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域视角看扶贫再贷款使用效果——以苏尼特左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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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县域视角看扶贫再贷款使用效果以苏尼特左旗为例 兰淑玲 关中梅 中国人民银行苏尼特左旗支行 摘 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部署, 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 降低社会融资成本。2016 年 3 月央行创设扶贫再贷款, 至今已一年有余, 为了解其使用效果, 更好地发挥其扶贫的功效和撬动的作用, 我们对辖区扶贫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 总结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并提出建议。关键词: 扶贫再贷款; 效果; 调查; 一、扶贫再贷款发放使用基本情况2016 年 3 月人总行创设了扶贫再贷款, 执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人行东苏 (苏尼特左) 支

2、行全年累放扶贫再贷款 6 笔, 金额 1.95 亿元, 与上年度使用支农再贷款最高额度一致;展期 2 笔, 金额 0.75 万元;2016 年末至今余额 0.9亿元。用途基本为牧户购置饲草料、购置基础母畜等。农村信用社运用扶贫再贷款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 1363 万元, 受益人数 190 人。为辖区农牧民尤其是贫困牧民持续生产、增收创收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有效缓解了因资金缺乏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在使用再贷款期间, 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季度平均余额 83427 万元, 占全辖各项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 79.78%, 其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为 75100 万元, 占其各项贷款季度平均余额

3、的 90%。二、扶贫再贷款的创新模式和政策效果辖内扶贫再贷款业务的开办, 为破解整个“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起到了示范效应, 其对缓解贫困农牧民信贷资金紧张、利息支出高, 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矛盾, 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一) 创新模式。“扶贫再贷款+特色项目+农户”是人行和农村信用社联合审定的一种扶贫再贷款发放方式。扶贫再贷款优先和主要用于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 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信用社经审核认定, 项目前景较好, 产品市场需求及销路有保障, 给予公司 (或专业合作社) 及与公司 (或专业合作社) 有合作关系的相关特色养殖牧户

4、一定金额的贷款支持。2016 年, 农村信用社支持以生产“马血清”为代表产品的“内蒙古生态苏尼特马业有限公司”为领头户发放贷款 100 万元, 期限 1 年期、利率执行 6.75%。为相关养马牧户发放贷款 100 万元, 期限 1 年期、利率执行6.75%。主要成效:马生物产业基地在苏木政府的支持下, 2016 年建立 1 家 100匹马的集群发展示范养马场, 现已辐射到 7 户牧民养马场及 60 户养马牧民, 是增加牧民收入的新渠道。该项目的实施可以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畜牧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通过项目建设, 加速开创新市场,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益尝试。(

5、二) 政策效益: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作用凸显。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的贷款明确规定了最高利率水平, 有效地解决了支农资金“支社”与“支农”的利益平衡, 是辖区农牧业贷款利率水平下降的主因。过去, 农村信用社在使用再贷款发放贷款时, 与其自有资金一样, 利率上浮比例较高, 农牧民利息支出较大, 影响农牧民增收。现在, 在新的再贷款使用中明确了最高利率水平, 确保了农牧民能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再贷款惠农的好处。从生态效益看, 较好地满足了农牧民发展特色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农牧民生产经营方式正在悄然转变, 为促进草原植被的恢复提供了坚实的内部环境。从经济效益看, 再贷款的持续发放有效弥合了农牧业金融资金需求的巨

6、大缺口, 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满足了农牧民获得发展生产和扩大生产规模急需的资金, 拓宽了农村信用社资金运营渠道、提高了经营效益。从社会效益上看, 改善了农牧区信用环境, 维护了地方金融稳定, 有效地抑制了地方高利贷的滋长, 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扶贫再贷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一) 利率杠杆作用不明显。农村信用社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能够执行央行规定的低利率, 但用自有资金发放的“三农”贷款及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下降不明显。利率监测系统显示,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虽然逐步走低, 但降幅较小。2015 年及 2016 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 10.5804%和 9.8

7、489%;下降 0.7515 个百分点, 带动作用不明显。(二) 用途多元化, 精准扶贫作用不明显。“再贷款+”带动地区行业、企业作用明显。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扶贫再贷款政策, 大胆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将更多资金投向农牧区, 信贷结构调整重点突出, 把支持农牧民接羔保育及牧业收购加工等工作落到实处, 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强, 农牧业贷款持续增长, 私营企业及个体短期贷款增速明显。不断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扩大农牧区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牧区实际特点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 75100 万元, 占其各项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 90%, 是其

8、使用扶贫再贷款最高额的 3.85 倍, 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作用不明显。2016 年至今辖区农村信用社运用扶贫再贷款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 1363 万元, 占其使用的扶贫再贷款最高额的 7%, 比例较低, 受益人数 190 人, 占全旗建档立卡户的 15%左右。(三) 投放期限短, 不能有效落实。银发2016173 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在借用的扶贫再贷款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 完成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工作。”由于牧业生产的特殊性, 牧业资金季节性需求较高, 因此, 在 1 个月内投放完毕农村信用社存在困难。从去年发放的几笔再贷款情况来看,

9、 均没有做到 1 个月内发放完毕, 例如 2016 年 6 月末农村信用社使用扶贫再贷款余额 1 亿元, 但发放贷款进度缓慢, 现场检查发放仅为 2871.3 万元, 为此支行要求其加快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的进度, 于 7 月底前要足额发放到位;同时作为惩戒, 支行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提前收回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放的扶贫再贷款 2000 万元 (原到期日 2017 年 4 月 25 日) 。(四) 基层央行传导辖区社会融资成本下降缺乏有力工具、手段, 处于两难境地。农村信用社借用扶贫再贷款期间, 有存放同业及理财行为且额度较大。如果不对其发放扶贫再贷款, 一是辖

10、区农牧民享受不到金融扶贫利率优惠政策;二是无以引导辖区利率水平下降。如果对其发放扶贫再贷款, 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充足, 用自有资金作同业存放甚至是理财业务, 有时操作不当, 有利用扶贫再贷款获利嫌疑。支行处于两难境地。(五) 新的扶贫再贷款利率规定出台后, 农村信用社使用扶贫再贷款热情骤减。2014 年底央行开启了利用再贷款利率撬动社会融资成本逐步走低的步伐。2014年 12 月人总行出台银发2014396 号文件, 明确规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支农、支小贷款时, 加点幅度一般可在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利率上加 3 个百分点, 最高分别不得超过 5 个百分点和 4 个百分点。同

11、时在借用再贷款期间, 其所发放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分别高于借用的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的 1.5 倍。2015 年 6 月初人总行下发2015166 号文件, 对支农再贷款利率进行了又一次下调, 并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进一步降低利率的要求。2016 年银发2016173 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 (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6 年 6 月 17 日后利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支行给农村信用社的扶贫再贷款一年期利率为 1.75%, 中国

12、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 (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为 4.35%, 2.6%的利差溢价不足以覆盖风险, 因而农村信用社使用扶贫再贷款热情骤减。据了解, 辖区目前为止没有一笔利率4.35%的贷款。四、扶贫再贷款营运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 低利率有悖于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市场规律。当前,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多数撤离县域, 仅余的农业银行发放贷款很少, 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只占辖区各项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 20%左右, 农村信用社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 辖区资金市场长期处于求大于供的状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 仅仅依靠行政力量不足以改变市场及资金逐利的本质及决心。(二) 低利率有悖于高风险溢价覆盖原

13、则。“三农三牧”属弱质产业, 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 风险高, 收益低且管理成本相对较高。东苏旗在近十年中, 被官方认可的灾情有 7 次, 其中面积较大、程度较深的旱灾 2 次, 局部、较轻旱灾 3 次;面积较大、程度较深的雪灾 1 次, 局部、较轻雪灾 1 次。农村信用社是一个金融企业, 盈利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成本较高缺乏竞争的大环境下, 不会主动地降低贷款利率。众所周知, 贷款利率定价遵循成本和收益匹配、风险覆盖、目标利润、符合政策、有利于竞争的原则, 贷款定价是根据经营成本、风险、利润来确定的, 也是应对多种风险的重要保障。由于地区畜牧业的特殊性, 2.6%的利差不足以覆盖风

14、险。(三) 牧业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由于地区自然环境及气候影响, 十年九旱, 牧业灾害频繁发生, 而牧业保险尚未开办, 牧业灾害补助也处于空白。牧业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 一旦牧业有灾, 贷款沉淀, 损失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承担。如果利率溢价不足以覆盖风险, 农村信用社将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五、完善扶贫再贷款政策的建议(一) 引入再贷款竞争机制, 扩大再贷款发放机构范围。目前, 再贷款发放机构选择上, 已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未来应进一步将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农村营业网点也作为发放再贷款的机构, 扩大再贷款的发放渠道, 增加农牧民信贷融资选择机会。同时开启竞争, 对贷款管理好、支农服务好的机构可优先发放再贷款, 并享有其它优惠政策。(二) 分阶段、分步骤逐步降低扶贫贷款利率。我国幅员辽阔, 经济发展参差不齐, 地区形势各有差异。利率的确定要结合市场及政策两方面的因素, 要在降低农牧民和小微企业利息负担的基础上兼顾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盈利。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应给予更优惠的贷款发放条件, 以满足其扩大信贷支持的需要。分阶段、分步骤逐步降低扶贫贷款利率, 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的积极性, 切实发挥再贷款利率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中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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