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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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局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延边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及时、高效地 应对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2.2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1.2.3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1.2.4 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供水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 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 办法、 吉林省城市供

2、水水 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建 设部城市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延边州环境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 案。 1.4 适用范围 1.4.1 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4.1.1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 污、放射性物资等污染; 1.4.1.2 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 发生垮塌、断裂和干旱灾害致使水源枯竭; 1.4.1.3 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等发 生火灾、爆

3、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1.4.1.4 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1.4.1.5 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1.4.1.6 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4.2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及在我州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影响到我州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州建设局设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

4、成员由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城乡建设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勘察 设计技术处和州建设质量监督站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新 闻报道组、事故救援 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等七个专业处置组。 当发生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 门按职务高低依序递补。 主要职责: (1)负责延边州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部署、实施和 监督; (2)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政府的指示精神,及 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 (4)按照国家有

5、关规定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2.1.2 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处置组 2.1.2.1 延边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主任由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州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两名联络员。 主要职责:负责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 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它 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总指挥的指令 调动抢险队伍、机械 设备 及救援物资, 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1.2.2 事故救援组 主要职责是:根据专家技术组的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

6、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2.1.2.3 医疗救护组 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2.1.2.3 专家技术组 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2.4 善后处置组 主要职责是: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员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督促事发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款;协调民政部门作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 2.1.2

7、.5 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 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2.1.2.6 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是: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 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 工作有效运转,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协调交通部门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 车辆 、器材及 时赶赴事故现场。 2.1.2.7 新闻报道组 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

8、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1.3 县市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参照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1.4 企业单位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城市供水企业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确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供水企业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组成,组织体系框架见附录。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检测制度,及时记录

9、分析有关数据。在事故发生时,要准确提供事故性质、等 级、影响范围,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报告,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各县(市)建设局要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向州建设局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对可预知的城市供水系统发生病菌污染、放射性物质超量、饮用水被污水污染等情况,供水企业必须 及时向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汇报,事发地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在认真分析事故及可能对城市居民饮用水产生影响程度的基础上,通过 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不得 对公众隐瞒真实 情况。并由城市政府和 县(市)建设局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建设局汇报。对不可预知的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城市政府和

10、供水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通报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制定向新闻和公众发布消息的程序,制定检查和监督办法。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3 预警支持系统 州及县市建设局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预警相关技术支持平台,或利用政府应急技术 平台,保 证事故信息传递 及反馈高效、快捷, 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运转正常、指挥 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由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政府和州建设局确定城市供水事故预警级别。确定后的事故级别,由城市政府和州建设局

11、共同向新闻媒体通报发布,事故级别分为一般(IV 级)、 较 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 级)四 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IV 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I 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 30 人以上,或造成用户 3000 户以上连续停水 12 小时。 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造成用户 1000-3000 户以下 连续停水 12 小时以上的事故。 较大事故(级):是指造成人员死亡 3 人以上、10 人

12、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放射性物质超标。 一般事故(IV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发生一般性的 饮用水污染,病菌超标,微量元素超标。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遵循“ 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供水系统安全事故情况。 4.2.2 报警方式 紧急报警电话:110 急救中心电话:120 州建设局安全处联系电话:2813206 13944383288 州应急办值班电话:2856110 4.2.3 报告程序 4.2.3.1 发生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

13、需要立即与“110”、“120”等部门联 系。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4.2.3.2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供水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分级处置的原则 ,立即 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局。 4.2.3.3 对较大以上级别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应急办和州建设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3.4 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局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建设厅。 4.2.4 报告内容 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 类别、人 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

14、失; (2)事故报告的 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发 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5)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分级响应 4.3.1 一般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报告县市建设局和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市级指挥部决定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 4.3.2 较大以上级别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由州级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4.3.3 重大以上级别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建设厅。 4.4 紧急通讯 参与应急活动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之间,相关部门通过固

15、定电话进行联系,或者通过移动电话联系,必 须保证各级指 挥部之间以及现场指挥的通讯畅通。 4.5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要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事发地政府和县(市)建设局要及时与卫生、防疫、公安、消防、水利、发改委、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 沟通, 进行调集抢险人员 、组织专家、筹集物资、加强安全保卫、事故初步调查取 证等各项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安全事故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 应急救援协调机制,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启 动救援工作。 4.6 紧急处置 制定详细、科学的应对城市

16、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方案。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 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等调用程序,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分工协作程序。 4.7 事故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 对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4.8 新闻发布 较大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州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 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 ,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州政府或省建设厅决定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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