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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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 张龙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史与民族学院 摘 要: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的建构有着特有的政治属性。这其中政府和专家的作用很大。在我国现阶段一些汉族成员中, 存在着汉族成份重新被政治建构为少数民族成份的现象。这其中有着政府和专家力量的主导, 如何让政治建构更适合我国的民族政策, 其中的作用和意义值得探讨。关键词: 民族成份; 血缘关系; 政治建构; 作者简介:张龙 (1972-) , 男, 黑龙江大庆人, 博士,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史与民族学院副教授, 著有陶彬与朝鲜族社会等。收稿日期:2017-03-16On the Effects of Experts

2、 and Government in Blood to Construct National CompositionZHANG Lo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Ethnology, Qiannan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Abstract: The nation is a historical category, and its construction has an unique political attribute. The government and experts played important roles

3、during the process.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some Hans were politically identified as the minorities. The government and experts played the leading role. How to make the political construction more suitable for Chinese national policy, which worth to be explored.Keyword: national composit

4、ion; blood relationship; political construction; Received: 2017-03-16人类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血缘曾经起到主导作用。血缘往往是宗族认同的基础。由于人类交往的扩大, 基于文化认同的民族成为超越血缘关系的群体。而真正赋予民族成份的是来自于国家的确认, 这种建构的依据往往取决于专家学者的认识, 血缘往往成为民族成份政治建构中的焦点。在这种民族成份变化的建构中, 贯穿其中的主体是政府的政治行为。一、民族身份在新时期引发变化的源头我国对少数民族采取的是优惠加扶助政策, 是一种覆盖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群体的优惠政策。这个政策是逐步完善的,

5、 而其执行的前提是个体成员的民族身份确认, 这需要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得以确认, 再由各级组织加以配合才能更好地执行下去。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 基本上确立了国内各民族的成份。文革时期, 民族成份识别一度停顿。文革结束后, 国家民委与公安部开展了民族成份恢复识别政策。1981 年 11 月 28 日,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 对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群体提出了九条原则, 一些原则后来证明过于宽泛, 例如:“第一, 凡属少数民族, 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 而申请恢复

6、其民族成份的, 都应当予以恢复。第三,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第七, 凡个人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 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八, 一个村或一个地区的居民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 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方可办理”1106-107 第一条就给人以操作空间, 任何人凡属少数民族, 首先就带有一种自我界定的意味, 而且不受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第三条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据隔代情况更改民族成份, 这种隔代往往可以通过上溯血缘来追溯。第七、第八条认定的部门属于基层, 基层部门直接面对当地社会个体以及群体, 缺乏验证的可调控性, 容易存在人情操作的空间。1981 年的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本意是好的, 但在

7、政策规定上忽略了地方政府、宗族精英人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实际操作中不免有漏洞。此次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标准和执行力度简单易行, 引发大批汉族群体依照族谱等血缘关系上的证据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由于参与其中的数量巨大, 给各级民委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国家民委 1986 年 5 月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就有体现:“湘鄂川有些地区对更改为土家族政策掌握偏宽辽宁有些地区历史上汉军旗的, 只要本人愿意, 也改为满族”。1115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 许多地方出现了大规模更改民族成份现象, 而国家民族成份更改政策涉及到的最大群体, 恰恰是已经确定身份的汉族群体。这些汉族群体

8、更改民族成份的主导因素基本以血缘为依据, 并非是特有的民族文化特色。从民族融合的历史过程来看, 历史上周边众多的少数民族在接受了汉族的儒家文化后, 加入了汉族的群体中。今天的汉族从血缘上包容了众多少数民族的成份。基于不同目的, 大量汉族群体提出更改民族成份, 带来的问题是巨大的。它不仅仅涉及民族成份更改问题, 还涉及到民族优惠政策、民族认同重构、宗族情感等等问题。二、政府在民族成份建构中的作用(一) 中央政府对民族成份更改的影响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展的民族成份恢复识别政策本意是修补以往民族政策中的失误之处。在此过程中, 一部分个体成员的合理诉求得到了解决, 更多的成员乃至群体借助血缘关系

9、提出更改民族成份却成为新的问题。意识到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政策存在一定问题后, 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纠偏行动。1986 年、1989 年, 国家民委、公安部先后下文制止各地不适当更改民族成份的事情。此外, 在陆续下发的民族成份有关政策中, 对确定民族成份的要求也逐步提升。1990 年,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 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1124 从隔代依据具体转化为父母依据, 不再提及 1981 年发布的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内容。从 1986 年以来国家有关机关下发的文件中, 国家对民族成份更改的表述是清晰

10、的, 即拒绝单纯依据认祖来更改民族成份。在 20 世纪 50 年代的民族识别中, 国家领导人对这种认祖要求确认民族成份的现象已有过明示, 以国内犹太人后裔为例, 毛泽东主席在 1953 年就曾在中南海召开过有关座谈会, 座谈会达成结论是:“中国有犹太人后裔, 但是, 没有犹太民族。”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也曾有过专门批示:“开封犹太人已经在几百年中被同化, 再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民族的特点, 承认他们为犹太民族缺乏依据”279。这也表明一个态度, 少数民族后裔与少数民族成份不能等同。2009 年, 媒体曝光了一些重庆高考学生为了谋求高考加分, 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更改了民族成份, 这一事件引发了

11、社会舆论对更改民族成份现象的关注。也让更多人探讨民族成份带来的额外利益问题。国家民委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专门下文要求制止并惩处民族成份更改中的弄虚作假问题。2014 年 12 月 2 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 就民族成份问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提出“公民隐瞒真实情况, 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力求将变更民族成份的问题落实为法律角度, 杜绝一些非法谋求改变民族成份的事件。从上述国家政策的梳理中, 容易产生一个疑问:20 世纪 50 年代到 80 年代初, 容易贯彻下去的政策, 为什么到了 2

12、0 世纪 80 年代后, 反而出现了种种异议呢?以至于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惩处呢?在民族成份更改过程中, 如何确保中央政府的政策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是值得社会思考的一个问题。(二) 个别地方政府对民族成份更改的影响从法律意义上来看, 民族成份是官方给予个人的一种身份界定, 这种身份界定是从出生就被赋予的。由于多种因素影响, 一些群体、个人在成人后, 通过种种途径对原有的民族成份提出更改。因为官方的方式是有法律保障的, 而私人的方式仅仅是自身认可的。不难理解, 为什么更多的群体孜孜不倦地谋求官方的认可。而这种事后更改民族成份的方式, 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 这就存在多种不符合国家明文

13、规定的现象, 之所以能成功大都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有关, 也可以说基层政府负责人员的掌控因素很重要。尽管国家民委、公安部已经下发了制止民族成份更改的政策规定, 由于地方政府在更改民族成份上具有的便利条件, 上级政策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个别地方政府在民族成份更改过程中起到了政治建构的作用, 即出面依据血缘等因素主导当地大批民众更改民族成份。以下是三个地方突出的民族成份更改事例:(1)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满族人口在 1984 年短短两个月, 人口比例居然能增加“19.18%”。4 (2) 河北平泉县 1953 年民族成份识别后统计人口中满族人口比例占当地人口比例不到 4%, 到 1992 年居然达

14、到“27.9%”。511-12 (3) 吉林伊通县满族“大约 20%到 30%是更改过民族成份的”6190。这三个地方更改民族成份的满族成员从多方面来看, 并不具备真正满族的民族特征。他们所自认的少数民族特点也不被专家认可, 地方政府主导的民族成份更改大都上溯至历史上或多或少拥有过的满族血缘关系上, 甚至是附会上的血缘关系。在有关民族识别上, 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甚至亲自出面, 陪同进行识别。例如:2006 年, 对于当地部姓蒙古族后裔鉴定上, 即有“在鹤峰县民宗局副局长朱孝亚的带领下”7, 专门前往内蒙古去寻求鉴定的报道。事实上, 一个地区大批更改民族成份事情的出现都和当地政府的支持有关。一

15、些地方政府之所以乐此不疲地参与到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 有两点原因:一方面进行民族成份更改的主审部门在地方, 如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的第七条对所应该核实的部门限定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部门仅仅为“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这两级部门即可处理一个民族成份更改问题, 表明此项活动成本不高, 利于操作。四川省北川县2003 年成立羌族自治县就是一个例子, “在政府默许下”8138, 许多人更改了民族成份。2009 年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三部委办公厅下发通知, 才将更改民族成

16、份的申请、审核单位修订为“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之后再“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9。这次变更民族成份的规范手续, 其审核变更的机构级别集中在市一级机构。出于地方关系的角度, 民族成份变更的程序尽管上升到市一级, 但由于县市垂直管理的因素, 两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连接紧密, 其活动空间很大, 容易人为操控。另一方面,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有专项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该项政策的出发点是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 但是获得这笔经费对地方政府有着一定的吸引力。其次, 相关的一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吸引地方政府的着力点。再次, 民族地区的政府工作人员需照顾民族区内的各民族, 行政一把手按照规定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这些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都是有一定吸引力的。以江西金竹畲族乡的申报为例, 为了谋求建立民族乡, 虽然金竹乡的畲族人口数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远远不符合民族乡设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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