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089581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车险诉讼案件管理体系,加强分支机构的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诉讼案件调解行为,充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车险涉诉案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车险诉讼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车险诉讼案件的调解管理。一一一 调解原则第三条 调解书一经签收或调解笔录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因此调 解必须坚持审慎原则。第四条 诉讼案件经办人必须实事求是,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第五条 调解结果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第六条 调解程序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应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 所有调解案件必须

2、根据核赔权限及时上报总公司审批,若当庭调解无法及时通过书面方式上报的,应取得核赔人口头同意后方可调解,并于调解结束后及时书面上报核赔人备案审查,切实履行及时上报原则。一一一 调解范围及调解程序第八条 下列案件各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调解减损:(一)因被保险人未报案,我司证据搜集存在较大不足,法院庭审处于不利地位,经调解能为公司实际减损的案件;(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公司确需承担责任,经调解能为公司实际减损的案件;(三)案件管辖法院与我司关系一贯良好,特殊情况需要我司配合调解结案,并不损害我司利益的案件;(四)其他经调解能为公司实际减损的案件。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需要

3、调解的案件,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下列材料通过 车险涉诉案件管理流程上报,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作调解处理:(一)调解情况分析说明(通过文字及数据准确描述),包括法院意见、原告诉 求金额、 对 方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让步,公司的不利之处、公司计划作出的让步、调解结果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调解能为公司减少的赔付金额等。(二)传票(三)起诉状(四)对方证据材料(五)我方答辩意见(六)我方证据材料(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若法院要求当庭作出调解意见,无法书面上报审批的,分公司应取得总公司核赔人口头同意后再进行调解,并于庭审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总公司备案审查。第十条 调解结案后,分公司应在收到调解书后两

4、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通过 车险涉诉案件管理流程上报总公司备案:(一)调解情况分析说明(通过文字及数据准确描述),包括调解结果、原告诉 求金额、 对 方当事人作出的让步,公司的不利之处、公司作出的让步、 调解为公司减少的赔付金额等。(二)起诉状;(三)调解书;(四)调解案件审批流程。同时,分公司应将调解案件审批流程通过赔案审批流程上报总公司核赔人。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各分公司不得作调解处理:(一)取证及时完善,在庭审中处于有利地位,调解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倾向性明显,调解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四)其他调解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案件,分公司不得向总公司提出调解申请。第四章 奖惩措施第十二条 在车险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员、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分管两核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对于调解工作完成出色, 为公司降低赔付金额,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考核办法给予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