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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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2007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风险抵押金及时存储,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 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537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风险抵押金账户及其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属于企 业

2、资金,必 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截留和挪做他用。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 业务代理银行(以下 简称代理银行)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第五条 企业应 到经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与同级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签订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授权书(附 1,以下简称授权书),对本单位抵押金专户及其抵押资金的监管权属予以授权。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配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企业风险抵押金业务,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资金存储第七条 企业开 设风险抵押金专户 ,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3、同同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监督:(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驻冀中央属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监管区域内省属和市属企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监管区域内其他企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第八条 代理银 行依据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从专户中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第九条 代理银 行应将企业名称、办 理银行机构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反馈同级安全生产

4、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机制。3第十条 企业应 当按照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附 2,以下简称存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代理银行和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等,按时、足额存储。第十一条 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所管辖企业需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向存储企业送达存储通知书。 第三章 支付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授权书授权,代理银行按照管理权属类别核验风险抵押金监管机构向支取人下达的书面指令和支取人银行结算凭证,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业务:(一)对中央管理企业代理银行核验 省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企业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附 3 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的书面支付通知办理;(二)对属地省属和市属企业代理银 行核验相应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付通知书的书面支付通知办理;(三)对其他企业代理银行核验相应 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付通知书的书面支付通知办理。4第十三条 企业因事故抢险、救灾或处理善后事宜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时,代理银行依据授权书授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支取风险抵押金须由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人员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支付通知书(原件)和企业出具的银行结算凭证

6、到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代理银行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二)出现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 号)第九条所列情形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授权书,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并按如下程序办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开出共同加盖行政印章的直接支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书(附 4 以下简称通知书);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证明事故救援、抢险符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 号)第九条所列情形,加盖行政印章和财务专用章;3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支取人员持通知书、证明函和相关个人有效证件到代理银行办理;4、代理银行核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5开出的通知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以及支取人相关证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并入本金使用,不得随意支取。第十五条 企业 因正常原因关闭、退出、破 产,需要支取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应当按管理权属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关闭(退出、破产)企业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附件 5)和相应支付结算凭证到代理银行支取。第十六条 对出现本办法

8、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开出支付通知书;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情况,核算申请企业抵押金余额,确定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出关闭(退出、破产)企业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 第四章 账户查询及信息反馈第十七条 代理 银行对企业风险抵押金存 储与支取动态信息应当按权属类别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6第十八条 代理 银行应在每月后 7 个工作日内,按权属类别将本地区上月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九条 代理 银行应在每年 2 月底以前按 权属类

9、别,将本地区上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财政部门有权随时查询监管权限内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情况,代理银行应依法及时予以提供并给予相应配合。第二十一条 企 业有权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了解本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如实告知。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存储、使用风险抵押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代理银行对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状况,确保风险抵押金按规定足额存储,及时支付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各设区市、县(市

10、、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逐级分别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7第二十三条 企 业不按规定开设专户 ,不存储或者不按规定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请法院依法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冻结其账户资金或强行划转应存储的资金至风险抵押金专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代理 银行应依法办理相关 业务,因代理银行原因造成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出现妨碍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的情况,

1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取消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尽快与依据冀政200537 号文件确定的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风险抵押金的部门分级对口联系协商,凡对风险抵押金的专户资金监督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要统一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 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其他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8做出相应规定的,其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设置和资金存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 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监管授权书式样(略)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通知书式样(略)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式样(略)4、直接支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书式样(略)5、关闭(退出、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式样(略)二 00 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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