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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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2012 年 第 5 号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2012 年 3 月 14 日 商 务 部第 62 次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国内 贸 易 部 标 准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内 贸 科 字 1997 第 135 号 ) 和 外 经贸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 外 经 贸 技 发 1999 第 103 号 ) 同 时 废 止 。 部 长 : 陈 德 铭 二 一 二 年 五

2、月 八 日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 提 高 商 务 领 域 经 营 、 管 理 、 服 务及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 包 括 制 定 和 修 订 商 务 领 域 标准 , 组 织 实 施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 对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 第 三 条 在 商 务 领 域

3、内 需 要 统 一 规 范 的 技 术 要 求 , 应 当 制 定 标 准 。 第 四 条 对 需 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商 务 领 域 技 术 要 求 , 应 当 制 定 国 家标 准 。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而 又 需 要 在 全 国 商 务 领 域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制 定 行业 标 准 。 对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未 作 规 定 或 规 定 不 全 的 技 术 要 求 , 省 级 商 务 主 管部 门 可 依 法 向 本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制 定 商 务 领 域 地 方 标 准 的 建 议 。

4、 第 五 条 商 务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标 准 。 强 制 性 标 准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化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 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外 的 标 准 是 推荐 性 标 准 。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制 定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指 导 文 件 : ( 一 ) 技 术 尚 在 发 展 中 , 需 要 有 相 应 的 标 准 文 件 引 导 其 发 展 或 者 具 有 标准 化 价 值 , 尚 不 能 制 定 为 标 准 的 项 目 ; ( 二 ) 采 用 国 际 标

5、 准 化 组 织 、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的 技 术报 告 的 项 目 。 第 七 条 商 务 部 有 计 划 地 发 展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事 业 。 县 级 以 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商 务 领 域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将 商 务 标 准 化 工 作纳 入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发 展 规 划 , 普 及 标 准 化 知 识 , 增 强 标 准 化 意 识 。 第 八 条 鼓 励 商 务 领 域 行 业 组 织 及 有 关 机 构 参 与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化 活 动 ,参 加 国 际 标 准 的 研 究

6、、 制 定 。 鼓 励 商 务 领 域 企 事 业 单 位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第 二 章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管 理第 九 条 商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全 国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国 家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 政 策 , 制 定 商 务 标 准化 工 作 的 规 章 和 制 度 ; ( 二 ) 编 制 全 国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 年 度 计 划 和 体 系 纲 要 ; ( 三 ) 组 织 拟 订 商 务 领 域 国 家

7、标 准 ; ( 四 ) 负 责 商 务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 复 审 以 及 审 批 、 编 号 、 发 布 、 备案 和 组 织 出 版 发 行 工 作 ; ( 五 ) 组 织 开 展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的 宣 传 贯 彻 和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督 检 查 和 效 果 评 估 ; ( 六 ) 管 理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作 ; ( 七 ) 根 据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 建 立 商 务 领 域 产 品 、 服 务质 量 检 验 和 认 证 机 构 , 开 展 商 务 领 域 检 验 和

8、 认 证 工 作 。 ( 八 ) 指 导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 ( 九 ) 依 法 组 建 、 管 理 商 务 领 域 相 关 专 业 全 国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下 称相 关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商 务 领 域 相 关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归 口 单 位 ( 下 称 相 关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 ; ( 十 ) 组 织 全 国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人 员 的 培 训 、 考 核 工 作 ; ( 十 一 ) 组 织 参 加

9、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化 活 动 ,统 一 管 理 商 务 领 域 采 用 国 际 标准 工 作 。 第 十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商 务标 准 化 工 作 。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化 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 政 策 和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规 定 ,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制 定 商 务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和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协 助 督

10、 促 、 检 查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担 的 商 务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的 起 草 工 作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商 务 领 域 地 方 标 准 ; ( 五 ) 宣 传 贯 彻 商 务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 并 对 实 施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六 ) 组 织 、 指 导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作 ; ( 七 ) 承 办 商 务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 第 十 一 条 商 务 部 组 织 的 由 用 户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行

11、 业 协 会 、 科 学 技 术研 究 机 构 、 学 术 团 体 及 有 关 部 门 专 家 组 成 的 相 关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是专 门 从 事 该 专 业 标 准 化 的 技 术 组 织 , 负 责 在 批 准 的 专 业 范 围 内 开 展 标 准 化 技术 工 作 。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本 专 业 标 准 体 系 目 录 ; ( 二 ) 提 出 制 定 本 专 业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年 度 计 划 的 建 议 ; ( 三 ) 协 助 组 织 本 专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复 审 工 作 , 协 调 解 决

12、有 关 技 术 问 题 ;( 四 ) 承 担 相 应 的 国 际 标 准 化 技 术 工 作 ; ( 五 ) 参 与 审 查 本 专 业 标 准 草 案 , 对 标 准 草 案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对 标 准 涉及 的 技 术 问 题 负 责 ; ( 六 ) 开 展 本 专 业 标 准 宣 传 、 推 广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等 工 作 ; ( 七 ) 承 办 其 他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 第 十 二 条 相 关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 参 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职责 承 担 相 应 的 标 准 化 技 术 工 作 。

13、 第 十 三 条 商 务 部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管 理 规 定 , 组 织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经费 的 预 算 申 报 , 并 按 相 关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 第 三 章 标 准 的 计 划第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可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标 准 项 目 申 请 , 并 填 写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项 目 计 划 汇 总 表 。 申 请国 家 标 准 项 目 的 , 应 同 时 提 交 标 准 草 案 。 必 要 时 , 商 务 部 可 以 依 法 直 接 下 达 编 制 标

14、准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 任 务 承 担 人依 据 前 款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第 十 五 条 商 务 部 经 汇 总 、 审 查 、 协 调 , 形 成 商 务 领 域 标 准 项 目 年 度 计划 。 申 请 国 家 标 准 项 目 的 , 由 商 务 部 提 交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并 依 据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 申 请 行 业 标 准 项 目 的 , 商 务 部 批 准 后 向 项 目 申 请 人 下 达 商 务 领 域 标准 项 目 任 务 计 划 书 (

15、下 称 任 务 计 划 书 ) 。 任 务 计 划 书 应 载 明 标准 项 目 名 称 、 归 口 单 位 、 承 担 单 位 、 期 限 等 内 容 。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对 已 经 确 定 的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申 请 进行 调 整 : ( 一 ) 商 务 发 展 急 需 的 标 准 项 目 可 以 申 请 增 补 ; ( 二 ) 特 殊 情 况 , 对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的 内 容 ,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 标 准 内 容 、起 草 单 位 和 起 草 人 等 , 可 以 申 请 调 整 ; ( 三 ) 不 宜 制 定 标 准

16、 的 计 划 项 目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需 调 整 的 , 由 起 草 单 位 填 写 商 务 领 域 国家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调 整 申 请 表 报 商 务 部 ,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 由 商 务 部 报 国 务 院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需 要 调 整 的 行 业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由 起 草 单 位 填 写 商 务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调 整 申 请 表 , 报 商 务 部 批 准 。 调 整 的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未 获 批 准 时 , 应 当 按 照 原 定 计 划 执 行 。 第 四 章 标 准 的 制 定第 十 八 条 制 定 商 务 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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