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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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62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工程 ”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 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 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

2、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项目。二、管理职责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 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提出立 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三) 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五) 编制“ 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 传项目建设成果。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或 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

3、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2(一)按照上 级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三)接受上 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四)省 级“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院在每年 12 月中旬前,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学校教务处统一在 12 月底前向教育厅书面报告。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 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一)依照 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二)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

4、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三)按 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四)自我 评价项目建设效果;(五)宣 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学院须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批。三、申报立项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 ,采用学院申报方式,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一)学校 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二)学院根据 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三)学校受理 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或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申报。四、检查验收第九条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

5、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3第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进展情况;(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规章制度给予单位或个人处理(分),属校级“ 质量工程”项目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或撤消项目。(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

6、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院、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校级“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验收结束后,学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 ”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经费管理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分上级拨付和学校 资助进行预算。上级拨付资金按资金到位时间下达预算。学校资助包括按上级规定配套项目经费、校级项目资助、 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教务处与计财处审核下

7、达年度预算。4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 专项经费预算。项目资金一次确定,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方式下达。“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 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学校审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 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立项项 目经费纳入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8、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牵头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财务处、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在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人 员经费 :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3、会 议费 :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支出。4、资料 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5、办公 费:包括日常办公费

9、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6、设备购 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7、其他费用。5第二十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应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 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和调研差旅等,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质 量工程” 专项资金形成的 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六、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 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经费,清理后纳入专项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如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依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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