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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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规范我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认定工作,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三)为我行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提供

2、依据。第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全行信贷资产的分类工作。第二章 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第四条 信贷资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第五条 需要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各类表内和表外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各类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贷款、住房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二)贸易融资:国际贸易项下发生的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项下融资、T/T融资、福费廷等及各种被迫垫款资产。(三)融资租赁占款。(四)其它信贷资产:信用卡透支等。(五)表外资产:开出承兑汇票

3、、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 、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等。第六条 五类资产(本外币)的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我行债权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且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我行对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二)关注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目前偿还我行债务没有问题,但有关方面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能力、非财务因素等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三)次级类

4、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可疑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债权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质)物处理或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使得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五)损失类资产: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经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七条 信贷资产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可能性的,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

5、)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第八条 对信贷资产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准确作出判断。第九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对重组贷款,其分类级别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

6、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根据我行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6个月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但最高可放入关注。第十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第十一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认定结果不得高于次级类,逾期

7、180天以上的贷款不得高于可疑类。贷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各行(部)在贷款审查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二条 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应相互参考。对于在我行有多笔授信业务的客户,若保证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出现不良,则所有授信均不能列为正常类;若保证条件不同,则应具体分析每笔授信业务的还款可能性,客观反映贷款风险的真实情况,分类结果可以不同。第十三条 资产进行分类认定时应采用逐笔分类认定,每笔业务原则上不再进行拆分。第十四条 信贷资产分类应尽量多地搜集有关资料,紧扣各类资产的核心定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8、分类结果力求客观准确。第三章 信贷资产分类操作程序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分类的操作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一)阅读信贷档案。(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三)确定信贷资产偿还的可能性。(四)初分。(五)认定。(六)信贷讨论。(七)上报初步分类情况。(八)上级行抽查、确认分类结果。(九)总行认定、汇总分析。(十)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宜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对造成资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实施处罚。第十六条 各级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第四章 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第十七条 我行实行“按季分类,按月统计,实时调整”的原则,对全部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每季

9、对涉及风险分类的资产分类1次,每月利用清分系统进行统计监控,其间对于出现问题或变化较大的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结果。每月后10日内(遇劳动节、国庆节顺延3天,其他节假日不顺延)上报按月统计分类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信贷资产清分情况汇总表 (见附2) ,并同时在每月10日内通过清分管理系统将分类结果提交总行;每季后15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表 (见附3) ;每季后15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按季上报五级分类报告,报告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分类基本情况;与上季、年初、上年同期比较各类资产的变化情况,分析每类变化的原因;新增不良资产成因分析,以及影响质量变动的

10、典型案例;不良资产清收措施;分类的变化趋势与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的建议等。第十八条 每月总行对各行(部)上报的分类结果进行汇总、认定,确认后,各行(部)方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分类结果。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对信贷资产的分类: (一)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二)对不良资产,应严密监控,按月审查履约情况和担保情况;(三)担保、承兑、信用证等发生被迫垫款导致或有资产项目变动的。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信贷资产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性,应督促借款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分类结论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第二十一条 分类人员和各级管理层要对资产分类制度的执行、分类结果承担责任。

11、第二十二条 为了减小工作量,对分类截止期尚有余额,但实际分类时已经清偿的信贷资产可作简化处理,即至少分为关注类以上、填写必要的信息而不必进行详细分类。第二十三条 认定权限。在信贷资产分类过程中,下列涉及分类级别变动的,逐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认定、审批:(一)分类级别上调的(关注类调正常类除外) ;(二)分类级别下调拟调整进入次级和损失类资产。其他情况资产分类结果的审核认定,统一由各行(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级行对下级行权限内资产的分类结果保留抽查认定权。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隐瞒足以改变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在分类过程中发现的足以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分类人必须明确写明具体

12、事项、责任人、补救措施等,出现重大疏漏或故意隐瞒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类人员相应处罚;有关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属银行内部管理问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加以改进,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行(部)应对五级分类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考核,使五级分类制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五级分类工作质量。第五章 信贷资产分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合规性、全行对分类标准掌握的一致性,提高分类结果的真实性,总、分行应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分类检查、监督制度,并将检查、监督工作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 总行原则上每年1次组织人员对各

13、行(部)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进行认定、检查, 检查结果向行长办公会作书面报告并在全行进行通报。各行(部)信贷管理部门也应定期对分支机构信贷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分类标准执行情况及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分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及分类的程序与方法;(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四)分类结果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总、分行稽核监督部门应将对贷款分类的监督、检查纳入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的内容。第六章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第三十条 按谨慎会计原则,应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第三十一条 目前我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类实有资产,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等。第三十二条 各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及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总行统一部署计提。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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