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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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从事非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处 500 元以下罚款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

2、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37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

3、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对申请人予以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

4、。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37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3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5、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序号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能 即 时 改 正 的书 面 警 告 ;处 500 元 以 下 罚 款警 告 后 未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的书 面 警 告 并 通 报 其 举 办单 位 ;暂 扣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

6、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罚 款4 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

7、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37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三 次 以 上 警 告 后 仍 继 续 实施 违 法 行 为 的予 以 撤 销 登 记 , 并 收 缴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章 ; 序号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不 按 规 定 时 间 接 受 年 检 , 能 即时 改 正 的书 面 警 告 ;处 500 元以下罚款警 告 后 未 在 限 期 内 接 受 年 检 的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

8、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元 以 上1000元 以 下 罚 款在 年 检 中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弄 虚作 假 的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处500 元以下罚款警 告 后 在 年 检 中 仍 隐 瞒 真 实 情况 、 弄 虚 作 假 的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元 以 上1000元 以 下 罚 款5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

9、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37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次 以 上 警 告 后 , 仍 不 按 规 定接 受 年 检 或 者 在 年 检 中 隐 瞒 真实 情 况 、 弄 虚 作 假 的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能 即 时 改 正 的 书面警告警 告

10、后 未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的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6 抽逃开办资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三 次 以 上 警 告 后 仍 继 续 实 施 违法 行 为 的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号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初 次 涂 改 、 租 借 事 业 单 位 法人 证 书 或 者 租 借 单

11、位 印 章 ,并 即 时 改 正 的书 面 警 告 ;处 500 元 以 下 罚 款初 次 涂 改 、 租 借 事 业 单 位 法人 证 书 或 者 租 借 单 位 印 章 ,警 告 后 未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的书 面 警 告 并 通 报 其 举 办 单 位 ;暂 扣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并 责 令 其 限 期改 正 ;处 5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罚 款三 次 以 上 涂 改 、 租 借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租 借 单 位 印章 的予 以 撤 销 登 记 , 并 收 缴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章7伪造

12、、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1.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 事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给 予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经 审 批 机 关同 意 , 予 以 撤 销 登 记 , 收 缴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和 印 章 : ( 二 ) 涂 改 、 出 租 、 出 借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出 租 、 出 借 印 章 的2.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七十 条 : 事 业 单 位 有

13、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登 记 管 理 机关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并 通 报 其 举 办 单 位 、暂 扣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并 责 令 其限 期 改 正 、 撤 销 登 记 并 收 缴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的 处 罚 : ( 五 ) 涂 改 、 出 租 、 出借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出 租 、 出 借 单 位 印章 的3.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及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四 川 省 旧 货 业 治安

14、管 理 办 法 等 37 件 规 章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四 ) 伪 造 、 涂 改 、出 租 、 出 借 、 转 让 、 出 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伪 造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责 令 改 正 并 处 500 元 以 上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关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序号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备注能 即 时 改 正 的 书 面 警 告警

15、告 后 未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的书 面 警 告 并 通 报 其 举 办 单位 ;暂 扣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并 责 令 其 限 期改 正8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1.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 事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给 予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经 审 批 机 关同 意 , 予 以 撤 销 登 记 , 收 缴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和 印 章 : ( 三 ) 违 反 规 定 接 受 、 使 用 捐 赠 、资 助 的2.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七十 条 :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登 记 管 理 机关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并 通 报 其 举 办 单 位 、暂 扣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并 责 令 其限 期 改 正 、 撤 销 登 记 并 收 缴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单 位 印 章 的 处 罚 : ( 六 ) 违 反 规 定 接 受 或者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捐 赠 、 资 助 的三 次 以 上 警 告 后 仍 继 续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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