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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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定向裁判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定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对全国定向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定向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管理。第三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注册、管

2、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定向裁判员队伍的计划。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第四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团结全国定向运动裁判员、组织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定向运动规则并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 1 人) 。裁委会每 2 年举行 1 次全体委员会议。第六条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参加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定向

3、运动协会审批。委员任期 2 年。第七条 裁委会的职责(一) 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2(二) 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并对定向运动裁判员进行管理;(三) 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四) 修订定向运动裁判法和规则。第八条 裁委会委员的权利(一) 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二) 享有国内、国际定向比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三) 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第九条 裁委会委员的义务(一) 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委托的工作;(二) 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三) 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定向运动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

4、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须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 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第十二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熟悉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 2 年,至少 2 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请定向运动二级裁判员,

5、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 2 年,曾 2 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 2 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3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型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 3 年,曾 2 次担任全国计划内的定向运动比赛副裁判长或至少在省级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定向运动国家级裁判员。第十

6、六条 至少 2 次在全国定向运动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定向联合会推荐,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定向联合会审批。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但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 15 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 ,积极参加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及国际定向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 10 次在全国定向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7、,年龄在 55 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定向运动荣誉裁判员称号。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定向运动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第二十条 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向运动协会至少每 2 年举办 1 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

8、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4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要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 12 月 1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 50 元;每奇数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31 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 10 元。第二十二条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每 2 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并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定向运动协会,于次年 6 月 1 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一) 定向运动一级裁判员

9、注册登记表;(二) 定向运动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一) 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者;(二) 考核不合格者;(三) 注册期内(2 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者;(四) 4 年之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者;(五) 注册期内(2 年)2 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者(评议由裁委会组织进行,1年 1 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定向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赛后要填写裁判工作登记表,并由裁委会主任签字。连续 2 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10、第二十五条 各级定向运动比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除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比赛之外,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一) 应邀参加非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申报,并由主办方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申请选派裁判员,征得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同意后方可前去执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5越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和裁委会直接调用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比赛需借调本省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必须上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或裁委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全国及

11、国际定向运动比赛、副总裁判长及裁判长以上职务应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第二十七条 省级或各行业体协的定向运动比赛,总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副总裁判长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一) 定向运动比赛以就近原则择优选调裁判员;(二)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共同推荐,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三) 全国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的选派,由裁委会推荐,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批。第二十九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不做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第三十条 各级定向运动比赛

12、主办单位应责成正副总裁判长、赛事监督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参加相应级别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二) 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定向运动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 监督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四) 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 对于定向运动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6(六) 对于本级定向运动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各级定向运动裁判员应当承担

13、下列义务:(一)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 钻研定向运动规则和裁判法;(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四) 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定向比赛裁判工作;(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定向运动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准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服从协会(裁委会)领导,服务于中国定向运动事业。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竞赛执法应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裁判员报到开始工作后,不得与各代表队人员单独会晤。比赛结束前,裁判员不得将有关比赛场地、地图和路线等保密

14、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裁判员对外不能发表任何个人看法。在裁判员执法期间,裁判员不得在野外及禁烟区吸烟。第三十五条 制图裁判员在比赛前制图中,进入预选比赛场地后,对自己的行踪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漏有关比赛场地及制图的任何信息。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 2 年举办一次裁判员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一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材料须在开班后 30 天内报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备案。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机制,比赛期间,由主办单位组织各参赛代表队对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进行监督、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竞赛主管部门。各级比赛的赛事监督、正副总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

15、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第三十八条 参加各级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的最后一天(比赛全部结束后多留一天)应参加比赛裁判工作总结会,做个人裁判工作总结(赛后反思) ,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并在赛后 30 天内将个人书面总结交7于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九条 奖励(一) 在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 积极进行定向运动竞赛规则、管理办法、制度、裁判法、定向技术、器材研究,对定向竞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三)

16、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 2 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每 2 年举办一次定向运动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第四十条 处罚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 2 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一)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并给予警告处罚。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离开赛区者,停止 2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暂停注册一次。(二)裁判员在临场裁判中不服从赛事监督、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裁判长的指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执行;但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需经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同意。(三)发现裁判长有明显失误行为并拒不接受正、副总裁判长意见;给予警告、并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正、副总裁判长执行。但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需经组委会同意。(四)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聘请的裁判员,累计 2 次无故不担任裁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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