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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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 1 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法分论: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财政调控制度、税收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以及特殊市场规制制度等市场监管制度。 二、经济法的产生(一)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史料自南北战争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国民收入以空前的速度成倍增长。然而,到了 1929 年 10 月,美国爆发了史称“大萧条” (Great Depression)的经济危机。从 1929 年 10 月 2

2、4 日, “黑色星期四” 到 1933 年 7 月股票价跌到最低点时,股市市值的 5/6 从股市消失。在此期间,各行业情况严重恶化。在工业领域,企业倒闭率为上升 50%。在农业领域,总产值从 1929 年到 1932 年下降了 33%。在金融领域,1933 年银行的数量下降到 1929 年的 60%。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失业。1933年美国失业人数超过劳动力的 25%。 (二)德国经济法的产生1871 年德国统一后,经济迅猛发展。进入 20 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1913 年,德国工业生产超过英国、法国,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20 世纪初,德国为了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

3、运行的法律需要,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法令。 1919 年 8 月魏玛宪法 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之矿藏及可利用天然力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 ,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辅以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 , 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 三、什么是经济法?给部门法下定义的基本公式是: “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经济关系

4、,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的定义1纵横统一论。2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 一切有关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集权、经济统一、计划与计划调节等有层次序列之别、有上下运动形态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可列入纵向范畴。一切有关经济独立、经济自主、经济分权、经济民主、市场与市场调节等,都可列入横向范畴。 2国家调节经济关系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

5、济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强制、参与、促导。3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论的共同点都是在于通过经济法弥补市场机制缺陷,都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 市场失灵 产业失衡结构失衡 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 竞争失效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结构监管市场监管政府失灵依法监管市场监管法 四、经济法的地位(一)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必须说

6、明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不仅有自己对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 (二)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从法域理论来看,法律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 。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这两大法域的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的“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 ”的命题,进而提出了 “第三法域”社会法。 社会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与经济法是并列的关系,两者互不包含,也不应存在交3叉重叠。只是在把社会法视为一个包含了诸多部门法的法域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经济法是否属于社会法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有很多,但基本的分类标准无外乎几种,如主体标准、法益标准、行权标准等。 社会法有

7、突出的“公”的特征,只不过是一种广义的“ 公”。(三)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一部现代的宪法同时也是一部经济宪法,从经济体制到产权制度,从经济主体到经济权利,从经济管理权限到经济利益分配,等等,都要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宪法上。宪法作为一部分权的法,分权的规定对经济法调整的影响是巨大的,形成了经济法上的各类体制法,如财政体制法、税收体制法、金融体制法、计划体制法,等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两类部门法在法律调整上的互补性。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商法属于私法,两者在宗旨、保护法益、主体地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8、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3)宗旨、手段不同。 联系:(1)主体在“ 形式上 ”主要是行政机关。(2)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主要侧重于所谓“纵向关系” ,即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现代性、政策性、社会性。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5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与各个部门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经济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同样也较为明显。经济法与刑法都属于公法,两者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公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五、经济法的体系4

9、(一)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1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应该由三部分组成:(1)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3)国家引导调控法(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1)经济组织法:企业法(2)经济管理法:核心(3)经济活动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3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经济法体系主要四部分组成:(1)市场主体规制法(主要包括企业形态的法定化、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 )(2)市场秩

10、序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主要包括产业调节法、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 )(4)社会分配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4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经济法体系的结构:(1)市场监管法: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2)宏观调控法:计划法、财税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 (二)共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协调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成为经济

11、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来看,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而使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主要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5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三)对体系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社会保障法 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 (四)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金融、房地产、电力、国有资产监管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则属于通常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反倾

12、销与反补贴规范涉及宏观的财税调整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则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规范。六、经济法的渊源(一)制定法1. 宪法 我国宪法第 15 条规定,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 2. 法律 我国立法法 第 8 条规定,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等,只能制定法律。 财税领域:预算法 、 企业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法 、 政府采购法等。 金融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证券法 、 保险法等。 计划、产业政策领域: 价格法 、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市场规制领域: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

13、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等。 3. 行政法规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在税收领域,我国有增值税暂行条例 、 消费税暂行条例 、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暂行条例。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有国库券条例 、 人民币管理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等。国务院对法律具体化,重要形式就是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如预算法实施条例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6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监会、银监

14、会等。5.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地方政府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六、经济法的渊源(二)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 (三)判例法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四)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非正式解释如学理解释和正式解释。在我国,正式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七、经济法的宗旨(一)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情况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经济运行中应当遵循的总体上、根

15、本上的意旨。 德国经济法学家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市场失灵是指在若干领域或情形下,市场机制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突出地表现为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必须对经济运行加以协调,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 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经济法是“ 经济”之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特征,应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保障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进行其逐利行为。 经济法既是经济之“法”,应当保障公平、正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经济法的宗旨: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进展。(三)经济法宗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体系、本质、作用等,从而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中许多基本问题的研究。 2实践价值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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