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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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钢矿山企业供 用 电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矿山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供用电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托管矿山企业的所有电力使用者。第二章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第三条 托管矿山企 业与属地供电企业、托管矿山企业与转供用户之间,其供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双方分管的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变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变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第四条 一次主变

2、增容或改装,托管 矿山企业提出方案并报请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矿业公司)审核批准后,托管矿山企业报请属地供电企业批准;二次配电增容,须报请中钢矿业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增容。第五条 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一次主变改变合同约定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或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报请属地供电企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未经属地供 电企业委托,托管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如有属地供电企业委托转供电力的,转供单位与被转供户附 件2之间应按所签协议执行。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的要求,配齐电能表,并定期校验,按时抄表。建立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电力消耗台帐。第

3、八条 在变、配电所和 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九条 托管矿山企业每年要校核一次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方案和整定值,并报送中钢矿业公司备案。第十条 建立健全用电统计体系,定期开展用电分析。托管矿山企业每月 3 日前报送上月能源统计报表,中钢矿业公司设备材料部每月 8 日前汇总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 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订和变更电价。第十二条 完善矿山供配 电系统图,系统变化时要及时标注,发生较大变化时要重新绘制,便于系统优化配置、系统运行状态分析及事故分析处理。第三章 矿山电力调度管理第十三条 矿山电力 调

4、度管理要保证供配电系统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尤其确保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矿山供配电系统在最经济运行方式下运行;系统内各处供电的质量符合规程标准;合理利用电能,充分发挥系统内设备、设施能力,在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时,会同生产部门做好限电安排。3第十四条 根据用电负 荷重要程度,编制限电序位方案,报中钢矿业公司设备材料部备案。根据负荷变动情况及矿山电网内部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防雷设备的安全情况,编制矿山电网结线的正常运行方式,报中钢矿业公司设备材料部备案。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 标准,供电企业供电频率为 50 赫兹,允许偏差为0.2 赫兹。供 电企业供到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

5、35kV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2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电压的7%。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述范围时,应及时与上级变电站联系,采取措施,予以改善。第十六条 接到属地 电力调度下达的停、限电指令后,托管矿山企业电力调度应准确记录指令内容,按照本企业生产情况,按限电时间、指标要求、本企业限电方案认真安排落实,保证本企业供用电系统的平稳运行。第十七条 在满足正常生 产的前提下,应合理安排用电负荷,尽量避峰填谷,节约电费支出。第四章设备检修及电气调试第十八条 对供、配电线 路和电气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检修计划要纳入矿山设备检修计划之中,并按职责分工编制

6、。大修计划由托管矿山企业供用电管理部门报中钢矿业公司审定。第十九条 矿山供配 电系统的供、用电设备设施检修,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安排,减少停电(倒电)次数,使供、配、用电设备的检修相互配合,同步进行。第二十条 同一联接回路的 设备检修应统一配合,同步进行。线4路断路器、隔离开关应与线路检修配合;变压器与操作它的断路器、隔离开关配合;送电柜与其输电线路的检修配合。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供、配 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执行,防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而变更计划,影响矿山电网的安全运行。35kV 及以上线路和主 变大修竣工,中 钢矿业公司派人参加现场验收;6kV 10 kV 及以下线路和其他电气设备大修竣工,由

7、各单位供用电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托管矿 山企业供用电管理部门应结合本企业情况,编制电气试验计划,报中钢矿业公司设备材料部备案,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电气试验单位调试本企业的电气设备和设施。承担设备调试任务的单位和各托管矿山参加试验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分别进行调试。调试后的结果不得擅自更动。第二十三条 长期(超 过三个月以上)停止运行和移装后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按运行中设备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投入运行的设备其运行电压等于或低于原设备电压等级时,可按运行电压等级进行绝缘试验。高压电缆停运一周以后,再次投入运行前要进行摇测,符合规程要求方可投运。第二十四条 35kV 及以上电

8、压等级和 800kVA 及以上容量变压器, 6kV 10 kV 电压等级及 200kW 以上高压电动机都应单独建立设备档案,每次试验结果都应放入档案中。 第五章 安全用电第二十五条 托管矿 山企业按照供电系统各类事故预想,编制相应事故预案,经中钢矿业公司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外来单 位承装、承修和试验电气设备的单位,应5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方可工作。 在电气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属地电工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前,托管矿山企业供用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对无证作业而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应由施工

9、单位自行负责。托管矿山企业由于无证作业而造成人身事故的,中钢集团公司和中钢矿业公司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设备设备事故的,根据中钢矿山企业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采用先 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企业生产安全。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开展安全用 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电气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伤亡及因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迅速处理事故,保证对一类负荷的连续供电,尽快恢复全部供电,同时立即向属地供电企业报告,并向中钢矿业公司汇报,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报中钢矿业公司和属地供电企业。第六章 节约用电第三十

10、条 结合 生 产 任 务 、作 业 条 件 、设 备 状 况 等 因 素 ,分 级 按 时编 制 和 上 报 下 一 年 度 用 电 预 算 指 标 、节 电 计 划 和 节 电 降 耗 措 施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产品电耗定额制度和管理导则,参照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工序电力单耗计划,并逐步扩大单台主要设备6电耗定额考核范围。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钢矿业公司下达的用电预算指标。各单位要把用电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中钢矿业公司实行月统计、季考核的办法,按照中钢矿业公司预算考核办法的规定兑现奖罚。 第三十三条 合理组织 生产和安排设备的开动,提高设备效率和电能有效利用率,不得随意开动封存

11、设备,不准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规定,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损率应在:一次变压 3.5%以下、二次变压 5.5%以下、三次变压 7%以下。 电动机负荷经常低于 40%,变压器负荷小于30%,通风机、鼓风机效率低于 70%,离心 泵、 轴流泵效率低于60%,整流设备低于 90%的应及时调整和更 换。第三十五条 对耗电 高、效率低的淘汰型设备,要列出分期更新改造规划。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更新、改造。今后凡是新增设备应采用节能型设备,严禁选用国家已淘汰的机电产品。第三十六条 推广和采用 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节电技术进步,降低电能消耗。

12、实现变压器、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供配电系统的经济运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 业,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二年一次),主要设备进行改造、大修和采取节电措施前后,应进行电能平衡测试。第三十八条 利用各种 载体宣传供用电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积 极开展节电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职工对用电工作的认识7和节约用电的自觉性、积极性。第七章电力拖动及运行第三十九条 电力拖 动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管理一般应随主机一起进行。第四十条 电力拖动设备 的操作、维护、 检修、调试等执行相应的规程。第四十一条 电力拖 动设备和主机的匹配要合理,防止出现“ 大马拉小车” 现象和超负 荷运转现象。第四十二条 要不断采用新技 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电力拖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追求更高的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三条 电力拖 动及运行要努力搞好节电工作,力争经济高效运行。第八章违章用电及窃电第四十四条 对违章用 电与窃电,按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严肃处理。第四十五条 加强用 电管理,定期开展用电普查,宣传电业规章制度和窃电危害性,整顿供用电秩序。对检举、查获窃电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 办法解释权属中钢矿业公司设备材料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 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托管矿山应依据8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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