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时代的版权教育政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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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出版时代的版权教育政策组合 周莹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版权教育作为一种凝聚共识的版权保护柔性战略近年来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当前我国的版权教育仍存在现状认知与观念认知的盲点, 以及路径选择和实施手段上的策略误区。在数字出版业共生创新范式下, 版权教育应以“互利融合、动态调适与路径创设”为原则, 建立规范机制、激励机制与软性措施相结合的政策组合。关键词: 版权教育; 数字出版; 共生创新; 政策组合;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导向下文化产业创造力激励制度研究”(13AFX022) 的研究成果之一近年来, 版权教育作为突破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困境的

2、重要举措开始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2013 年美国商务部互联网政策工作组 (IPTF) 发布绿皮书数字经济下的版权政策、创造力与创新 (以下简称“2013 年美国绿皮书”) 明确提出, “加强公众版权教育, 以遏制网络侵权”。2014 年 10 月英国发布版权教育与意识报告并指出, 版权教育对英国创意产业的未来至关重要。2016年 5 月英国创意产业界、学术界与政策制定者共同召开“版权教育与意识研讨会”提出, 要赢得公众的理解和尊重并教育公众了解版权的价值。一、版权教育中的认知盲点与策略误区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最初移植缺少相应的经济环境和文化传统, 致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普

3、遍存在, 且具有庞大的侵权产品消费群体。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宣传和公众教育上做出了较大的投入和持续地努力, 并制订一系列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政策措施。近年来, 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六部委于 2013 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等都旨在强化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但从相关政策重点和措施手段来看, 当前版权教育仍存在以下认知盲点和策略误区。1. 现状认知的盲点:公众对合法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通过版权教育使公众自觉尊重知识产权, 可以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减少侵权行为是普遍共识。然而, 在公众版权意识现状的认

4、识上, 我们较少关注公众对于合法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第一, 公众缺少判断合法与非法的常识。2013 年欧盟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 (OHIM) 调查和 2015 年澳大利亚网络版权侵权调查 (以下简称“2015 年澳大利亚调查”) 均显示, 73%的英国公众和 43%的澳大利亚消费者不知道如何判断合法与非法行为。在很多国内相关调查中, 我国公众对版权的“了解”程度一直呈上升趋势, 但行为上却走向相反的方向,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了解”到“形成行为规范”还需要掌握更多的基本知识和判断方法。第二, 怠于进一步分析和辨别合法与非法。“2015 澳大利亚调查”显示, 公众选择非法网站的第二大动机是“轻

5、松/方便” (51%) , 结合前述公众缺少判断常识的数据可以推知, 以轻松和方便为目的的公众即使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权, 也将怠于去花费时间和精力确认。第三, 以“合理”性来主观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在国内的多项知识产权意识调查中, 很多经常性、习惯性的使用行为实际上是违反版权法律规定而被禁止的行为, 例如很多人认为网上文件共享行为是“合理”的。公众基于自我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环境等形成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理性, 并进而自我设置合法概念, 也认定自己的行为合法。2. 观念认知的盲点:数字版权保护的公众认同2011 年美国的一项研究提出, 盗版的威慑策略与惩罚措施只在一定时间内发挥有限

6、的效果, 而版权意识的内化于心与外化于行的前提和基础是认同。但在观念层面我们较为忽视的是, 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公众认同缺少相应的信念、环境和心理支撑。第一, 缺少传统法律信念的支撑。与传统的盗窃行为不同, 由于没有物理对象且对受害者没有身体伤害的风险, 使得人们更容易认为数字盗版行为对创作者或权利人没有伤害或可忽略不计。有大量调查证据表明, 许多人甚至不认为数字盗版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 期望以传统的法律信念教育和约束公众遵守网络版权行为规范, 并不完全适用。第二, 缺少社会环境氛围的支撑。当代公众尤其是伴随互联网一起成长的年轻一代, 其信息获取与传播交流高度依赖网络, 因此对限制开放获取和自

7、由交流的制度有着天然的排斥。在这种情况下, 数字版权保护因缺少普遍公众支持的环境氛围而无法建立广泛的社会认同。第三, 缺少对行业尊重心理的支撑。耶鲁大学法律与心理学教授泰勒发现, 公众对一个特定机构的尊重和支持虽仰赖“该机构行使权利的合法性”, 但公众所持“个人信念”才是尊重支持的内在基础。2010 年互联网爆发针对美国唱片业协会 (RIAA) 和美国电影业协会 (MPAA) 打击免费 P2P 网站的跨网际大规模抗议行动表明, 即使法律赋予了行业版权保护的合法权利, 但仍不及赢得公众对行业的尊重和支持。3. 路径选择的策略误区:忽略合法替代品的可用性由于数字出版领域侵权具有普遍性、分散性和动态

8、性, 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或技术的限禁措施或惩罚手段是版权保护中最常见的方法, 这种模式反映在版权教育的路径选择上, 则表现为我们忽略了积极疏导, 尤其忽略了盗版的合法替代品的可用性。这种可用性包括:第一, 合法的渠道。2016 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 “搜索结果不是我想要的” (占 69%) 和“搜到假冒网站/诈骗网站” (占 66%) 两种现象排名前两位, 这种网络环境会进一步加大公众获得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 并挤压合法内容和渠道的生存空间, 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第二, 便利的方法。“2013 年美国绿皮书”指出, 便利的合法在线服务的增加使数字出版业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9、, 2012 年美国电子书销售净额较 2011 年大幅上升 12.6%, 2011 年 STM 期刊出版年收入较 2008 年上涨 17.5%。这说明, 内容获取的便捷性是合法替代品可用性的另一重要指标。第三, 合理的价格。2011 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的版权侵权与执法报告中有 46%的受访者表示, 他们减少非法下载或文件分享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合法获取的价格降低了。“2015 年澳大利亚调查”也显示, 39%的人表示如果合法服务便宜一些, 他们会停止网络侵权行为。可见, 合法替代品能否被公众接受, 合理的价格也是重要的因素。4. 实施手段的策略误区:制造身份对立与强调义务本位面对当

10、前数字盗版问题呈现日益严重的情况, 较为普遍的措施和手段是, 强调加大执法力度或“要求”公众尊重知识产权, 这两种策略最大的误区就在于将公众和消费者置于立场对立或利益对立的一面:第一, 制造身份对立。强调加大执法力度这种对抗性思维模式制造了公众作为使用者和消费者与创作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身份对立。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角度看, 创作者的作品需要附着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为其所接受、传播、分享以形成新的文化积累, 作品与公众的关系如同“毛”和“皮”, 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二, 强调义务本位。从我们熟知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宣传标语中, 可以看出明显的义务本位导向:“尊重原创, 恪守己道”, “尊

11、重知识产权, 支持正版”, “捍卫法治精神”等, 在文本上流于原则、在实践中流于口号, 大多以道德教化作为政策思路的基本逻辑, 导致公众难以形成符合其自身需求的权利体验、情感认同与价值共识。二、数字出版业共生创新下的政策模式数字出版业创新范式是一种多元主体的“共生创新”, 即数字技术与互联网将内容创作、生产制作、发行销售、阅读消费等一系列环节联结耦合, 创新要素在创新系统结构和制度规则的支配和协调下, 相互作用、彼此适应、融合共生, 实现产业生态内的创作者、生产经营者 (包括内容提供商、平台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硬件生产商、数字发行商等关联企业) 和消费者等利益主体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形成一个共

12、生的“创新生态系统”。在共生创新的范式下, 共创、共享成为一种新的价值创造规则, 而创新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合作与互动的过程。基于此, 数字出版业创新范式下的政策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1. 设立互利融合的协同目标共生创新的核心在于联结不同主体的资源和能力以建设创新共同体, 通过共同愿景将多元主体整合为互利与融合的产业价值创造系统, 从而获得共生的竞争优势。“互利融合”是指政策目标的设立是基于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多主体的共生利益, 而非基于一方所得利益以另一方所失利益为代价的零和博弈政策思维;“协同目标”则强调, 与传统的政策协调不同, 其目的并非仅限于“在不同的主体利益和价值偏好之间寻求协调”,

13、而是促进主体协作、要素流动、能量流通和信息交换的协同效应。2. 建立动态调适的共生关系如果政策效果所体现的最终利益大部分都是由某一方的付出而实现, 这是一种单方调适而达成的系统。“共生关系”强调的是要建立一种各方动态调适而达成的系统, 即基于最终利益总括的一种长期且相互调适配合的关系。所谓“动态调适”是指, 在这种共生关系中, 各方都需要以一定的付出才能获得共同持续生存的利益;“付出”与“获得”会因在某一政策问题上的参与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别, 但系统中各方最终所得利益可以基本持平, 也就是说, 一方在因达成某一政策目标的“付出”, 会因其他政策实施的“获得”而得到补偿。3. 创设价值创造的实现路

14、径数字出版业的融合发展体现在其跨越了传统的产业边界。这种融合使产业发展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网络式创新结构, 出现 n 的三次方大于 3n (传统产业组合方式) 的盒箱效应。内容的核心价值通过网络中的价值链条扩散到其他关联产业, 并在融合过程中实现了新的价值创造。例如近年兴起的网络文学作品依托数字技术与互联网创设了多种价值实现路径, 不仅带动了影视、动漫、游戏等关联行业的发展, 实现了衍生作品的价值创造, 又进而联动地促进了相关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可见, 打破各主体间的隔绝孤立, 连接和疏通价值创造路径是共生创新范式下的政策重点。三、凝聚信息、资源与共识的版权教育政策组合基于共生创新的

15、系统特性, 政策制定的重点并不在于直接达成预设的产业发展或社会经济目标, 而是要找出阻碍目标达成及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与限制。“政策组合”是指为解决国家或地区创新体系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一套互补的政策工具的组合。根据政策工具的一般分类, 可以分为:管制工具, 即社会的、市场的及主体互动的规范;激励工具, 提供特定的促进创新诱因;软性 (Soft) 工具, 即自愿、非强制性的协议。根据前述数字出版业共生创新下政策模式分析, 我们认为, 版权教育的政策组合应基于“互利融合、动态调适与路径创设”的原则, 针对当前版权教育中的问题或盲点, 建立和完善以下规范机制、激励机制及软性措施。1. 建立公众知

16、识产权信用评估机制, 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感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面向企业、代理行业等主体, 内容包括侵权行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专利代理相关信息等。我们建议, 建立公众知识产权信用评估机制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形成公众参与、配合、监督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1) 建立公众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和结合现有支付数据平台, 记录公众购买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通过对公众网络交易及行为数据海量信息的综合处理, 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估。 (2) 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应用。通过公众知识产权信用评估建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连接与互信, 基于信用评分经营者可予以消费优惠并确定目标消费群体, 消费者也据此享受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3) 促进信用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推动现有行业、企业、个人的侵权信息、交易信息、执业信息等信息系统有效整合、互通共享, 以此降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成本, 并充分调动公众监督和市场力量净化知识产权运营环境。2. 建立合法内容来源网站认证机制, 保障公众获取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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