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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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纪律,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二章 员工管理第三条 员工任职条件(一)热爱本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诚实守信,勤奋敬业,具有职业道德素质,具有吃苦精神。(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具有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潜在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四)服从单位或者单位领导工作安排,在单

2、位规定的时间内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定额。(五)特殊、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且持有相应操作证。第四条 公司坚持以事定岗,按岗定人,人事相宜的岗位设置原则,并对员工实行分层管理,即:(一)公司管中层领导:即项目部党政正、副职,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以及公司机关部门主任、副主任;(二)公司年度评聘的 “优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即项目部内设机构正、副职和项目部从事于技术、经营、财务、设备物资、质验、安全、施工生产调度等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以及公司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四)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和临时合同工。第五条 公司按照员

3、工管理类别和对人才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经理人员信息库” 、 “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库” 、 “优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和“临时合同工、劳务人员信息库” ,为单位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技术职务由公司局长聘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技术职务由项目经理聘任,其他人员的技术职务由各部门负责人聘任。第三章 劳动纪律第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劳动纪律规定,严格员工考勤、考核制度,坚持管理规范、处罚有据的原则。第八条 各项目部人事办负责本项目劳动纪律和员工考勤的管理工作,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一)各项目部门、机关部门等必须配备一名

4、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二)考勤表是支付本人劳动报酬的原始依据之一,考勤兼职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表,如实反映员工出勤、旷工、迟到、早退和各种休假等,不得虚报、漏报。(三)考勤一月一报,必需经本部门相应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有关请假手续报本单位的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公司有关管理规定,遵守劳动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离岗、不旷工。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对待:(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的;(二)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迟到、离岗的;(三)员工调动工作

5、或调换工作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四)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涂改病假、事假、休假等证明材料的。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员工需要请各类假期时必须持书面请假条逐级审批。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机关部门副职休假、外出学习时由正职审批,假期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需报公司领导同意。正职休假时由公司领导审批。在项目部任职的正职休假时应征得甲方管理单位有关领导的同意。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员工每次事假连续不得超过 30 天,因特殊情况或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交通不便等原因假期可适当延长,但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 60 天。第十四条 员工因患病无法坚持工作的,必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票据办理

6、病假手续,如遇急症无法办理病假手续时,应在当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后补办病假手续。不按照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请假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假证明。第十六条 员工在各类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到本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销假,并持销假手续到自己工作的部门报到上班。第十七条 员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确需续假的,应通过传真或电话方式向本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续假。有关部门对是否同意续假应及时做出决定和答复并做好文字记录。续假不得超过原假期的一半时间。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部门、机关办公室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

7、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失:(一)拒不服从单位或者单位领导工作安排、调动、指挥和管理的;(二)无故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含 15 天) ,年度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三)因工作原因,员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致使单位领导受到伤害的;(四)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1、因员工主观原因,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单位提出,一个月内连续 3 次或累计 5 次且拒不改正;2、因违章操作等个人原因造成重伤 2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1 个重伤可视为 3 个轻伤) ;3、 操作人员或一般管理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4、直接责任人因组织生产施工、

8、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以上;5、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机密;6、以各种方式诬蔑、诽谤、恶意中伤,给企业和他人造成重大声誉损失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第二十条 员工旷工停发工资。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和上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方式。单位对员工的处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在单位规定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聊天、串岗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的;(二)在单位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

9、生产生活的;(三)在项目居住区域内,发生酗酒、滋事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三日的;(五)休假期满,未及时返回单位工作,不超过三日的;(六)工作调动或者岗位调整,未在单位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不超过三日的:(七)应当给予警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一)在单位规定工作时间内经常迟到、早退、聊天、串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警告无效的;(二)在单位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警告无效的。(三)在居住区域内,发生酗酒、滋事等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

10、经警告无效的;(四)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的,偷窃单位财物,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三日以上的;(六)休假期满,未及时返回单位工作,旷工三日以上的;(七)工作调动或者岗位调整,未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工作,旷工三日以上的。(八)应当给予严重警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员工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检查反省;员工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改为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所在单位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单位应当给予检查反省员工安排适当工作任务,以考察其表现。第二十五 受到警告处分的员工,检查反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

11、十日;严重警告的,检查反省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第二十六条 受到严重警告的员工,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所在单位可以向公司提出不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并告知本人。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形成处理意见,经公司、公司工会同意,并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经单位严重警告,仍不改正的;(三)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员工所在单位应在 15 日内将载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相应的事实证据、所在单位的意见以及当事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材料上报公司党政办公室。公司党政办公室在接到员工所在单

12、位的书面材料后会同公司工会、人事等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程序在 15 天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二十八条 员工擅自离岗,所在单位应当自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三日内,向擅自离岗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单位限定时间内返回单位工作并告知其逾期不归的后果。单位给违纪员工发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邮寄凭证等须留存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 违纪员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所在单位必须在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党政办公室递交违纪员工违纪材料和处理意见。单位对违纪员工形成的处理意见,必须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意见以及违纪员工的详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单位对违

13、纪员工的处理应当本着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弄清事实,证据充分。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在单位未及时给予作出相应处理,因处理滞后或者未处理而引发劳动争议或者劳资纠纷,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承担;同时,公司给予所在单位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给予 2000.00 元人次的处罚。第三十一条 疏于管理导致无证据、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足,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同时,公司给予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每人 2000.00 元人次的处罚。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给所在

14、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个人欠单位公款未偿还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追偿清理,同时,公司党政办公室公司财务管理部协同所在单位做好追偿清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员工擅自离岗,给本企业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严重违纪员工在单位未作出处理决定以前,已与公司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企业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继续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单位将依法追究违法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准办理员工劳动工资关系挂靠本单位而同意员工长期离岗,由此造成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由所在单位批准人和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同时,给予批准人和相关部

15、门负责人进行处罚:(一)对单位的处罚标准:按离岗员工月应缴各种社会保险金额和企业承担金额二项之和的 10 倍乘以员工离岗时间(月) 。(二)对批准人和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标准:按离岗员工月应缴各种社会保险金额和企业承担金额二项之和的 5 倍乘以员工离岗时间(月) 。以上处罚,由公司直接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第五章 员工休假第三十五条 员工休假审批制度(一)员工休假实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领导逐级审批。员工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等休假必须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假条,逐级审批,并依据单位领导批准后的休假时间休假。(二)单位领导审批员工休假的权限:1公司主管中层领导正职休假,由公司主管领导审

16、批;副职休假,由所在单位正职审批;正、副职领导休假时间连续超过十日以上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项目领导休假应同时通报甲方单位相关领导。2年度内,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员工事假时间连续不得超过三十日,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项目部部门领导审批员工事假时间连续不得超过三日;3公司机关部门主任审批员工事假时间连续不得超过五日(含五日),五日以上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三)员工申请休假,未向单位递交书面假条或者递交的书面假条未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而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四)员工患病休假,须持员工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如遇急症不能及时办理的,当日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者委托他人等方式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此后补办病假手续。长期患病员工病假期满,须向单位提供依照青海省医保局规定的患病住院人员医药费报销凭据销假。未按本条规定提供凭据的,按旷工办理。(五)员工休假期满,未按时返回单位上班的,所在单位应在其休假期满次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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