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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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AE-China R 0101-2009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为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汽车工程领域各专业科技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汽车专业技术人才同行评价和认可体系,为企事业单位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将稳步推进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为此,特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试点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并结合汽车工程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认证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授权下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第二条 认证面向全国从事汽车(含摩托车)生

2、产、产品开发、科研、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第三条 认证实行自愿、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坚持服务于会员,服务于社会。第四条 认证是工程师职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与工程师职业发展教育(继续教育)紧密结合,使广大会员不断增加新知识和新技能,终身接受职业教育,满足会员职业发展需要。第五条 认证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申请认证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第二章 认证证书和级别第六条 通过认证人员将颁发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七条 认证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见习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第八条 为准确地反映持证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体现专

3、业能力与岗位的紧密结合,各级别认证充分考虑其专业领域,分为汽车产品工程、汽车管理工程、汽车制造工程、汽车材料工程、汽车电子电器工程、计算机应用工程、汽车诊断工程和汽车营销工程。其中:汽车产品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开发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产品研究,产品设计(含计算机辅助开发),产品试验及相关装备开发、维护、管理等。2汽车管理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行业和企业管理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行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科技管理,战略(规划)和技术经济研究,统计及信息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汽车制造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岗

4、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制造工艺研发,制造过程管理,制造装备开发、维护、管理等。汽车材料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产业相关材料应用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及润滑油等的应用研究、开发、分析等。汽车电子电器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电子电器产品开发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电子电器产品研究,产品设计,产品试验及相关装备开发、维护、管理等。计算机应用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产业相关计算机应用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等的研究、设计、集成、调试、维护、管理和服务等。汽车诊断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售后车辆维修服务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

5、括:故障诊断,检测,相关装备开发,相关服务,相关教育等。汽车营销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营销服务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整车和零部件营销,相关服务,相关教育等。第三章 认证方式第九条 认证工作分为非持证认证、持证认证和持证互认三种方式。第十条 非持证认证针对以下人员进行,认证申请由个人提出:1、从未取得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的人员,申请某一级别认证;2、已经取得某一级别职称证书,申请高一级别认证;3、已经取得某一级别认证证书,申请高一级别认证。第十一条 持证认证针对以下人员进行,认证申请由个人提出:1、 已经持有

6、某一级别职称证书,申请对应同一级别认证;2、已经持有某一级别某一专业领域认证证书,申请同一级别不同专业领域认证。第十二条 持证互认针对以下人员进行,互认申请由申请人所持证书的评审单位提出;在其取得互认资格后,认证申请由个人提出: 1、 已经持有某一级别职称证书,申请对应同一级别认证;2、已经持有企业自行颁发的特定岗位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证书),申请对应同一级别认证。3第四章 认证程序第十三条 认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工作内容和所依照的文件如下:1、申请受理: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7、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初审组织单位。2、初审:非持证认证的初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认证的初审工作参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互认的初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执行,其结论将作为是否进入终审的依据。3、终审:非持证认证的终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认证的终审工作参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互认的终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执行,其结论为终审结论。4、核准:对初审组织单位和终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相关调查,当确认

8、全过程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执行,公正、有效时,批准登记、发证。5、登记:将核准后的人员信息登记入册,申请材料和初审、终审、核准文件按规定存档。6、发证:向核准后的人员颁发认证证书,并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定网站和中汽学会网站进行公布。第十四条 申请认证人员需符合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认证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相关要求,方可通过认证。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一旦发现申请人有不诚信行为,立即终止评审,且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若再次发生上述行为,则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持证人员,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立即取消其已经取得的认证证书。第

9、五章 持证后管理第十六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应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可申请高一级别认证,也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复审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同级别、同专业领域复审,通过复审的人员将换发新证。4第六章 认证工作的组织第十八条 中汽学会理事会为认证工作的领导机构,重大事项应经中汽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常工作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中汽学会培训及认证中心具体承办。第十九条 中汽学会秘书处在认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编制相关管理文件,并负责其贯彻和宣传工作;2、 负责认证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授权机构的管

10、理;3、 负责认证结果核准、登记,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4、 负责认证考核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5、 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复议。第二十条 认证的申请受理单位、初审组织单位和终审组织单位由中汽学会秘书处指定。有条件的机构可向中汽学会秘书处提出开展认证工作的申请,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授权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以授权方式承担相应工作。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初审组织单位上报到终审组织单位;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初审组织单位负责保存。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终审组织单位上报到

11、中汽学会秘书处;对于未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终审组织单位负责保存。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请材料保存周期为五年。第八章 申诉及仲裁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向初审组织单位或终审组织单位查询;如仍有异议,可向中汽学会秘书处提出复议要求。复议费用由中汽学会承担。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仲裁要求。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仲裁结论将作为是否变更认证结论的最终依据。第二十六条 在申请人首次提出异议直至最终裁定之前,原认证结论不变。如裁定原认证结论变更,则认证有效期从做出最终裁定之日起计算。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认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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