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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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规则该为办法,由一般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文件上升为法律,层级提高。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规章的效力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2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公示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要求)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权利。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以承包方式获得的取得,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向土地部门申请,报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说明人民政府是登记、发证机关。)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

4、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跨区不是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登记,而是按区分别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应持土地登记上岗证书,地籍调查应持土地登记代理证书,地籍勘丈应持测绘资格证书)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在宗地图上是否应标明空间范围,宗地图是三维图吗?)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

5、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申请原则。例外的有本办法第五十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是注销土地权利证书,不是注销土地登记、第六十五条有疑问、第六十八条)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

6、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共同申请原则,有例外。共同申请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双方都是土地登记申请人。此规定应当大力宣传)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

7、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将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同本条基本规定结合起来,明确每一种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

8、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规定做出书面决定,建议做出书面决定,且应当制定不予土地登记受理决定书样本)(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什么是法定形式)(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是否需要下发一个通知书)第十三条 国土资

9、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查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边的三步走才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10、准。(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审批,加盖人民政府公章)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是否可以)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11、设计一套土地权利证书打印软件,将土地登记薄上的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自动生成土地权利证书中的内容,先打印土地登记薄,后打印土地权利证书。)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此环节应有地籍股负责把握)(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

12、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其他税费包括什么,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书要有样本)(物权法规定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土地登记申请人或登记代理机构追偿)(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

13、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二十日是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时间,不是办理土地登记时间,土地登记审查只是土地登记中的一个环节)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登记档案丢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要研究加强档案管理的规定,几天不移交上报到那级,在超时又上报到那级)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 土地总登

14、记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告

15、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第四章 初始登记(取消了申请登记的时限要求)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

16、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物权法在名称上衔接。土地出让价款,不是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内容可参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一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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