20%30%予以补建。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

3、筑类别进 行划分,配建停 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 区域、所属 类别的配建指 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泊位计算。第九条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 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第十一条 建筑项

4、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 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 20%。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 20-25 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十五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 接,其与城市主要道

5、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 应有不小于 80 米的距离。第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 1 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表 1 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 车位住宅 车 位/10000 m2 1办公 车 位/10000 m2 1 3商业 车 位/10000 m2 2 3宾馆 车位 /100 客房 1 2餐饮娱乐 车 位 /1000 m2 1 3医院 车位 /100 床位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1影剧 院、体育场馆 车位 /300 座位 - 1(最多 30 个)每

6、100个车位设置一个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第十七条 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 2 规定。表 2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车 辆 类 型总长 总宽 总高 微型汽车 3.5 1.6 1.8 小型汽车 5.0 2.0 2.0 轻型汽车 7.0 2.1 2.6 中型汽车 9.0 2.5 3.2 大型货车 10.0 2.5 4.0机动车 大型客车 12.0 2.5 3.2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以小型汽 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 算当量,安排的其他 车型机 动车、非机 动车车位应按照表 3 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

7、车的泊位进行计算。表 3 停车泊位换算系数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车 型 摩托车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货大客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换算系数 0.2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2第十九条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高档住宅 泊位 /每套 0.8 1 1.2 190M2 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 /每套 0.6 0.8 1 190 M2 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 /每套 0.3 0.5 0.8 1.5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 泊位 /每套 0.1 0.2 0.4 2房第二十条 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

8、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表 5 办公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行政办公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0.4 0.6 1.2 4商务办公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5 0.6 1.2 3办公其他办公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2 0.4 0.6 5第二十一条 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6 的规定表 6 商业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大型超市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4 0.6 1.0 8商业其他商业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3 0.5 0.6 6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7

9、 的规定表 7 餐 饮、 娱乐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餐饮、娱乐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8 1.0 2.0 3.0第二十三条 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8 的规定表 8 医院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泊位/100 m 2 建筑面积 0.5 0.6 1.0 4.0医院其他医院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2 0.4 0.6 5.0第二十四条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9 的规定表 9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文化类博物馆 、纪念馆、群艺

10、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泊位/100 m 2 建筑面积 0.2 0.3 0.6 4.0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按表 10 进行分类,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1 的规定表 10 体育场馆分类客量规模(座位数)类 别体 育 场 体 育 馆一 类 15000 4000二 类 15000 4000表 11 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一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 1 1.5 3.0 30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 0.8 1.0 2.0 25第二十六条 影(剧)院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2 的规定表 12 影(剧)院建设项目的停车泊

11、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影剧 电影院 泊位/100 座 2 2.5 4 45院 剧院 泊位/100 座 2 3 5 35第二十七条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3 的规定表 13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市区公园泊位/1 公顷占地面积 3 4 5 10游览场所其他公园泊位/1 公顷占地面积 3 5 7 1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4 的规定表 14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火车 站、 长途汽 车客运站、码头泊位/100 旅客(高峰日) 1 1.5 2 3对外

12、交通 机场 泊位/100 旅客(高峰日) 5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5 的规定表 15 学校停车位指标指标类 别 单 位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大中专院校 泊位 /每百位师生 3.0 40.00中学泊位 /每百位师生 0.4 70.00小学泊位 /每百位师生 0.2 30.00第三十条 工业、仓库区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6 的规定表 16 工厂、 仓库区停车位指标指标类 别 单 位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工业厂房区 泊位/每 100 m2建筑面积 0.2 4.0仓库区 泊位/每 100 m2建筑面积 0.2 2.0第三十一条 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第三十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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