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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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郭捍东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 摘 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专家访谈法, 通过资料采集分析、开展研讨会等对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进行研究, 并根据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的分类, 构建青少年体育保险体系;根据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现状及与日本、美国相关保险制度的对比, 发现我国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总体来说仍然险种少、限制多, 投保意识淡薄, 缺乏市场支持及法律法规依托等问题。文章建议:一方面, 应查漏补缺, 借鉴国外优势经验, 建立健全我国的青少年体育保险体系, 采用社会险与商业险相结合、人身险与责任险相补充的形式, 在政府引导下, 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青少年体育运动伤

2、害, 加之各个种类及领域的商业保险, 全面地保障青少年体育运动;另一方面, 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的相关立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 对青少年体育运动受害者进行倾斜保护。关键词: 青少年体育; 保险;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郭捍东, 男, 法学学士, 公共管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体育相关法律研究等。E-mail:handong.guosh-。收稿日期:2017-06-15基金:2016 年上海市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TYSKYJ2016070) On the Relative Legal Issues of the Junior Sports InsuranceGUO Handong Cor

3、porate Governance & Financial Lawyers, Shanghai; Abstract: By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study and expert interview and through seminars and data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the author has studied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and tries to establish a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classifica

4、tion of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Comparing the status quo of the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in China to the related insurance systems in Japan and USA, it is discovered that in total, the Chinese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has the problems of less types of insurance, too much limitation, weak insurance co

5、nsciousness, insufficient market support and imperfect legal support.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on one side, we should make up the deficiencies and perfect our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foreign experience, adopt the type of combining social insurance with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6、 the mutual complement of life insurance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government, we should use social insurance to provide guarantee for the most basic youngsters injuries. Together with different kinds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we can fully secure junior sports. On the oth

7、er side, the relative legislation and law should be modified and perfected so as to provide inclined protection for the victims of junior sports.Keyword: junior sports; insurance; legal system; Received: 2017-06-15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新公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 要加快青少年体育发展, 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 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学校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

8、。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青少年公益体育活动和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国家积极鼓励和推动青少年体育的发展, 当今为了改善青少年体质, 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 不论是学校组织还是青少年主动参与, 青少年体育运动正蓬勃发展。然而, 体育运动存在与生俱来的风险性, 具有客观性及损害性, 不管是专业运动员还是校内外进行体育活动的青少年, 都存在伤残甚至死亡的体育运动风险, 对于从小进行专业运动的青少年还需面对退役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而就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来说, 自我控制、风险预估及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 也大大提高了在运动过程中产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据 2012 年上海市教委统计显示, 当年小学及初中学生在

9、运动中发生伤害人数共计 398 人, 年人次发生率为 13.9%, 明显高于美国与德国同年相关报告显示的 6%及 7.7%。体育运动风险产生的因素也有很多, 包括运动场地、器材等存在问题, 运动参与者生理和心理压力, 运动安全教育的缺乏, 运动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青少年及家长运动安全意识薄弱等等, 青少年运动者面临着各种体育风险损害的危险, 为降低青少年体育运动的风险, 保险是一个有效的保障及转嫁风险的手段。目前, 体育运动伤害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和解, 选择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或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无论在何种纠纷解决方式中, 保险制度在维护各方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从目前的

10、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险种看, 我国缺乏全面的专门的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 从推广范围看, 除沪、广、深几个大城市外, 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的推广受到非常大的阻力。为弥补上述不足, 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青少年体育保险品种, 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1 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 体育保险可分为社会与商业,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竞技、学校及群众, 人身与财产, 单项运动及综合运动等类别。目前保险行业并未对青少年体育保险设置统一的分类标准, 本文从两个角度出发, 对青少年体育保险进行分类。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 根据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管理主体及领域的不同, 可分为青少年竞技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保

11、险以及群众体育保险。青少年竞技体育保险是指对青少年体育运动员在竞技训练及参加比赛过程中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等进行赔偿的保险;学校体育保险是对学生在校体育锻炼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设施内遭受的伤害的赔偿;群众体育保险则是对青少年在社区、公共体育场馆、俱乐部或进行登山等休闲体育活动时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的保险。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 根据体育保险投保标的进行分类, 可分为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及信用保证险, 本文结合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特点, 为全方面地覆盖青少年体育活动, 根据投保标的, 将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区分为青少年体育运动责任险、人身险及赛事险, 将较少涉及的财产损失及体育灾难等归入其他险

12、种范围内。青少年体育运动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失为保险对象, 通常的被保险人包括体育赛事主办方、学校、俱乐部等, 在被保险人应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过失及过错做出评价, 在某一程度上限制了对青少年运动伤害的保护;青少年人身保险是指参加体育运动的青少年遭受事故或因疾病等导致伤残、死亡的,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体育赛事保险则是对体育赛事顺利开展进行保证的综合保险, 包括对全体参赛者安全 (意外身故、伤残、医疗、住院津贴等) 的保障、因天气原因造成赛事拖延或取消的保障等。以 2008 年北京奥运会为例, 中国人民保险

13、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赛事险覆盖了整个奥运会及残奥会的所有活动、人员及财产的保险。根据上述分类, 即能明确保险的适用主体、承保范围等, 同时能够根据不同的领域及保险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避免重复及冲突。根据上述分类, 就青少年体育保险形成了如下体系, 见表 1。表 1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体系 Table I System of Youth Sports Insurance 下载原表 2 我国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险现状及法律制度2.1 我国青少年竞技体育运动保险现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在体格、体能、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 取得优异成绩, 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正是竞技体育的核心。这就意味

14、着竞技体育本身在具备娱乐性和观赏性的同时还具有高对抗性和风险性。“桑兰事件”“上官鹏飞事件”“庄朵朵事件”等中, 运动员伤害事故频发1。尤其在我国目前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情况下, 比赛难度与所产生的利益越来越大, 无论对于参与者还是管理者, 对于训练及竞赛过程中所带有的风险的释缓也越来越重要。体育保险正是一种减少损失、分散风险的有效救济手段, 我国对青少年运动员从小进行训练并让其参加各种体育赛事, 在竞技体育中对青少年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青少年竞技体育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问题。2.1.1 青少年体育竞技保险制度不完善, 缺乏针对性的青少年竞技体育的保险险种青少年竞技体育保险包括青少

15、年在训练及竞赛过程中的运动伤残险、人身意外险、医疗险、主办方责任险等。然而, 我国目前已有的专门针对青少年专业运动员的竞技体育保险只包括: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 (1998 年)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2002 年) 、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相应的已出台的具体法律法规仅有: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从上述险种和规范来看, 目前我国仍无运动员职业险、退役养老险等, 所投保的对象一般仅限于现役的国家级或省级运动员。除此之外, 如少体校运动员等均无获保也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出现伤害

16、事故时, 单单依靠社会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等。政府、协会、少体校或俱乐部在管理日常训练或举办赛事时, 为缓解风险, 在商业险方面, 往往选择购买普通的意外伤害险, 为每一个参赛运动员投保并根据保险条款要求提供所有青少年参赛者的身份信息资料, 既复杂又缺乏效率。相较于发达国家, 我国青少年竞技体育保险投保对象单一, 仍未覆盖整个竞技体育全过程且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依托。2.1.2 行政意识主导, 保险意识淡薄鉴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举国体育制度, 竞技体育管理模式基本属于行政集约式, 虽然目前正逐步向协会或俱乐部式等多元化模式转换, 但从实践来看, 行政支配仍处于主导地位。青少年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及竞赛过程中受到伤害时, 往往只有国家救济这种单一的行政手段。除一些知名运动员会另行购买专门的体育保险外, 大多数青少年运动员家长或教练员主动购买体育保险的意识淡薄, 抱有侥幸心理, 往往依靠社保制度代替保险救济。加之由于竞技的高风险性, 保险费率偏高, 国家宣传力度弱, 这些也是造成投保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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