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否可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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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否可以罚款?王磊是杭州一家羽绒衣制作公司的技术员。今年春节后,来到这家单位工作,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人事只是和王磊说:“先试用一段时间,表现好的话我们会找你签合同。”一个月后,人事口头答应王磊说可以转正,但是没有提起签劳动合同的事项。王磊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五个月,8 月他在做公司网页设计的时候出现错误,一名客户看产品后投诉,经由公司上层领导沟通之后此事才平息。与此同时,公司经营方向开始转变,只接受外包型的订单。“其实公司是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了,所以自己公司的网站和网店都关闭了。我们这种做网站技术的人也用不到了。”王磊说,因为这样公司开始逼走美工和做网站技术的员工

2、。但是公司并没有以“经营范围调整,需要裁减人员”为名来裁员,而是以谈话的形式劝退或是以“违纪”之名开除。人事说因王磊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按照公司规定要扣他 4000 元工资并开除他。4000 元工资该不该扣? 单位举证才能扣工资究竟小王公司所称的“造成损失要扣除 4000 元”是否合理呢?此外,小王又没有和公司签合同,这样开除是否合理?“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赔偿,”法律顾问表示,但单位需要对损失的事实、数额以及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企业仅口头主张王磊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就要扣除员工 4000 元的行为不合法,属克扣

3、工资的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企业涉嫌故意克扣王磊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监察部门投诉,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开除是否合理? 违法辞退有望拿到赔偿金公司声称因王磊造成损失便要开除他,而没有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企业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却无法对终止理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说明,应当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构

4、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的法律专家认为,由于公司没有和王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方提出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王磊也有可能是拿到经济补偿金而非经济赔偿金。1.单位有无经济惩罚权此案中,公司无法举证其损失金额,因此对王磊的经济惩罚不成立。那么,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单位是否有经济惩罚权?有专家认为罚款是政府行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罚款的处罚权,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也有专家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奖勤

5、罚懒,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法律顾问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可约定,如果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譬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泄露商业机密的,还有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等,但是除此之外的情况不能惩罚。至于旷工,如果劳动者旷工严重,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只能扣除相应的工资数额,不得加倍惩罚。2.没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怎么算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无法确定其期限,即便单位违法终止,劳动者虽可主张赔偿,但也无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因没有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举证难度大大增加,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当初口头约定的内容,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

6、得到充分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要求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补订。如解除则涉嫌违法,劳动者可要求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补订书面无固定期合同并继续履行!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

7、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合同期限一天之差 试用期相差的可是几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 6 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 2 年零 364 天时(不到 3 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 4 个月。而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刻意地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或一个月,如将合同期限设为 1 年零 1 天,3 年零 1 天,目的是将试用期订为 2 个月或 6 个月,其实多此一举。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一年整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订 2 个月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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