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机关及人事机构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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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铨叙机关及人事机构业务处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2-23【正文】铨叙机关及人事机构业务处理办法第 1 条 铨叙部为提高公务人员任审、遴审、考绩、考成、保险、退休、抚恤等案件之处理效率及简化文书表报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前条业务之处理程序,应用书表及办理期限,除各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第 3 条 各级人事机构核转铨叙案件,应依各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检齐表件并严予查核,如发现有错误遗漏或不合法定资格时,应即发回更正或退还。第 4 条 各机关拟任,拟遴人员之任用遴用审查及动态登记程序,仍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及聘用派用人员管

2、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办理。复审及试用期满成绩之送审,依照送审程序之规定。第 5 条 各机关拟任拟遴人员之送审,应检齐左列表件送请铨叙机关办理。一任 (遴) 用审查表一份。二履历表二份。三保证书一份。四公立医院健康证明书一份。五学经历证明文件:其缴送保证书者由铨叙机关对保后核采,对保格式如附表 (一)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 6 条 公务人员于送审时附带请求复审储备登记者,除前条规定表件外,应并缴二寸脱帽照片二张及证书工本费储备登记二十元,特种储备登记三十元,附有著作者,须以民国四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出版者为限,并应附缴审查费特殊著作三百元,专门著作二百元,由本部送学术机关审查。第 7 条

3、公务人员学经历证明文件于初次送审时经缴送采认者,由铨叙机关加盖“验讫”戳记,以后改任其他职务再送审时,得于履历表中注明不必重复检送。第 8 条 医事人员及司法官初任职务之送审,得先依医事学校毕业证明书或司法行政部所发司法人员训练结业证书办理,并由铨叙机关于任用审查通知书上注明暂采字样,俟试用期满送审或办理第一年考绩考成时,补送专门职业证书或考试及格证书,不依此项规定办理者不予改实或考绩。第 9 条 各人事机构承办公务人员任用遴用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左列标准进度:一乡镇区 (市) 公所五日。二县市政府十日。三省属各厅处局及直属机关七日。四省政府、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十日。五中央各部会处局所属

4、机关七日。六总统府、国民大会、五院及各部会处局十日。七其他未列举机关七日。铨叙机关办理前项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十日,经核定后,依原送程序送还,其转发日期各机关不得逾三日。本条所定期限指铨叙机关及各人事机构自收文起至发文之日期而言。第 10 条 公务人员年终考绩考成案除台湾省政府所属各机关及地方民意机关委任人员由各机关迳送铨叙机关外,仍循送审程序办理,但简任人员毋须经主管院核转。第 11 条 公务人员年终考绩考成案应检齐左列表件送请铨叙机关办理。一公务人员考绩表一份 (以考列一等或四、五等者为限) 。二公务人员考绩清册正本一份,副本二至四份。三未参加考绩考成人员清册一份。四人数统计表一份

5、。第 12 条 各机关公务人员年终考绩考成送达铨叙机关之期限,应依左列规定:一中央各机关、省政府各厅处会局人员及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文职人员,于次年元月底前送到。二省政府所属三级以下各机关,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暨各乡镇 (市) 区公所人员于次年二月廿日前送到。三各级人事及主计人员,福建省政府及所属人员,台湾、福建各级法院及所属司法人员,司法行政部调查局所属人员,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暨金门及马祖防卫司令部政务委员会所属人员,限次年二月底前送到。前项考绩考成案如有正当理由,不能依限送达者,应专案报请铨叙机关展期,但各主管机关至迟不得逾次年二月底,附属机关至迟不得逾次年三月底。铨叙机关对考绩案件,应随

6、到随办尽速核定发表。第 13 条 公务人员之要保、退保、停保、变更登记、保险费之缴纳及各种给付之请领等程序,仍依公务人员保险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办理。第 14 条 公务人员保险各种书表,除应送承保机关者仍依规定办理外,其应送主管机关者改依左列规定:一要 (承) 保名册,保险卡戊联,停保通知、复保通知、退保通知变更通知等六种仍依规定报送本部。二缴纳保险费清单,中断月份缴纳保险费清单等二种,中央机关仍送本部,地方机关免送。三被保险人离职保留保险年资申请书,换发保险证申请书,残废证明书,养老给付请领书,眷属丧葬津贴请领书,残废给付请领书,死亡给付请领书,离职退费请领书,领取公务人员保险给付津贴收据,

7、医疗证明单签收登记表等十种及其附属表件均免送本部。第 15 条 承保机关接到各项给付或退费请领书件后,应依公务人员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切实于十五日内办妥给付或退费,有关要保案件并应比照尽速办理。第 16 条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之办理程序,除机关首长、警察、税收、人事及主计人员仍照往例办理外改依左列之规定:一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各乡镇区市公所及其所属机关,暨县市乡镇民意机关人员,由各县市政府函送铨叙机关,并以副本呈报省政府。二省政府及直属机关暨省民意机关人员,由省政府函送铨叙机关。三中央各机关公务人员由服务机关迳寄本部,其应报上级机关者,以副本呈报其上级机关。前项退休或抚恤案件经铨叙

8、机关核定后,副本抄送有关机关,正本仍循原送程序,送还本机关转知退休人员或声请抚恤之遗族,分别填具领据觅保盖章后,送由服务机关向支领机关请领转发。第 17 条 国立学校教职员一次退休金及抚恤金之办理程序,依左列之规定。一退休或抚恤案经教育部核定后,于呈请行政院拨款同时将副本抄送本部,并将退休或抚恤金证书及领据寄送服务机关转发本人。二行政院核定拨款后,除令复教育部外迳函本部,并分行审计部。三退休人员或声请抚恤之遗族填妥领据,觅保盖章后,送由服务机关迳寄本部。四本部依行政院拨款通知及服务机关寄送之领据核对后签付支票,送回服务机关转发,并将副本抄送教育部备查。第 18 条 公务人员月退休金年抚恤金及旧

9、案年退休金之请领程序,仍依原规定,由退休人员或领受恤金权人到期向支给机关请领之。第 19 条 公务人员自愿或命令退休,应检齐左列表件,送请铨叙机关办理。一公务人员退休事实表二份。二户籍誊本一份。三眷属人口配给证明书一份。四一寸脱帽半身像片二张 (地方机关送三张) 。五全部经历证件:应按表填经历次序装订。退休事实表格式改依附表 (二) 之规定。第 20 条 依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应予命令退休者,除前条规定表件外,并应缴公立医院残废证明书,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而依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者,应依同法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由服务

10、机关开列具体事实出具证明,连同公立医院残废证明书送请铨叙机关核办。第 21 条 公务人员遗族声请抚恤,应检齐左列表件送请铨叙机关办理。一公务人员遗族声请抚恤事实表二份。二全户户籍誊本一份。三全部经历证件,应按表填经历次序装订。遗族声请抚恤事实表格式改依附表 (三) 之规定。第 22 条 公务人员因公死亡,依公务员抚恤法第三条规定办理者,除前条规定应送表件外,并应依公务员抚恤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缴具公立医院或领有执业证书医师诊断书及服务机关证明书。第 23 条 退休人员向支给机关请领年退休金,月退休金或遗族请领年抚恤金时,应检齐左列表件:一请领年 (月) 退休金或抚恤金声请书一份二年 (月) 退

11、休金证书或年抚恤金证书。三全户户籍誊本一份。第 24 条 铨叙机关及各级人事机构处理公务人员退休或抚恤案件之期限依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第 25 条 公务员退休金或遗族抚恤金,各人事机构应协调支给机关或单位,切实依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公务员抚恤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发给。第 26 条 各机关原送本部之人事异动报表改为年报,定每年元月底报送一次,其余职等与职称别月报表,全国各级机关现任公务人员职等与职称别报表,全国各级机关现任公务人员年龄与薪俸别报表,全国各级机关现任公务人员任职年资与薪俸别报表,全国各级机关现任公务人员学经历考试与工作种类别报表,全国各级机关现

12、任公务人员籍贯与职等别报表,全国各级机关额外及临时人员报表等七种报表,简化合并为公务人员人事资料报表一种,于每年元月底前编报,其格式如附表 (四) 。第 27 条 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除前条规定者外,应尽可能减少各种表报,以减轻下级机关人事机构之业务负担。第 28 条 铨叙机关及各人事机构应备具工作人员业务手册,详载承办工作,办理程序,依据法规或事例等,以便主办人员请假或出缺时,代理或新到人员能即时接办。前项业务手册格式及共同事项,由铨叙部另定之。第 29 条 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对下级机关人事机构办案绩效,应随时注意稽催。并应分别订定工作竞赛办法,每年核列本单位及所属人事机构成绩,于十一月底前报请本部予以奖惩。第 30 条 铨叙机关及各人事机构应依本办法订定内部处理程序及期限切实执行,其收发文日期并应确实纪录,以明责任而备查考,如有不能按期完成者,应叙明理由,签请主管酌予延长期限。铨叙部处理案件程序及期限如附表 (五) ,各人事机构及台省铨审会人事案件内部处理程序及期限,应报请铨叙部或上级机关人事机构核备。第 31 条 本办法除第十七条规定由本部函商行政院及教育部同意后办理外,其余自核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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