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职务发明报酬问题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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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中职务发明报酬问题及其规制 叶燕谟 刘强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关联交易中, 职务发明人所应当取得的合理报酬极易受到一系列危害, 包括导致责任主体的错位、报酬计算标准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明确职务发明人优先受让权以及设置单位的通知义务对权利配置进行重构, 并完善诉讼主体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报酬数额计算标准、设置惩罚性责任等司法救济措施, 切实保障关联交易中职务发明人获取合法报酬的权利。关键词: 关联交易; 职务发明报酬; 优先受让权; 计算标准; 惩罚性责任; 作者简介:叶燕谟 (1993) , 男, 安徽桐城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5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作者简介:刘强

2、(1978) , 男, 湖南长沙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收稿日期:2017-03-20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 (CLS2016D132) Issues of Employee Invention Remuneration in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Its RegulationYE Yan-mo LIU Qiang School of Law,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Abstract: In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the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of th

3、e inventor can be easily suffered from a series of hazards, including setting the wrong responsible subject, affecting the remuneration being opaque and unfair, behavior cost of harming employee invention remuneration being low.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obtaining legal and sufficient employee

4、 invention remuneration, this paper suggests two ways.One is reorganizing of rights, including setting the preemptive right and notification system.The other way is improving judicial remedies, including determining the subject of litigation and the criteria for calculating the amount of, assigning

5、the burden of proof, and setting punitive liability.Keyword: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employee invention remuneration; criteria for calculating; the pre-emptive right; punitive liability; Received: 2017-03-20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运营过程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行为本身是一种中性的商业行为, 会给企业集团带来可观的收益。从事合法合理的关联交易, 是企业集团减少成本、增加效益, 并且快捷、有效

6、的运营手段, 为众多公司所运用。1具体来说, 关联交易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加强企业间合作、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等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2但是,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 由于关联方之间的人格形骸化与关联交易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与非公允性, 对于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明人的合理利益也极易产生危害。一、关联交易对职务发明合理报酬可能产生的危害职务发明中的关联交易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的关联交易, 另外一类则是涉及专利权益的关联交易。其中, 涉及专利权益的关联交易又细分为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以及获得授权后专利的转让或者许可三种类型 (见图 1) 。不论是何种关联交易, 均会在一定程

7、度上危害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利益。图 1 职务发明中的关联交易 下载原图(一) 关联导致责任主体的错位现行专利法第 16 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8 条, 都明确规定了支付职务发明人报酬的责任主体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从表面上来看, 该主体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由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依法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 职务发明人按照公司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均为企业所需技术, 企业也不会轻易让渡申请专利的权利。然而, 在关联交易中, 各个关联方如果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 因此会出现“人格混同”。特别是在实行“中央集权”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企业集团中, 各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

8、企业群内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专利权会集中于某一子公司。如果专利权的转让发生在本单位被授予专利权之后, 仍然可以由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是, 在关联企业中, 若职务发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就进行了转让, 而由关联方负责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在这种情况下, 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关联方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而作为职务发明人雇主的本单位被免除了相应义务, 会给职务发明人寻求司法救济带来一定的障碍, 因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关联方与职务发明人并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从司法判例看, 必须克服关联方均无需对职务发明报酬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在张伟锋诉 3M 公司中国公司、3M 创新公司案中, 法官采

9、取目的解释的方法, 认为立法本意是给予发明人应得的劳动报酬, 该合法权利不应由于跨国企业内部的协议安排而受到损害。因此, 即使 3M 中国公司并非涉案发明的专利权人, 但其系张伟锋的雇主, 仍应当向张伟锋支付职务发明报酬。同样, 在魏庆福、陈志恒等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案中, 法官依旧采用寻求立法本意的解释方法, 只要求发明人所在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可预见性与公正性的矛盾是试图通过管制促进创新的政策制定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3部分案件中采用的司法模式, 实际上否定了现行立法关于报酬支付责任主体的可预见性, 而基于公正性的考虑, 肯定了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的支付义务。通过公司

10、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所在单位或者关联方的法人人格由关联交易的双方承担支付报酬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未就债务类型进行限制。按照学理解释债务应是广义的, 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劳动之债、税收之债等。4职务发明人作为公司雇员是公司的非自愿债权人之一, 若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会因为对公司实际利润信息的缺失, 很难掌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恶劣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债权人只要证明公司与股东在人格上难以区分, 并且自身受到严重的损害即可。5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 作为原告的职务发明人, 在诉讼过程中首先需要承担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 其次需要证明公司未支付的职务发明报

11、酬金额, 这无疑加重了职务发明人的负担。(二) 影响报酬金额的计算职务发明报酬的计算标准采用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 即在尚未约定的情况下, 按照利用该项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或者许可费用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报酬。对于职务发明人而言, 要获得报酬首先需要掌握利润信息。但是, 职务发明人虽作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 一般情况下均不是高级管理人员, 而是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基层职工, 并不能直接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他们既不能直接参与到公司的交易缔结程序, 也无相应权利请求查阅公司账簿, 对于企业实施的关联交易更难察觉。即使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 他们也可能处于毫不知情的状态, 难以及时维护

12、自身权利。由于公司具有信息的优势地位, 其直接的结果是公司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实施相应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 不提供或者虚假提供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这就意味着公司作为信息优势者, 降低了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成本, 而职务发明人如果需要获得充足的合法报酬, 就需要额外支付较高的监督成本。在报酬支付实务中, 确实存在职务发明人无法获取报酬计算依据的现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于 2012 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及完善发明人调研报告 (以下简称条法司调研报告) , 目前影响职务发明人获得合理报酬最主要的原因是, 51.3%的受访者无法获得单位的营业利润, 因此, 也就难以对报酬数额合理与否进行评价

13、。另有 20.5%的受访者表示, 单位并未按照营业利润支付报酬, 而是依据职务发明价值给予奖金。15.4%的受访者所在单位按照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付报酬, 主要集中在 2%-10%之间, 他们大多数对现有比例表示满意。无法获取特定专利的营业利润信息, 成为职务发明人获取合法报酬的现实障碍。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 (送审稿) 的相关规定, 即使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转让或者许可, 报酬数额仍然是根据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来确定。在关联交易中, 基于其所特有的不公平性, 双方约定的关联价格往往低于公允价格, 最终导致职务发明人所获报酬明显低于以合理价格计算得出的报酬。在司法实践中, 已经注

14、意到了在关联交易的非公允性会导致报酬金额的减损, 并且进行了司法变通。例如,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锡平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就明确指出:“在没有同类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的情况下, 仅以两个关联公司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发明人报酬的计算依据并不客观。”而采用了法官酌定报酬金额的判决方式。这种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矛盾, 已经日益显著。二、职务发明关联交易的规制路径(一) 关联交易规制路径的选择有必要从两个方面对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进行完善:一是通过职务发明人、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权利配置重构, 以事前机制的完善恢复职务发明转让市场的公平

15、运转, 从而避免市场的失灵;二是通过司法途径, 对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进行事后的救济, 包括诉讼主体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报酬数额的计算标准以及惩罚性责任。其中, 权利配置重构路径试图通过职务发明人实质性地参与交易, 恢复较为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机制是指, 商品经济各主体之间为争夺有利的生产和交换条件而发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排斥作用的客观必然性。6亚当斯密认为, 在市场竞争中, 每个人都在追求个人的利益, 这是合理的、自然的, 而对个人利益追求的结果是有利于社会利益的, 因为个人将给自己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 而这个用途也必然会对社会带来好处。7合理竞争的必备条件是: (1) 竞争者处于平

16、等地位; (2) 竞争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3) 规范、有序、开放的市场。6而在现行法律框架规制下, 关联方与发明人并非进行合理竞争。首先表现为发明人与关联方的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如前文所述, 发明人通常是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基层职工, 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 关联方也并非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关联方与企业之间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纽带, 而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8最后, 由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关联方与企业之间形成封闭的交易市场, 相对人无从获取交易信息。权利配置重构目的就在于化解关联交易中不合理竞争因素, 使得关联方与发明人之间形成合理竞争, 将被关联交易扭曲的职务发明交易价格回到较为公允的市场价值。如此, 可以避免通过成本较高的司法手段予以救济。若对权利配置的重构尚未通过法律完善得到落实, 或者市场机制仍未得到有效恢复, 则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在司法救济过程中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倾斜保护, 从而保证其能够比较有效地主张权利, 并抑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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