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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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休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休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休假范围凡公司在册正式职工,符合休假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二、休假种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休假种类共分八类。1、探亲假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册在岗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居住一个晚上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每年给予一方探望配偶假期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2、婚假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年

2、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初婚青年,增加婚假十八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3、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已实行晚婚晚育,又领取“ 独生子女 证” 的女职工,可享受六个月的 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一次生育多胎的,按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4、节育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二天,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经

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人工流产( 已采取 长效节育措施或确因身体情况不能进行长效节育措施后,怀孕的), 休假十五天;中期终止妊娠(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确因身体情况不能进行长效节育措施后,怀孕的),休假三十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5、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期,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6、病假职工患病并持有相关医院诊断书,可申请休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

4、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累计病休时间: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

5、休时间计算,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7、事假职工因私事确需请假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审批可休事假。8、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

6、满 1 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不 在 岗 人 员 重 新 上 岗 ,当 年 的 年出 勤 率 低 于 80 的 ;新 调 入 单 位 的 职 工 ,在 原 单 位 已 享受 年 休 假 或 寒 暑 假 、船 员 带 薪 公 休 假 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可采取集中休假,组织外出参观考察。三、休假待遇1、职工探亲假、婚假、节育假、丧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资

7、按照(岗位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休假天数 +(岗 位工资 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出勤天数计发,实行计件、计时工资的职工休假工资计算时岗位工资标准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正常出勤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实行计件、计时工资的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婚假、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3、产假休产假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标准按职工生育当月本企业实际月缴费工资计发。4、病假职工在本单位

8、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不含 10 年)的职工、1020 年(不含 20 年)的、20 年以上的,休假在 3 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在 3 天以上 3 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办法分别为:(岗位工资 70/80 /90 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病假天数+(岗位工资 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出勤天数 ,实行计件、计时工资的职工分别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70/80/90计算(正常出勤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计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 80的,按本地最低工资 80发给。职工长期病假(超过 3 个月)的,按本地最低工资 80发给。5、事假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不含 10 年)、1020 年(

9、不含 20 年)、20 年以上的职工,当月请假 3 天(含 3 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当月请假 410 天(含 10 天)事假工资的计算办法分别为:(岗位工资 70/80 /90 当月应出勤天数) 当月出勤天数;当月请假 1120 天(含 20 天)事假工资的计算办法分别为:(岗位工资 60/70/80 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出勤天数;当月请假 21天(含 21 天)以上事假工资的计算办法分别为:(岗位工资50/60/70当月 应出勤天数)当月出勤天数,跨月的分别进行计算,实行计件、计时工资的职工按其计件、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四、审批程序符合享受休假的职工,必须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基层(部室)负责

10、人签字同意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婚假、节育假、产假须经计生主管部门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休假。职工休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四、相关规定1、各基层单位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休假,确因工作、生产需要暂时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要征求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在适合的时候给予补休。2、严格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确因情况紧急不能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应电话告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并在事后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及时办理补假手续,不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4、凡病假职工,在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的同时,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提出的休假建议。5、各单位劳资人员要做好考勤工作,妥善保管职工休假原始记录备查,并作为计算待遇的依据。6、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之前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今后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变化时,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7、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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