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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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9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2011 年 10 月 17 日修订,自 201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 准 仓 单 的 注 册 、 流 通 和 注 销 等 业 务 ,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2、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标准仓单第四条 标 准 仓 单 是 指 仓 库 或 厂 库 按 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交 仓 单 注 册 申 请 后 ,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根 据 申 请 注 册 的 主 体 不 同 , 标 准 仓 单 分 为 仓 库 标 准 仓 单 ( 以 下 简 称 仓 库 仓 单 ) 和 厂 库 标 准仓 单 ( 以 下 简 称 厂 库 仓 单 ) 两 种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

3、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第六条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第七条 标 准 仓 单 根 据 流 通 性 质 不 同 , 分 为 通 用 标

4、 准 仓 单 和 非 通 用 标 准 仓 单 两 种 。仓 库 或 厂 库 向 标 准 仓 单 持 有 人 承 担 质 量 及 数 量 责 任 。 标 准 仓 单 流 通 转 让 的 , 其 载 明 货 物的 权 利 及 风 险 相 应 转 移 。第八条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第九条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第十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仓库

5、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第十一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第三章 仓库仓单的交割预报第十二条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预 报 数 量 较 大 的 , 交 易 所 可 以 要 求 货 主 提 供 拥 有 商 品 的 相 关 证 明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第十三条 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6、,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 2 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 30 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早籼稻和甲醇为 40 天。(二)白糖每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仓库为 15

7、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仓库为 40 天。(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为 15 天。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第十五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第十六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第十八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

8、时间等通知仓库。第四章 仓库仓单的商品入库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第二十条 入 库 商 品 质 量 指 标 由 质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 自 接 到 检 验 结 果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仓 库 应 当 对 检 验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并 通 知 客 户 。第二

9、十一条 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告知检验结果。第一节 小麦入库第二十三条 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第二十四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

10、量指标由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组织实施,交易所进行抽查。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第二节 棉花入库第二十五条 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第二十六条 棉花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第二十七条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

11、法(试行)执行。第二十八条 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包装 (GB6975-2007)规定的型号棉包(22710 公斤),且须附有检验证书及原码单。第二十九条 一 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一)掺杂使假的;(二)非同一产地、非同一棉花加工厂生产的棉花;(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四)未经检验,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五)崩包率大于 5%的;(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七)单包回潮率大于 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

12、过 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 8.5%的;(八)经检验发现品级有六级及以下的;(九)经检验发现马克隆值有 C1 级的;(十)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第三节 白糖入库第三十条 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一)国产白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

13、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第三十二条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第三十四条 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 5 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第四节 PTA 入库第三十五条 生产日期超过 90 天的境内生产的 PTA 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 60 天的进口 PTA,仓库不得接收入库。境内生产的 PT

14、A 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 PTA 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境外生产的 PTA 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 PTA 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 PTA 应当分开预报。第三十六条 重量验收:PTA 单包净重为 1 吨或者 1.1 吨。重量验收可采用

15、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七条 PTA 质量检验按每 300 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 300 吨的按 300 吨计。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 PTA 质量可以免检。第五节 菜籽油入库第三十八条 菜籽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第三十九条 入库菜籽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

16、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第四十条 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第四十一条 菜籽油运达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 1 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仓库应当于 48 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第四十二条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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