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4142970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欧盟 AEO 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万曙春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摘 要: 海关认识到国际供应链不是分散的实体, 而是由代表不同贸易行业的参与者构成的一系列特定整体。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支柱二“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的相关规定, 为海关和 AEO 双方在全球层面长期实施 AEO 制度提供重要标准, 这些核心的国际标准构成参与 AEO 项目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基准线。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海关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 AEO 制度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 有关 AEO 立法呈现出适用主体广泛、程序明晰具体、保障措施健全有力以及在标准框架下根据自己需求增加和扩大了 AEO

2、 的便利措施的趋势。我国在积极倡导贯彻先进立法理念、优化企业管理分类制度和推进企业认证过程中, 应当借鉴欧盟高度重视 AEO 立法的经验, 重视互认工作, 确保推行贸易便利措施的最大化及其落实, 保障供应链的安全。关键词: 贸易便利与安全; WCO 标准框架; 经认证的经营者者 (AEO) ; 企业认证; 作者简介:万曙春,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基金:上海市哲社课题中国 (上海) 自贸试验区海关法难题破解及创新 (项目编号:2312220) EU AEO Legislation and Its References for ChinaWan Shuchun Abstract:

3、The customs recognizes that the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does not consist of unconnected parts, but forms a whole comprising different parties representing different lines of business. The provisions on the “customs-to-business”partnership in the Pillar 2 of th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

4、d Facilitate the Global Trade have provided important standards of AEO programs for both Customs and AEO companies and also a benchmark that all the parties have to follow in running the AEO program. The Union Customs Code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May 1st, 2016 provides an even more important AEO p

5、rograms applicable to wider scope of entities with more specific and express procedures and better benefits granted to businesses. Thus we should learn from EU in AEO legislation and AEO mutual recognition to maximize and put in place the benefits of trade and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supply chain.

6、Keyword: Trade Facilitation and Security; WCO Framework of Standards; AEO; Certification/Validation of Companies; 当今, 世界海关组织的各成员国承载了全球 98%以上的国际贸易往来。2005 年6 月世界海关组织 (WC0) 第 105/106 次会议上签署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SAFE) (以下简称“标准框架”) , 在其成员国中推行适用, 旨在确定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原则与标准。在这个标准框架中, 一项核心内容就是, 倡导各国在海关管理中要逐步推行和发展“经认证的经营

7、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以下简称 AEO) , AEO 在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 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1) 在 WCO180 个成员海关中, 现在已有 162 个成员海关签署加入了标准框架,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等 40 余个国家 (地区) , 已经实施各具特色的 AEO 制度。 (2) 2014 年 5 月, 中

8、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 (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 , 相互的 AEO 认证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体贸易受益方式之一。互通有无、认可相关资格成为国际海关管理制度的趋势, 2016 年 5 月 1 日欧盟海关法全面实施, 它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 AEO 愈显重要, 中欧 AEO 制度成为当今关注热点。一、标准框架下 AEO 制度概述海关管理制度以 AEO 为基础, 基本的发展方向就是, 企业获得 AEO 资格, 可以走绿色通关, 快速通关;

9、如果没有该资格的企业, 就得耐心等待, 可能面对的查验程序相对繁琐。2005 年标准框架签订后, 2007 年形成第 1 版, 在该版本基础之上, 后又经 2012 年和 2015 年两次修订。应该说, 从 2010 年开始, 标准框架适用就趋向于更综合性的发展, 物流供应链和经认证经济主体证书项目成为主要的管理目标。取得“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地位, 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 不仅是标准框架对海关与商界合作所提出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而且是标准框架诸多内容的基础。(一) AEO 制度贯穿于标准框架始末标准框架为建立一个安全供应链, 设定如下目标:第一, 为加强全球贸易的确定性和保障供应链的安全

10、与便利设定标准;第二, 促进各种运输方式下供应链管理的融合与协调;第三, 加强海关应对 21 世纪挑战中的角色、职能和能力;第四, 加强海关当局间的合作, 以提升风险查控的能力;第五, 加强海关与商界间的合作;第六, 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 同时促进贸易的快速流动。以上目标通过充实三大支柱的内容来实现, 这三大支柱是指“海关与海关间的密切合作”、“海关与商界间的伙伴关系”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合作”。每一支柱下, 标准框架均配有一系列易于理解且便于快速实现国际化运用的综合标准。首先, 在第一支柱“加强海关与海关间的合作”下, 标准框架设有 11 个标准, 并加上一些技术上的特别要求。 (

11、3) 其中, 标准 1 意在推动海关行政机关间建立统一的海关监管程序, 要求海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就风险评估和海关监管加强跨界合作, 从而达到提升整体安全性和方便放行手续的目标;标准 4 规范建立风险管理系统;标准 6 要求适用先进的电子信息系统;标准 10 意在确保自觉守法。这些标准意在推动各成员国海关之间加强合作, 海关相互之间就他方监管查验结果及 AEO 项目进行互认就变得非常重要。其次, 第二支柱“加强海关与商界间的合作”所能带来的益处有:确保低风险货物迅速通关、提高安全水平、在有效的安全保障下优化供应链成本、提升组织机构的信誉、增加商机、加深对海关规则的理解和促进企业与海关之间的相互交

12、流。为此, 标准框架提供了 6 个标准, 加上执行所需的特别技术要求, 该 6 个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合作、安全、授权、技术、沟通和便利。其中标准1 提出“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将进行自我评估, 以检测其是否不符合已预先设定的安全标准, 并应当形成一个最佳做法, 以确保它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设计能够抵御货物在抵达目的地经海关放行这整个过程中的风险”。便利与安全的海关监管计划是以 AEO 的运作为基础, 海关和 AEO 企业共同确定和记录 AEO 企业所采纳的合作安全措施, 令安全计划的实现可以与客户自身条件匹配, 显得更为灵活。标准 2 提出的安全措施要求 AEO 企业应当将一些安全

13、预防措施的最佳做法, 融入到它现有的现实条件中。例如, AEO 企业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对敏感贸易数据应该具有必要的自动备份的技术支持以及还包括保证人员安全的方案通过立法制定筛选雇员的条件、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员工掌握安全问题的处理方式等。标准 4“技术”设定标准是“所有参与方将使用现代技术来实现和确保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性。”为达到此要求, 首先, AEO 企业应当符合当前各种国际协定中所设定的要求, 例如遵守海关参与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1975 年“国际公路货运公约”) ;其次, 海关当局和 AEO 企业应就共同关注的领域保持公开对话以便集体受益于行业标准, 以及保持在集装箱完整性方

14、面所取得的技术进步。有关“便利”的标准 6 要求“海关管理当局将与 AEO 企业合作, 最大限度地提高本国或者转关运输的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和便利。”因此, 海关当局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和保障执行程序, 加强并简化海关做出许可所需信息的要求;同时, 海关当局还应建立相应机制允许商业伙伴在保障供应链安全的角色实现中, 对可能明显影响它们而需要做出修正的相关条款提出建议。再次, “加强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合作”的第三支柱框架, 旨在促进海关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密切合作, 确保各政府部门对供应链安全提出的挑战能作出有效应对。为实现这一目标, 协调边境管理 (CBM) 和建立单一窗口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首

15、要标准是加强互认合作, 海关与航空公司、海关与海运及港口安全有关部门、海关与经授权的国内运输管理部门以及海关与邮政企业之间应积极展开互认合作, 就安全计划 (标准 3) 、国家控制措施 (标准 4) 以及跨境控制措施 (标准 9) 进行充分协调。(二) 标准框架为 AEO 设定的专项指导标准标准框架第二支柱下“加强海关与企业间合作”, 是以 AEO 制度为核心的。标准框架明确 AEO 的概念并对 AEO 制度提供一些最基础的技术指导, 这些指导内容经倡导应当逐步得到适用。标准框架对 AEO 提出如下指导标准:第一, 具备可采信的海关守法记录, 申请企业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等在连续 3 年内没有违

16、反海关法规的情事。具体考察内容包括:对企业海关事务的长期记录进行评估;以先前行为为基础, 对不同主体将来行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检查公司的记录并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公司报关事务负责人进行评估;第二, 应建立海关可适度管控的商业管理与运输记录系统。该标准包括, 企业必须有符合一般会计原则下的会计系统;对雇员需要使用经安全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时, 应该有防范未经授权人员非法入侵的措施;应当为海关当局采用实物性检查或通过电子技术接入进行监管提供条件;第三, 具有完整的财务偿付能力, 以确保申请企业有能力支付海关税款;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足够偿付能力。这些可以根据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稽查报告来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点对企业信誉评估来说, 至关重要;第四, 制定适当的安全与防护准则。该标准要求企业建筑物, 必须有防止非法入侵的防范设施, 并可应用适当的控制手段对材料仓储、换取及可能的缺失加以监控和防患。企业可以明确识别业务伙伴, 来保障国际供应链安全;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管理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