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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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李剑飞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摘 要: 本文探讨在当前政府对外颁发许可证照的治理结构中, 如何创设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使之适用于食品安全、防污染责任、以及现今由政府直接颁发许可证照的其他各类领域。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简单说就是仿照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 由保险公司先行深入调查当事者, 因为当事者负有直接安全责任、或产品服务等应当符合一定标准的责任, 之后, 保险公司再向当事者出示当年或当期应缴的保费数额, 在当事者交足保费后, 政府部门才颁布相关许可证照或存续手续。在此之后, 如果当期出现安全事故或产品、服务达不到标准的现象, 保险公司就先行替当事者履行赔偿事宜。关键词: 保赔

2、制; 安全; 许可; 认证; 责任; 赔偿; 一、当前政府颁发的各类许可证照, 其弊端何在无论个人或企业等市场主体, 都可以有诸多许可证照。对个人而言, 典型的是是会计类证照、建筑类证照、统计类证照等。而企业等单位, 也是被各种证照围着转, 如消防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许可、质量标准认证等。但大家应注意到, 这种种的许可和认证, 其交互双方是直接面对的。通常讲, 政府经办部门秉公办事, 当事者就能按条件领到证书、许可或认证。但以上的叙述并不能囊括这种证照颁发架构下的全部情形。有可能政府经办人徇私枉发许可, 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者也侥幸通过;也有可能当事者事实上符合条件, 但政府经办人就是因为某

3、种原因刁难不发许可。这样问题就来了, 如果当事者 (后面行文中, 当事者均指当事人或当事的企业等机构, 不再赘述) , 因为某种事故, 被查出应当赔偿当事者的服务对象或利益关联方, 此时一般的后续督查情节, 就是检查一下该当事者原来有无合格证照许可, 材料手续是怎么办出来的, 然后走司法程序, 判赔、入狱或吊销执照等。而就赔偿而言, 当事者的服务对象, 也不一定能马上得到应有的法定赔偿。因为当事者可能入不敷出、资不抵债、 (机构) 解散、 (人) 潜逃, 或干脆赖账。二、对于各类许可、认证, 引入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就上述在社会中存在普遍性的许可认证问题, 本人提出的解决办法, 是引入保险公司的保

4、险赔偿机制, 本文行文中, 冠以“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这是不得已创造这么一个新名词。也许保险行业内部, 已经有类似的成熟称谓, 那本人也愿意请读者朋友指教, 并洗耳恭听。先举车辆险的机制来说明。有小车的朋友, 每年都要给小车缴纳保险费用。有区别的是, 如果一个人驾车的安全记录十分优秀, 没出过事故或出事故的严重程度很低、次数很少, 那么保险公司会让他为自家的小车少交来年的保费;而如果一个人的驾车记录糟糕, 出过许多事故, 或事故程序都很严重, 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为他的小车提高保费, 否则不予投保, 甚至市面上的全部保险公司在调查了解到该情况后, 会拒绝为他的小车做保险。正因此, 我个人认为,

5、在各种许可认证的办理过程中, 都可以引入类似小车保险所体现的机制。比如说食品安全, 某家食品企业 S, 需要食品安全认证, 照现有制度, 他就是去找政府的食品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来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 办出后就可以正当经营了。按车险投保的思路 (此处开始阐述“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 S 企业应当先在市面上找一家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公司。双方谈妥后, B 公司派调查小组上门考察 S 企业, 调查小组一是做实地考察, 二是利用保险数据库中的大数据, 估算 S 企业就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程度, 由此, S 企业如果接受B 公司的保险合作的话, 在该年度应当向 B 公司缴纳多少金额

6、的保费。保费太高, S 企业不接受;保费太低, 到时 S 企业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 B 保险公司就要多赔些钱, 导致亏本。如果这一年 S 企业没出过什么与消费者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 那么 B 保险公司如果来年再与 S 企业进行上述投保事宜的合作, B 保险公司就可以适当降低 S企业的保费, 达成双赢。但如果这一年 S 企业投保后, 出了与消费者 X 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 这时政府或司法部门介入, 提出 S 企业要向消费者 X 赔钱, S 企业这时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自行支付赔偿, 一种是赖着不赔付。这时第三方责任保赔机制就起作用了, B 保险公司得知整个事情后, 如果 S 企业照赔, 那么

7、B 保险公司在调查清楚事实后, 可以按约定 (如果有的话) 为 S企业转来一笔金额相当或相近的赔偿费;如果 S 企业赖着不赔, 那么消费者有权向 B 保险公司直接索要赔偿金, B 保险公司在调查清楚事实后, 认定有义务代为赔偿, 就向消费者 X 付清赔偿金。之后, B 保险公司就可以用信用信息手段来惩治 S 企业:来年提高 S 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险费的缴纳金额;更进一步, B 保险公司可以向业内保险公司公布 S 企业的有关状况和事实, 提醒同业者警惕 S 企业的投保动向;再进一步, B 保险公司来年可直接拒绝 S 企业的投保。这个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度, 比起现有的纯粹是当事者与政府经办部门的交互,

8、 来得更有价值。优点一, 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度, 以量化的保费金额形式, 把政府部门的调研和审批风险, 转嫁给了保险市场主体, 即各类保险公司。而另一方面, 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来促成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更好地当市场上的裁判员或后勤总管的角色, 而脱离保赔一线。政府部门可以建章立制, 设立保赔各关键环节的信息备案制度, 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各家企业每年的各项保费缴纳金额, 保险公司核定保费的材料依据, 发生责任事故后, 赔偿环节发生的主要事实等, 这些都可以备案。但我个人认为, 这些信息的全面公开要慎重, 只是在发生重大赔偿环节时, 适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责任单位 (保险公司、当事者等)

9、 的履行保赔职责情况, 以及当期的投保情况, 这样就可以取信于民。优点二, 调动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如果真照此实行, 诸如当事者的消防安全许可、建筑安全许可、建筑质量标准合格许可、食品安全许可、企业环保无污染认证、绿色食品标准认证等等, 以及诸如医生、律师、法官、会计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许可, 都将可以纳入保险事业的视野。这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又一波的保险繁荣, 因为这个机制将为保险业开辟一片广大的蓝海市场, 是又一块巨大的市场蛋糕。优点三, 促进当事者自觉合规行事, 承担好社会责任, 尽职奉献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当事者做出不合规、以至于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情, 那么他或该机构就会遭到全体知

10、情的保险同业者的排斥、以至于拒保, 从而使当事者在第三方责任保赔机制下, 无法拿到后续期间的许可证照, 也就无法继续营生。这就是这个制度的要害所在。优点四, 促进终端消费者或相关利益人的积极、有序和持续的维权。就终端消费者而言, 如果发生某种人身或安全事故, 比方说是食品安全事故, 消费者如果正面直接地对当事的 S 企业维权无果, 他可以把相关情况呈报给有关联的保险公司, 使 S 企业的负面消息影响下一年度的保费评定、以至于可能被拒保, 这就让 S 企业吃不了兜着走。就相关利益人而言, 如果发生某种环保污染事故, 虽说受污染区当地的居民不全是排污企业的直接消费者, 但确是利益关联方。如果这时居

11、民们对排污企业正面维权无效, 他们也完全可以把有关情况呈报给保险公司的同行, 进而间接打击排污企业, 提高企业来年申办环保无污染许可的门槛和难度。优点五, 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度, 不仅会为保险公司开辟一扇增收的大门, 也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凡是有经营的事业, 国家都会按一定金额和比例, 提取一些税收, 何况这个机制将影响那么多当事人、当事企业。而且如果实行该项制度的话, 国家的这种收入每年都会有, 是可以存续的一笔长久收入, 极有利于充实中央和地方国库, 这比资源类税收或财源, 存续性更有保证, 是更好的财源。还有一点值得提出的是, 一旦第三方责任保赔制进入实施和稳定运行后, 国家将很容易通过后

12、台的数据库, 掌握各机构、企业、个人的税赋贡献能力, 有利于培植长期而稳定的税源。优点六, 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保险公司的加入, 让市场各主体之间形成负责做事的态度, 因为一旦失责或出事故, 有关的市场主体就会因为来年保费评估值过高、或被大多数保险同业拒保等因素, 拿不到在统一大市场内存续经营的保赔许可。因此, 这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向善趋势, 真正提高我们国内各地的市场主体运营质量和数量。就比方说, 过去和现在的打假英雄, 常常要直接面对商家或当事企业的威胁和阻挠。如果将来实行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打假英雄可以不用借助媒体来向公众抖落有关企业机构的黑色内幕, 他们可以直接并且私下向保险同

13、业数据库提交相关内幕信息, 至于保险同业人员是否采信他们的说法和意见, 那就可以另当一回事。但这种提交保赔信用信息的机制, 已经足以部分镇慑黑心企业的越位经营心理了, 而且避免了打假人士与当事者的正面冲突, 特别有利于打假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三、关于第三方责任保赔制的补充说明如上所述, 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看上去很美, 但有没有需要补充的方面呢?我的回答是有的。请继续读我的如下说明。1、保险公司以何种关键事实和有效标准, 认定要向受害者或利益关联方启动和实施赔偿?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难就难在保险公司介入赔偿时, 以何种关键事实和关键标准, 来认定应当启动和实施给受害人的赔偿。由于我没有保险业的实

14、际从业经验, 所以无法在这方面展开详细的讨论, 但是路总是有的, 在此本人愿意抛砖引玉, 提出这个问题, 供学术界和保险业内人士充分讨论。只有这个问题较圆满地解决了, 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才能在关键时刻, 真正为社会发挥积极而正面的效应。另外, 如果问计于各保险公司的现有一线理赔人员, 应该会有这方面的好答案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这个制度的实施, 反响好不好, 拥护不拥护, 在很大程度上, 将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代替当事者, 进行快速、有效、到位的预先赔付。奶粉事件、以及某胺事件, 留下的很大的后果, 就是各方面的钱加起来, 都凑不起钱款, 以给所有受害者满意的赔偿金额。这是当局者的无奈。但如

15、果我们实施了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一方面保险公司会按合理标准给当事者以襄助, 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早在启动保费评估调查时, 就能预警到问题所在, 或许这样就能更好地避免群体性事故和伤害。而如果保险公司的调查小组不尽责调查, 那么公司本身将受损失, 这时调查小组的成员就在保险公司内部脱不了干系了, 所以这个制度是一环扣一环的, 将督促每个环节的主体向进步的方向迈进, 而不是各主体互相染黑, 越染越黑。2、政府经办部门在实施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后, 应当发挥的作用。如前所述, 第三方责任保赔制, 虽然不能包办一切地应用到全部的许可、认证领域, 但是如上所列举, 可以应用的领域, 已经足够广大, 特别是与

16、人身利益相关的认证许可, 第三方责任保赔制尤其显得适配。那是不是说政府经办部门 (如管食品安全的食安办) , 就万事大吉没事做了呢?我想不是的, 政府部门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之外的另一股力量, 来维护和促进这项制度的有效运行。首先, 政府经办部门仍然要掌握着发放许可、认证、执照的权力, 只是政府经办部门要看到并集齐保险公司对当事者的保费评估, 以及当事者的保费缴纳证明, 这时, 政府经办部门才能向当事者发放各类证照, 或延长证照的存续期。这也在某种程度上, 扼制了经办人员借各种理由不作为或不发放许可证照的行为。其次, 政府的各类监督部门, 应当有权力获取保险公司内部有关第三方责任保赔制的数据, 以供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从同一年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保费不同, 政府部门就可以有充分的线索去检查某家较有可能出事的当事企业 (应当是保费奇高的当事企业) 。3、哪些许可认证或事项适合第三方保赔制?作为一种制度, 按一分为二的观点看, 总有其适用的范围和领域, 也有不适合使用的场合, 总有其优点, 也有其缺点。而我们作为制度下成长的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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