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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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北州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北州国税局系统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 院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印 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 (青国税函 20062 号) 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 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 务部 门规章,以及总 局和省局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纳 税人的申请 ,对纳 税人审批类 减免税事项做出审 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州局对同一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 请 ,实行按年审 批,一年一批的

2、办法。第四条 县局应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审批权限、 审批程序、审批时 限及所需的申请材料给纳税人以明确说明,并在海北国税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五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对各县局上报州局的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必 须 由州局办公室负责 登记 、- 2 -分发。未 经州局办公室收文的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县局只上报请示,而申请材料、 鉴证报告等纸质 材料未及时传递到州局税政科的,且申请 金额与鉴证报 告不符的,也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年度减免企业 所得税金额在 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全部由州局进 行审 批。申批程序是: 纳税人在年度终 了后2个月内直接向县

3、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 请 ,超过申 请期限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县级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后,应从受理纳 税人申请 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就纳税人申请 减免税的依据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 行初步 审核,然后按照规定上报州级 国税局。第七条 州局自收到县 局上 报 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告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做出审批决定。若发 生特殊情况,在规 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 批决定的,经州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第九条 州局主管企 业所得税的经办人员在审 核中, 对 需要实地 进 一步核查或进行 补证的企业 所得税减免

4、税审批事项,应要求企业 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审核补证工作的通知 规定进行 补证。主管国税机关 应按州局的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并书 面将调查及补证 情况 说明等,报送州局税政科。州局税政科负责企业 所得税的 经办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就申 请材料的内容对 企业进行复核,写出复核报告并签名,- 3 -同时填制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 ,提交科 务会议集体审议。第十一条 州局主管企业所得税 经办人员 的审核意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初审 、补证 情况、本

5、次减免税所属年度、申请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等内容。第十二条 州局税政科 对经办人员 提交的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审核 报 告和 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审 批表 ,应于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科务会议集体审议。科务会议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召集,科室全体同志参加。科务会议集体审议的内容包括:申 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材料是否齐 全,有关程序是否规 范,减免事实 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 意见是否合法。第十三条 州局税政科 对科务 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 批事项,应在 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审 批表 上签署本部门 的审核意 见后,将企 业 所得税减免税 审批表 和 审核报告等材料,提

6、交州局政策法规科和 计 划统计科复审。第十四条 对州局税政科提交州局政策法规科和计划统计科复审 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 批表 和 审核 报告,州局政策法规 科和计 划 统计科应分别在 3个工作日内签 署意见并反馈州局税政科。第十五条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享受超过 1 年以上减免企业 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企业 ,其第一年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 批,在完成上述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后,报经 州- 4 -局局长办公领导专题会议审核批准。其以后年度的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由州局税政科在科务 会议 集体 审议通过后 拟文,经 州局政策法规科和计划统计科会签,报请主管局领导签发后下达批复文件。

7、第十六条 提交 州局局 长办 公会议 研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具体时间为:每年汇算清缴期 结束后的 各 月 份召开的局 长办公会议。第十七条 对州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 批事项 ,由州局税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 拟文批复。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申 请审批材料,由州局税政科在有关申请审批事项办理完结后一案一卷,及时送交州局办公室归 档。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 应定期检查、了解减免税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度、减免税到期是否恢复征税等情况,并由县局税政科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州局。主管国税机关在检查中 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假申请 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 问题时 ,应及时报告州局,州局应及时对反映的问题研究处 理。第二十条 对税 务 人员 在办理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有意刁难纳 税人等行 为 的,由 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 按照有关规 定 进行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对 税 务中介机构在办 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鉴证业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等行为的,按照注- 5 -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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