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4039877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殊教育津贴文档(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 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 10%工资)。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 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 40 元的按 40 元计入。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

2、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 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 80 元的按 80 元计入。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 150 元的按 150 元计入。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事局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

3、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 2007121 号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007237 号)收悉。 经研究,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我省特殊教育津贴按以下办法执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在编正式职工,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教师、护士包括工资标准提高 10部分)15的金额执行特殊教育津贴。上述单位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调离上述单位的职工,从调离次月起停止执行该津贴。过去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改按本文执行。二 OO 七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川人办发2

4、00939 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绵阳市人事局:你局关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的请示(绵人报200894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 号)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你局请示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问题,四川省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此复四川省人事厅

5、(章)二九年二月九日 我市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来源: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3 年3 月 24 日 为提高我市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市自 2003 年 3 月起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 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 10%工资);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年限,由从事特教工作满 20 年调整为从事特教工作满 15 年。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工作者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青教

6、通字200436 号青岛市教育局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意见各市、区教体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29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适用范围原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鲁教基字199417 号)规定的范围。二、标准和办法(一)在职人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 10%部分、津贴部分(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7、;下同)之和的 20%计发。(二)离退休人员1993 年工资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特殊教育津贴:行政管理人员:正处55 元副处50 元正科40 元副科35 元科员、办事员30 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55 元中级职称40 元初级职称30 元工人:高级工30 元中级工25 元初级工20 元普工20 元。1993 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 1993 年工资改革时划杠职务增加特殊教育津贴。1993 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改按离退休时本人的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 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 20%计发,其中增加的特殊教育津贴低于 1993 年工资改革前同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数额

8、的,按照 1993 年工资改革前同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数额增加。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二十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离、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可继续享受。(三)普通学校有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班级残疾学生数在 3 人以下的,其主要责任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 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 5%计发;班级残疾学生在 4 人以上的,其主要责任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 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 10%计发。(四)调整后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收尾法归并到元计发。三、经费来源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财政负担,由各级财政按收支统管的原则,从年度预算解决;属单位负担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四、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工资,由各单位按月单独发放,不作为发放其它津贴的基数。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特殊教育岗位,该项津贴即予取消。本意见自 2002 年 11 月实施。市 教 育 局市 人 事 局市 财 政 局市 民 政 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特殊教育 工作者 津贴 提高通知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2004 年 4 月 1 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