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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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如下简称“信息化管理企 业” )的税 务稽查工作,提高税 务稽查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减少税务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本指南中提及的“账 ”是指纳税人用于记录 其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纸质或电子设备等有形载体。对于记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在纸质载体中是以书写或打印成字符的形式体现,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载体中则是以数据库类

2、型和文档类型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体现。第一章 预案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预案是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由检查部门负责。检查部门接收到涉税案件时,必须2认真做好预案工作。一、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税务机关内部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同级部门转办、协办和情报交换;下级部门(单位)要求协办等的资料信息。(二)从税务机关内部(含国税、地税各个部门)各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中获取的征管、退税和发票领购使用等信息。(三)从金融、保险、海关、财政、工商、审计、司法、计量技术监

3、督、统计、外经贸、水电煤气、房屋管理、产权交易、烟草专卖、医保等部门和中介机构、事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它单位获得的涉税信息。(四)从举报人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五)从互联网、各种宣传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六)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七)从涉税对象的供销关系户和其内部分支(连锁)机构等关联企业了解的相关信息。税务检查人员对所获取的案源相关信息,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利用相关的科技手段、方法,了解相关联的涉税对象(分支、连锁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拟出被查对象名单和涉税疑点,提出进一步检查工作的建议,提交稽查局主管领导审阅。相关“检查 工作建议 ”的内容应包括:案件来

4、源情况(包括接收3案件时间);涉税对象基本情况;涉税疑点、分析依据、检查工作计划及建议和附列相关说明资料等。稽查局主管领导对税务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工作建议”,要 认真审阅 ,并做出明确的工作批示,返回给提交“ 检查工作建议” 的稽查部 门或检查人员。二、实地调查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地址和其内部分布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工作。实地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了解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业务等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人员的办公地址(场所),上、下班时间,重点掌握其财务部门的工作地址和信息化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数据

5、服务器的存放地址,以及所使用的核算管理软件品牌、版本、数据库管理系统及计算机操作系统等;(二)制作被查对象相关地址(位置)交通路线图;(三)对被查对象重要涉税人员、经营场所和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等(制作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四)描绘被查对象内部各职能部门和计算机数据服务器存放地址(位置)的分布图等。4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约谈、实地调查及其它方式进行。要遵守工作纪律,注意安全,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三、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税务检查人员根据

6、前期所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料和分析结果,制定详尽切实可行的“ 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案件来源;(二)涉税对象基本情况,并附上涉税对象相关的位置交通路线图、场所建筑物等照片和其内部各检查环节分布图等;(三) 案件实施检查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办和主办单位;(四)税务检查人员集中地址、时间和进场实施检查时间;(五)检查内容和检查工作重点;(六)涉税对象的重点部门和相关重要涉税人员办公场所;(七)参加检查工作的税务检查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具体检查任务、工作要求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八)税务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税务文书和相关文具; (九

7、)危机预案;着装要求、后勤保障工作等其他注意事项。税务检查人员把制作好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呈报稽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5第二章 涉税电子数据的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十六条。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有碍检查的情况包括:

8、 (一)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其他有碍检查的情况。被查对象做好的准备工作包括:财务以及经营方面的纸质资料(包括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供应商和客户往来资料、产品目录清单、产品进销存台账、仓库盘点表单、银行资料、产品组成或制作配方、员工名册等);计算机方面的资料(包括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如: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系统、数据库字典等说明、数据服务器地址、相关数据库文件拷贝、备份等);相关涉税人员名单、资料。一、重点检查环节对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被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重点检查6环节主要有:计算

9、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单机、计算机存储介质、网络工作站和服务器等);财务部门;进销存业务部门;重要涉税主管人员工作场所;银行账户等。税务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检查现场后,应通过观察、询问和采用相关的专业技术手段、方法,掌握被查对象的计算机(服务器)数据(数据库文件和其他文档类文件)的 IP 地址及物理存放位置、财务和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品牌、版本、相应支持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同时注意防止恶意删除、修改和转移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资料。二、打印涉税电子数据信息。对利用信息化管理的被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应要求其通过正在使用的财务、业务等应用管理系统,把所有电子账套中的关键信息打印成纸质

10、载体,注明出处,并让其在纸质载体上签(盖)上必要的证据证明印章,以便日后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被查对象计算机中重要涉税电子文档类文件数据量较少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现场将涉税电子文档类文件打印在纸质载体上,让被查对象当事人确认并签(盖)上必要的证据证明印章。三、拷贝、备份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检查过程中,如遇到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让其了解税务稽查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其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并主动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进入涉税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员、打开电子文档等的密码和参数。7税务检查人员对涉税计算机设备只允

11、许“读” 操作,禁止任何“写 ”操作。税务检查 人员携带进检查现场 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都必须提前经过杀毒,凡在被查对象计算机中运行的专业技术应用软件工具(如数据检索、拷贝、备份、恢复删除数据文件、解密等工具),应不能影响其计算机及系统正常运行,且是合法的。如被查对象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中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方面的数据库信息量庞大,或涉及各种类型涉税文档类文件数量较多,检查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载体有困难的,可对其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中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完整、真实的拷贝、备份操作,不允许对提取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转换、加密和压缩(保持证据“与原件一致性 ”),并保 证其计算机设备

12、 和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具体要求:(一)税务检查人员检查被查对象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时,应当让当事人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拷贝、备份数据库和文档类文件的操作。(二)由于被查对象当事人不会操作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或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检查现场,或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等原因,税务检查人员可以操作其计算机(服务器)设备,同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场,并利用计算机系统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对涉税计算机(服务器)设备进行检索、恢复删除数据文件、拷贝、备份等操作。(三)在涉税检查现场,税务检查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计8算机系统、计算机会计核算管理系统(如财务和业务系统)品牌、版本、数据库字典、各种口令密码

13、、字符集等相关参数和历史数据库备份文件,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的,税务检查人员可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合法地获得,方便日后搭建模拟被查对象计算机数据运行环境,对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中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取证。(四)税务检查人员在涉税检查现场,把所检索到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拷贝、备份在有形存储介质中。存储在有形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来源路径必须标明信息所属部门、计算机(或计算机使用人)、盘符、文件夹,方便当事人确认。(五)税务检查人员对所采集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特别是数据库文件,要在现场进行检验,测试是否完整。如果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不完整或拷贝、备份失败,则必须重新对被查对象的电

14、子数据信息进行拷贝、备份,保证所采集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四、固定电子数据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在涉税检查现场,税务检查人员要把所有采集到的电子数据集中并拷贝、备份到两个(如需由公证机关公证签封的则需要三个)以上有足够存贮容量的有形存储介质中,做好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工作。具体要求:(一)税务检查人员让被查对象当事人对其中一个有形存储介9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对有形存储介质进行签封。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方法如下:当事人把确认后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

15、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装入一个信封(包装物)内并粘好封口,由当事人在信封(包装物) 的封口 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注明(供参考):“本信封(包装物)内封存的是*(存储介质),其所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是从我单位(公司)计算机设备中复制、备份的,由我单位(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是真实、完整且未经任何改动的原始数据”,并由被查对象盖公章、注上盖章日期和时间,当事人签名(并盖指模)及被查对象中另一相关人员签名(并盖指模),注明签封人和另一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签封日期及时间和联系电话。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税务稽查局保存。未签封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

16、由税务稽查局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二)如果当事人不配合税务检查工作,不对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的,税务稽查局可请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由公证人员对有形存储介质中存贮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现场公正和签封。公证人员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的方法如下:公证人员把公证确认后的三个内存数据一致的有形存储介质中的其中两个分别装入两个信封(包装物)内,并粘好封口,由公证10人员在信封(包装物)的封口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注明(供参考):“本信封(包装物) 内封存的是*(存储介质),其所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是从*单位(公司)计算机设备中复制、备份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员确认公证,其内存电子数据信息与原件相符,是真实、完整且未经任何改动的原始数据”,并盖上公证机关的公章,公证人和税务机关以外的见证人签名,注明签封人和见证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的资格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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