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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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 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保卫公司财产及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和公司公安分处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阜阳市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经理部、段、分公司、厂、仓库等要建立防火领导小组。第五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公司每季、经理部及以下单位每月召开一次

2、会议。并将会议内容、决定填入防火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册内。第六条 各单位都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统一进行着装。并按公司二人、经理部一人设消防干部。队级单位、重点部位及施工现场,设专职消防员。第七条 重点工程、重点部位 设经济民警护场队,一般工程设足够的消防护场班,在项目经理部或工地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安装自动报警设施的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值班人员。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防员(兼职工人)。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 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等照发。第九条 对

3、违犯各种消防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和劝阻;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或有引起火灾可能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或实施经济处罚。第三章 防火安全委员会( 领导小组) 的职责第十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 组织贯彻 上级有关的消防工作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二) 组织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案)。(三) 向 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四) 组织 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五) 组织评 比、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 负责调查 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

4、司公安分处、安质部及经理部派出所、安检室是各级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第四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一) 对 公司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条例和规定。将消防工作纳人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施工方案之中,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 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二) 组织审查 、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三) 组织 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及规划。(四) 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抽查,主持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五) 审查 批准公司制定的消防制度、规定及重大防火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六) 定期听取公

5、安分处、安质部、物管中心及基层各单位消防工作汇报。(七) 协 助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火灾现场会。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包括各厂、分公司、库的负责人)。(一) 对 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计划及规定,将消防工作纳人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施工方案。做到与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二) 布署本 单位的消防工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三) 组织审查 、批准重点工程、关注工程、重点地区工程、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消防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四) 负责组织

6、 、协助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公司。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火灾现场会。第十三条 施工队长、副队长 (包括物 资部、料场、仓库的负责人)(一) 对 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计划、制度和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方案之中。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负责落实消防保卫方案及消防措施。(二) 将消防措施 纳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平面布置之中,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三) 负责组织 参加定期的消防检查,对不安全问题要本着“三定”“四不准”的原则,逐级研究解决。对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7、。(四) 健全消防 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保证。(五) 对发 生的火灾事故,在积极组织扑救的同时,向上级汇报,组织事故的调查。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现场会和事故分析会,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六) 与分包、雇用和配合的施工单位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七) 随着工程的移交,消防保卫工作向甲方移交,并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领工员、车间主任(一) 对 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计划及各项消防制度。(二) 经 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责成各班组的消防员,随

8、时检查执行情况。(三) 经 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火险隐患,在采取相应消防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不准强令违章操作。(四) 发 生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和向上级报告,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的调查。第十五条 商店、饭馆、超市、服 务楼、招待所负责人(一) 对 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计划及各项防火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营与行政管理之中。(二) 经 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健全消防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三) 负责组织 参加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9、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对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四) 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规定,负责组织制定灭火、疏散、抢救方案。(五) 对 外出租的柜台、房间等,要与承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协议,明确防火责任。(六) 发 生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和向上级报告,同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 生产班、组长(一) 对 本组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和要求,执行与本工种有关的防火制度。(二) 经 常向组员进行消防教育,在下达任务的同时,进行消防措施交底,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三) 经 常进行消防检

10、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较大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第十七条 各生产、技术系统负责人(一) 根据工程所在地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及上级有关消防规定,结合各工地情况,将具体的消防措施、要求、做法、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编人施工组织设计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之中。(二) 根据生 产任务和季节变化,按有关消防规定,负责制定消防的技术措施,随生产指标同时下达。第十八条 各材料单位负责人(一) 贯彻执 行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上级有关消防制度。(二) 对 易燃、易爆和危险、剧毒物品、要严加管理,完善领退料手续。防止爆炸和自燃起火。设置必要的消

11、防器材。 (三) 经 常组织业务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新型建筑材料的储存、保管、运输制定具体防火规定。向使用 单位提供新型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和操作、存放、保管的防火要求。(四) 对 所属单位负责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九条 各行政、后勤系统负责人(一) 负责 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人行政管理工作中。(二) 安装炉灶、烟囱和食堂、锅炉、茶炉等用火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三) 对 所属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隐患,保管好消防器材。第二十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一) 认 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管理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及防火责任制,建

12、立健全消防组织。(二) 刻苦 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发动群众,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三) 依靠 领导, 认真贯彻有关消防规章制度,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对重大隐患,应及时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抄报上级业务部门。(四)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的消防工作,定期组织专(兼) 职消防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对经济民警、消防护场人员、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五) 参加施工 组织设计审定会、生产计划调度会,提出消防要求,当好领导的参谋。参加本业务系统召集的会议,接受上级消防部门

13、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健全防火档案,管理、使用好各项消防记录。(六)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专、兼职消防员职责(一) 认 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 发动群众, 贯彻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把所管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起来。(二) 经 常对所管单位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三) 严 格用火审批制度。开用火证前,要实地查看、提出消防具体措施。用火地点变换,随审随批。 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不批;对无正式合格证人员、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对动火地点、数量要随时检

14、查、心中有数。(四) 参加生 产计划调度会,结合生产安排提出消防要求。(五) 建立防火档案,管理、使用好消防台账。(六) 熟悉所管理 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用火管理、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和补充,以及火灾的扑救、报警、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公安、护场、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一) 认 真学习、掌握和执行上级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和履行本岗位责任制,敢于向违规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好治安消防保卫工作。(二) 熟悉本 责任区内外环境,掌握基本情况,对消防设施、电源、消防通道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生产、生活用火情况心中有数。做到“三知”:知重点部

15、位,知防火措施,知用火部位的数量。(三) 值 勤时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填写记录,做到一勤、二及时、三不准(一勤:勤检查巡逻。二及时:发现违章及 时制止,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三不准:不准擅离职守,不准躺卧睡觉,不准监守自盗) 。(四) 严 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佩戴“警卫”或“消防治安巡逻”标志,做到着装整齐,凭标志行使职权。发现有违反消防制度的,应及时制止,遇有发生火灾或爆炸危险作业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交班时,在移交标志的同时,将 责任区内各种用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交待清楚。(五) 施工 现场、 仓库、料场、修理厂、生活区等单位,外运各种材料和物品,必须凭主管部门开

16、据的“出门证”查验放行。并积极配合宿舍管委会,做好“四防”工作。(六) 主 动配齐和经常保养消防设施,保持灵敏有效。达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的标准。(七) 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程序,熟悉设备的性能,持操作本上岗。(八) 遇有 报警信号时,应亲临或通知有关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确定无问题时,才能消除声显信号,禁止按故障不查看,随意消除声显信号。(九) 区域控制器 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及控制范围,掌握手动控制器的使用方法,遇有报警信号时,应到显示的部位查看,扑灭火灾或排除事故。(十) 发 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现场。第二十三条 看火人员的职责(一) 对 所监护的区域负直接责任。(二) 清除用火部位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三) 高 层或在临近脚手架上焊接,要铺设接火盘或石棉布接住火花。(四) 电 梯井、管道井或孔洞上方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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