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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本办 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园、 “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等)、水面、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农村实用人才、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农村文教卫体人员等各类农村人才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人力资源。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传达上级利农、惠农政策;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的管理工作;3、接受专业技术机构
2、、经济管理机构对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和使用制度。第四条 要树立科学人才观,切实将农村人才资源看作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资源,对长期投身于“三农”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要积极会同有关部2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培训,同时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第五条 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新建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招、投标 15 日前公示。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第六条 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要建立规划先行与动态调整并重的机制,在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先行
3、的基础上,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正和调整。第七条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第八条 集体资源的征用、转让等变更主体和使用权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 村务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1、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3、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4、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实行集体资源公开制度,集体资源的建设、管3理、使用,要一季度公开
4、一次。第十一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二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代理农村集体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3、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工作;4、做好相关的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 的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站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行政村内资源,每年度审查一次。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1、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自然资源,由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安排村重要岗位人员或变更、终止集体资源所有权的,由乡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43、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