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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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研究 刘晶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创新出多种筹资模式, 对民间资本形成强烈的吸资效应。民间融资衍生出 P2P 网贷、股权众筹、余额宝模式等新业态。相较于传统民间借贷, 互联网民间融资展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但也蕴含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具体表现为私设“资金池”、非法自融、借款人诈欺风险、股权自众筹等。引发风险的原因主要有监管滞后, 早期粗放发展形成积弊;行业自律乏力;征信体系不健全等。对此, 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加强多方合作,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征信体系, 降低信用风险;优化打击模式, 运用大数据思维建立预警机制, 建

2、立全方位协作网络;情报导侦, 实现集群化打击;加强舆论引导, 形成防范共识等。只有建立有效、可行的防范和打击机制, 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词: 互联网+; 民间融资; 非法集资; P2P 网贷; 股权众筹; 余额宝模式; 防范; 打击; 作者简介:刘晶晶 (1979-) , 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副教授。自“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以来,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后的产物, 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在不改变金融本质的前

3、提下, 互联网利用自身特有的技术手段和优势对金融业进行了变革和创新, 这在融资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互联网+”时代, 民间融资增速惊人, 主要原因有两个:从外部环境看, 近两年以来, 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 实体经济能提供的利润空间不断被挤压, 民间热钱急迫寻找新的投资通道。互联网金融衍生出多种筹资模式, 且收益可观, 这就对民间资本形成强烈的吸资效应。从内部运作上看, 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线下借贷受制于信息不对称的局限, 借贷双方自由竞价, 合意成交。传统民间融资的开展以地缘便利和熟人社会为基础, 交易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 参与融资群体相对固定, 不具有发散性。互联网模式打破地域限制, 交

4、易群体不再相对封闭, 交易双方信息也尽可能透明化。因此, 当融资信息进入互联网系统后, 将传统民间借贷从“熟人”网络扩展到“陌生人”网络, 将传统的“人格金融”转变为“规则金融”, 降低了民间融资的私人性和隐秘性, 交易信息具有了公共性1。一、“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2013 年开创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 两年后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 让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涌现出多种新业态。但从行为本质来看, 主要有 P2P 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余额宝三种模式属于民间融资范畴。(一) P2P 网络借贷P2P (peer to peer) 意为“个人对个人”, 是个体

5、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借款一方获得资金支持, 放贷一方获得利息收入, 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P2P 网贷最大的优越性, 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图 1 近一年来 P2P 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走势 下载原图P2P 网贷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 但增速惊人。第一家 P2P 网贷平台出现于2007 年, 历经了缓慢的发展初期, 直到 2013 年网贷行业迎来了两年左右的井喷式发展。根据有关权威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网贷行业正常运营

6、平台数量达到了 2448 家, 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 20638.72 亿元, 相比 2015 年全年网贷成交量 (9823 亿元) 增长了 110%。在 2016 年, P2P 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接连突破 2 万亿元、3 万亿元两个大关。截至 2017 年 4 月底, 过去的一年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增长近 25000 亿元, 累计成交量达到了 43301.88 亿元。与此同时, P2P 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 9576.2 亿元。在众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中, P2P 当前在中国平台数最多、增长最迅速、风险暴露最多。因此, 可以说 P2P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2。(二)

7、众筹融资 (Crowd Funding) 众筹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 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目前我国有公益众筹、奖励众筹和股权众筹三种类型。公益众筹的筹资标的是公益项目, 投资者不获得任何物质回报, 也叫捐赠众筹。奖励众筹指投资者获得的是非现金式回报, 往往是创新产品或纪念品, 另外也常被用于预售, 投资者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或折扣。股权众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 须借助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是股权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 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奖励众筹和股

8、权众筹发展迅猛, 平台数量众多, 是我国主要众筹类型。(三) 余额宝模式余额宝是阿里巴巴通过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接天弘基金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账号与支付宝账户相捆绑, 支付宝用户通过余额宝可直接购买基金产品, 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 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3。余额宝打破了消费和理财泾渭分明的状态, 实现了二者的随时对接, 余额宝拓展了大众理财的渠道, 具有强大的资金聚拢效应。2013 年余额宝推出以来, 各大银行也纷纷推出类余额宝产品, 有平安银行的“平安盈”、民生银行的“如意宝”、兴业银行的“兴业宝”等。图 2 余额宝资金运作流程3 下载原图二、“

9、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非法集资风险表现相较于传统民间借贷, 互联网时代的民间融资模式展现出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先进性, 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效、便捷、开放、平等和普惠, 大幅降低了门槛, 实现了全民参与。但同时也应看到, 互联网的引入是把双刃剑,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庞大的交易体量中, 蕴含着非法集资风险新隐患。(一) P2P 行业非法集资风险表现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 央行对 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4。其中, 资金池模式和庞氏骗局属于平台自身的

10、违约诈欺行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属于平台过错导致的借款人诈欺行为。1. 平台违约风险(1) 私设“资金池”。由于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缺失, 出借人资金大量涌入平台账户产生沉淀, 形成“资金池”。平台先通过理财等名义承诺一定的收益, 然后再寻找借款人以更高的利息借出资金, 并从中赚取利息差。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是背对背交易, 特别是出借人不了解项目详情, 资金的流动完全由平台一手操纵, 平台实际上已成为“影子银行”。(2) 庞氏骗局, 非法自融。在不存在真实借款人的前提下, 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诱使出借人借出资金, 网站将收到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

11、房地产甚至用于平台经营者个人挥霍, 并采取用后筹措的资金偿还前期资金的本金和利息的方式维持资金链的延续, 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构成集资诈骗。2. 借款人诈欺风险借款人诈欺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虚构或拆分主体、虚构能力发布借款信息;一类是借款人在不同的 P2P 平台重复借款, 即一人多贷。通常这类风险的产生平台存在一定的过错。平台往往仅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极少进行线下审查, 未尽到审慎的义务;或是平台明知借款信息虚假, 但因高额佣金或中介费而持默许态度。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将所筹资金用于其他投资甚至卷款而逃, 造成出借人损失的,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2、或构成集资诈骗。图 3 各年网贷运营平台数量 下载原图当前, P2P 行业粗放发展带来的问题已逐渐浮现。2015 年问题平台数量高达896 家, 超过全部平台数的 1/3, 问题类型主要有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等。有少数平台因明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经侦部门介入, 例如泛亚有色、E租宝、中晋系等, 涉案金额均高达几百亿, 涉案人员均超 10 万, 在行业内产生极大的震动。2016 年全年新上线平台为 756 家, 而 2015 年全年新上线平台数量高达 2451 家。同时, 由于网贷行业政策环境及平台自身经营压力等原因, 2016 年大量平台退出行业, 全年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 174

13、1 家, 较2015 年有进一步增长。截至 2017 年 4 月底, P2P 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 2214 家。可见网贷行业已经从“野蛮发展”阶段迈向了“规范发展”新阶段。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 问题平台的清理向纵深推进, 公安经侦介入的比例也必将逐渐增大。图 4 各年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走势 下载原图(二) 众筹行业非法集资风险表现作为民众自发的创意融资行为, 众筹面向社会公众, 特别是奖励众筹和股权众筹明确约定物质回报, 这与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在表象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 因此众筹具有引发非法集资的风险

14、, 特别是股权众筹已成为风险集中领域。作为当下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重点, 股权众筹采取“融资人网上平台投资人”模式, 即筹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进行, 这是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最显著的区别。如果融资方未通过中介平台而是通过网络等社交媒体进行股权自众筹, 则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平台的作用在于对融资方进行审查, 保证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进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平台应保持中立, 不具有任何的倾向性。如果平台不能尽到审查义务, 不能甄别融资方的虚假信息或违法信息, 则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目前出现一些企业以众筹融资的方式通过中介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所谓“原始股”, 并做出即将在区

15、域性股权市场“上市”的承诺, 无疑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三) 余额宝模式非法集资风险表现余额宝的本质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余额宝运作模式的本质是将大量客户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 再以协议存款的形式, 高息转手给需要资金的银行5。余额宝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拓展客户资金理财业务做出了积极的示范。然而, 在实现了便捷和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余额宝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形成“资金池”和自融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内聚集了大量客户的小额资金,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风控的情况下, 机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不实宣传等方式, 对客户进行诈欺或隐瞒, 将巨额资金投入高风险领域, 或是挪为自

16、用,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三、“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与打击对策(一)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的主要原因1. 监管滞后, 早期粗放发展形成积弊在互联网金融粗放发展的初早期, 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直到 2015 年 7 月, 仅原则性明确 P2P 网贷由银监会监管, 股权众筹和余额宝模式由证监会监管。以 P2P 行业为例, 最初 P2P 平台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 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对平台业务活动的开展并无相关备案监管要求。低准入门槛和监管滞后使得行业早期发展的积弊日渐显现。虽然从业者数量众多, 但良莠不齐, 整体素质不高。小规模平台在整个 P2P 行业中占比较大, 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均欠佳,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总体偏低, 风控能力低下, 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2. 行业自律乏力, 竞争无序行业自律起步晚, 发展相对缓慢。在 P2P 领域, 行业自律公约做了修订完善, 帮助会员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征信等环节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在合规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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