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新品种名称权的设定——品种权的二元属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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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植物新品种名称权的设定品种权的二元属性视角 张志伟 高景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实务中不当使用授权品名纠纷频发, 授权品名已成为品种侵权核心方式和重要环节, 但传统学说认为植物新品种权系智力成果权, 其仅保护授权繁材, 不延及授权品名。授权品名不能直接获得保护致使权利人放弃民事索赔、越过行政查处而径行刑事追责, 诱发新的民事保护、行政执法、刑事立法等实践问题。因植物新品种是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的有机统一, 授权繁材系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对其提供保护可以激励科技创新;授权品名系权利人的商业标识, 对其提供保护可以褒扬经营创新。将授权品名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使植物新品种权兼具智力成果

2、和商业标识二元属性的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 不仅可以直接解决授权品名司法保护的问题, 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效率和保护水平, 而且能够舒缓了权利人对获取行政救济的逆反、克制权利人向刑罚积极主义的跃进, 最终必将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发展。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名称权; 设定; 二元属性;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项目号:2BFX092)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me Right of the New Plantthe Perspective of Double Attributes of Variety RightsZHANG Zhiwei GAO Jinghe

3、Abstract: Improper use of authorized name has occurred frequently in the practice, authorized name has become a core way of tort. But the traditional theory insists that plant variety rights are intellectual rights, their only protect mandated propagation material, does not protect the authorized na

4、me. Because authorized name cannot be directly protected, the owner will abandon civil claims, administrative way and protect their rights by the criminal law. Due to new plant variety propagation material is authorized and mandated the organic unity of name, the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 of mandated

5、 propagation material of rights holders, whose protection can encourag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uthorized name is the right holders commercial identification, protecting them can encourage innovation. Putting authorized name into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y right, so that the new

6、 variety of plant rights has both the property of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 and commercial identification, we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authorized names juridical protection, improve the level and efficiency of the authorized name, and it will make the right holder look for more administrative rel

7、ief and less penalty activism, eventually will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Keyword: new plant rights; name right; establishment; double attributes; 一、授权品名保护的问题引入实务中不当使用授权品名纠纷频发、样式繁杂, 从“曾用名销售”到“变造品名销售”, 再到“品名商标化销售”, 再到“数字简称销售”不一而足, 授权品名成为品种侵权核心方式和重要环节1, “一品多名、一名多

8、品”现象已成品种侵权行为泛滥的直接根源2。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统计 (如图) 为例, 从数量上看, 2006 年以后,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特别是 2009 年授权品名纠纷案件出现, 到 2010 年受理数量抵达顶峰, 但经 2011 年至 2012 年两年刑事案件的试水后加上“三审合一”施行, 案件数量并未上升, 反而是大幅下降特别是 2016 年降到历史最低点。从类型分析, 2009 年至 2011 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多是基于公证保全的侵权证据而启动诉讼的案件比例占 90%以上, 偶尔有以行政查处启动诉讼, 但未出现以刑事立案而启动的诉讼;2012 年开始出现以刑事立案材料和行政查处

9、资料而启动诉讼, 2013 年以刑事立案材料而启动诉讼的案件比例占到 43%。2014 年公证购买、刑事立案、行政查处三种类型案件比例相当。图 1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量统计 下载原图河南省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数量的变化背后反应的是授权品名是否保护的司法实践问题。权利人在授权品名不能直接获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 只得通过授权繁材的鉴定来确认是否侵权来寻得有限保护, 在授权品名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情况下, 品种权人市场被挤占、声誉被贬损、品种被替代, 利益受损严重, 于是放弃民事索赔、越过行政责任而径行刑事追责, 成了品种权人的主要诉求。由此, 授权品名保护问题经由民事“区”、掠过行政“域”, 登

10、入刑事“室”, 授权品名保护问题发展成民事保护、行政执法、刑事立法等实践问题。二、保护与否分歧的原因所在对于授权品名是否保护, 我国目前立法规定不明, 理论上也认识不清。我国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但权利人就植物新品种享有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以及权利属性并无进一步说明。现行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仅明确了对授权繁材的保护内容, 即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繁材、以商业目的重复利用授权繁材, 但并未明确是否保护授权品名。授权品名仅是获得授权的前提条件、维持品种的存续要素和品种管控手段。农业部制定的命名规则, 虽也对“授权品名”的命名行为进行了规范, 但是并未在“授

11、权品名”之上设立合适的法定权利。传统学说也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创造智力成果权3,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具备生命自繁特征的东西4, 授权繁材是植物生命遗传信息的自然表达, 品种侵权聚焦在授权繁材上, 由此授权繁材作为植物新品种遗传基础和创造性智力成果载体被纳入品种权保护自在情理之中, 但对于授权品名作为“品种使用和管理措施”纳入品种权保护的正当性大多存疑, 以至于有人认为“品种权保护范围不包括授权品名, 授权品名也不是品种权的一个部分”5。笔者认为, 将植物新品种权视为创造智力成果6, 其仅并未深入理解新种子法之规定, 也未充分认识权利人控制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两个部分对应不同权利属性二元客观划分

12、。从法律规定看, 新种子法在规定了授权繁材需要具备的“新颖、特异、一致、稳定”四性的同时, 还规定了“适当命名”一名, 只有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同时具备方构成植物新品种, 且新种子法强化了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的“关联约束机制”7, 明确了授权品名的法定要求:在不同品种之间, 授权品名具有唯一性:相同近似品种品名应相区别;在不同阶段 (时期) , 授权品名具有同一性:审定、授权、登记、推广、销售同一;在时空范围上, 载体 (授权繁材) 与指代 (授权品名) 上具有统一性: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一致。由此, 植物新品种在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上实现了惟一对应。从理论认识看, 植物新品种关涉授权繁材和授权品名两

13、个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兼具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二元属性。首先, 从生物特质看, 植物新品种是授权繁材 (自然属性) 与授权品名 (社会属性) 有机统一。新品种的植物生命遗传特性体现在授权繁材上, 授权繁材发挥着品种活体遗传的自繁功能, 授权繁材是新品种“自我复制”8这一自然属性的集中体现, 也是植物遗传信息的自然表达和品种特性价值的集中体现;新品种在流通过程中往往会有呼叫指称的必要, 授权品名作为符号在社会领域中传递着种质特征、育种者身份等信息, 发挥着区别其他品种的识别能力, 授权品名属是新品种“呼叫指代”这一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 也是授权品种的种质特性、育种者身份的社会表达和品种商誉价值的集

14、中体现。由此, 植物新品种是授权繁材这一自然属性和授权品名这一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其次, 从国际惯例看, 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识权二元划分是方便纠纷解决的便捷路径, 对植物新品品种权二元属性划分也是着眼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将授权品名列入品种权控制范围, 除考量授权品名的商业标识实质是识别性外, 还在于我国当前授权品名不当使用亟待规范的客观需求, 及时制止不当使用授权品名行为, 保护品种权人市场、品种商誉9, 也充分考察了对新品种产业链的保护实践:授权繁材控制生产及销售环节, 授权品名控制加工包装销售环节。最后, 从哲学基础看, 将新品种划分成授权繁材和授权品名两个部分, 体现着符号所具有的两种不同

15、功能指代存在 (授权品名) 和创生再造 (授权繁材) , 也在分配着育种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市场利益。授权繁材即是创造工具能够形成新的事物 (组合) , 集中体现了育种创新的价值;授权品名代表了一个事物的存在 (记号) , 集中体现着诚信经营的价值。授权繁材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 授权繁材本身是获取交换价值的源泉;授权品名作为新品种的商业标识, 其价值来源于自身所具有的区别功能, 授权品名控制范围大小取决于该区别功能在市场交易种所发挥的作用、所占份额大小。10由此, 授权品名作为商业标记具有商业标识的共同属性 弹力性11或延展性12, 其可以根据知名度延伸保护至授权品名的数字简称。

16、三、二元属性的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吴汉东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法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 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1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也不例外, 其也要体现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品种市场秩序。植物新品种权兼具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二元属性即是集中体现:首先, 授权繁材系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对其进行保护旨在保护科技创新, 授权繁材作为育种者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活性载体, 是植物生命遗传信息的自然表达和品种特性价值的集中体现, 授权繁材作为新品种遗传基础和智力成果的载体当属品种权保护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异议, 且国际公约和我国种子法规、条例也都将授权繁材作为保护对象14。由此, 可以说品种权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其次, 授权品名系权利人的商业标识, 对其进行保护意在保护经营创新。授权品名作为符号, 是授权品种的种质特性、育种者身份的社会表达和品种商誉价值的集中体现, 授权品名作为新品种社会表达和商业标识载体纳入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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