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兴征信机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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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兴征信机构的思考 刘香 王红梅 哈尔滨金融学院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 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也日趋多元化。本文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现有征信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入手, 分析当前征信机构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发展阻力, 指出了在互联网征信机构发展进程中, 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准入限制和监管标准不明确、信息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信用数据难以实现共享等问题, 进而提出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推进我国新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征信机构; 大数据; 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互联网

2、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结合, 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开展金融业务时所使用的媒介不同, 更重要的是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可以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使得其参与的业务较之于传统金融业务具有更强的透明度、更高的参与度、更好的协作性、更低的中间成本、更便捷的操作体验。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业务升级, 也包括互联网机构开展的 P2P、众筹融资、网络贷等新型业务模式。目前, 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可分为五类:一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业务升级, 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

3、网上保险等。二是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产品结算和销售, 如第三方支付结算牌照、余额宝等。三是基于交易信息开展的小微信用贷款, 如阿里金融、苏宁金融、腾讯电商以及京东供应链的金融服务等, 此类模式主要依托互联网企业自身的支付核心优势积累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源, 并由此开展小微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四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 如人人贷、宜信贷等 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五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如 91 金融超市、融资 360 等, 主要提供金融产品搜索和数据处理等服务, 以平台模式积累流量, 提升投资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

4、发展, 尤其是大数据金融、P2P 网贷和众筹等新型融资方式出现后, 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信息挖掘、分析和共享,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征信需求也就应运而生。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现有征信机构的制约因素1、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征信法律规章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机构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构成了现行征信法律框架, 征信业相关法律取得了一定成绩, 成功构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重要组成成分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机构的常态发展。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

5、律法规体系。相关征信文化建设与宣传工作不到位, 配套的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健全。法律法规数量十分有限, 对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业务缺乏针对性的法规约束, 较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法律、法规只是在宏观层面对整体征信业进行基准行为管理和日常规范管理, 落实到微观层面仍有一定的不适应性。专门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缺位, 信息保护法、社会信用推进法等尚未出台, 征信业务开展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2、互联网征信机构尚无明确的准入限制与监管标准我国的互联网征信业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 但是仍没有形成行业内部协调统一监管的具体行业制度。缺少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限制, 部分互联网企业在不同经营环节公开或私

6、下采集用户信息, 部分大数据机构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同时, 尚未得到征信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未在监管部门备案, 其合规性存在风险。例如我国在互联网小额借贷方面尚未出台具体的互联网平台监管措施, 没有硬性的准入门槛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导致互联网小贷市场产品鱼龙混杂, 顾客体验江河日下。更有不法分子利用借贷宝、爱学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将目标瞄向在校大学生, 向没有偿还能力的大学生非法放贷, 但是相关征信机构进行监管时却无法可依, 致使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交易客户的的需求。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相关征信业没有明确的准入限制于监管标准的要求, 所以才导致问题的发生, 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失去信任,

7、 最终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3、互联网征信中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存在安全隐患首先, 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未取得信息所有人授权, 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中, 很多交易记录与参与者信息会被自动保存, 例如在支付宝平台中, 会自动记录客户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也会记录客户的交易类别、产品购买倾向等交易信息。这些信息的记录与采集有一定数量是系统未经客户本人授权而自动保存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其次, 互联网征信机构所采集到的可能超出主体授权的信息采集范围。我国法规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客户宗教信仰、血型、遗传病史等个人信

8、息, 除获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外不得采集信息主体收入、存款等资产类信息。但是在当代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中充斥着大量个人隐私数据, 因此容易出现征信机构取得没有授权的信用信息, 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再次, 不良信息告知落实困难。法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 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互联网征信机构采集的数据量庞大, 信息主体非常分散, 逐一告知难度大。4、互联网征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征信数据的共享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征信行业处于刚刚兴起发展阶段, 虽然有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 但是这些征信数据仅能在小范围内进行一定程

9、度的流通和共享, 并未达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间的共享。主要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之间征信数据的独立性, 很可能导致不同征信机构在获取同一征信主体相关信息时进行多次独立征信, 由此产生大量的、本可避免的重复征信, 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征信机构间的数据共享程度有限, 易发生道德风险。很多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有在某一家或者几家互联网征信机构中的违约信用信息等不良记录, 但由于各家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是孤立的, 因此有不良记录的参与者很容易在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与其实际信用不符的互联网金融交易, 从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遭受损失。三、推进我国新型互联网金融

10、征信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1、建立健全互联网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首先, 应该完善宏观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保护信用信息安全的专项法律。如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社会信用监管法等, 明确法律在行业内的标杆作用, 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与合法权利, 也让征信机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 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 同时围绕条例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使得征信业管理条例能够更好地发挥征信机构行业行为规范与指导作用。最后, 针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特殊背景, 应出台如互联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 作为征信业相关法律的重要补充, 促进互联网征信业的发展。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征信

11、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管理, 除了健全与完善相关度监管法律法规外, 一定要突出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地位, 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与范围,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机构, 力保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效施行。建立行业监督管理协会来进行日常性的行业监管, 制定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的准入制度、经营制度和退出制度, 使行业有一定的门槛要求, 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 便于进行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3、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首先, 要以明文方式规定互联网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权限、保存期限等。征信机构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采集时必须要要

12、经过被采集者 (即信用信息主体) 的书面授权, 不得进行违规采集。同时要在信用信息主体授权允许范围内合理使用采集到的信用信息, 对于信息主体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予以告知, 以免信用信息主体信息使用不当。其次, 应从技术层面加强互联网信用信息的保护, 加大互联网金融活动实名制的推行力度, 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方参与企业也应该提供各自互联网金融平台独用的安全 K 宝或数字证书等信息安全辅助工具, 以保护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不会被不法分子窃取或滥用。4、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分层共享机制虽然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具有强流动性和循环性, 但是由于各家互联网征信机构仅建立独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13、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分层共享机制, 使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绝大多数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征信数据库间可以实现数据的流通和交换, 避免对同一信用信息主体多次重复征信。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主体了解其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 也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还要努力将金融机构的征信数据库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进行对接, 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让每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都能及时了解信用信息主体最新的征信状况。另一方面, 应由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征信信息共享数据库, 行业内征信机构所采集到的征信信息均会上传到行业征信信息共享数据库, 这样有利于进行行业内部的信息资源整合, 提高行业整体工作效率。参考文献1朱志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 2016 (5) . 2方增平、叶文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思考J.征信, 2015 (5) . 3葛志苏: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业市场化发展研究J.武汉金融, 2014 (12) . 4叶文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思考J.海南金融, 201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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