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指导老师 聘任、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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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职 责指 导 老 师( 一 )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 社 务 运 作 、 活 动 规 划 、 专 业 研 习 、 财 产 管 理 、 改 选 交 接 等 事 项 。( 二 ) 每 周 至 少 安 排 一 小 时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 应 出 席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 并 于 社 团 活 动 记 录 表 签 字 , 并 送 回社 团 办 公 室 。( 三 ) 出 席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会 议 。( 四 ) 督 促 、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参 加 校 内 外 各 项 活 动 及 竞 赛 。( 五 ) 校 外 重 大 活 动 或 具

2、 有 安 全 顾 虑 之 活 动 , 指 导 老 师 应 随 队 指 导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制 度 实 施 办 法一 、 株 洲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为 落 实 社 团 辅 导 功 能 , 促 进 学 生 社 团 积 极 运 作 与 正 常 发 展 , 特 订 定 本 办 法 。二 、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之 遴 选 及 聘 任 , 由 团 委 视 实 际 需 要 , 就 学 有 专 精 之 师 长 (含 校 外 )遴 荐 , 于 每 学年 结 束 一 个 月 内 , 检 具 有 关 数 据 , 呈 请 院 党 委 核 定 后 聘 任 , 任 期 一 年 , 任 满 得 续 聘

3、 之 。三 、 每 位 指 导 老 师 以 指 导 一 个 社 团 为 原 则 。四 、 每 一 社 团 聘 请 指 导 老 师 以 一 位 为 原 则 ,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 得 由 院 团 委 签 请 党 委 增 聘 一 位 。五 、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之 职 责 如 下 :1. 确 立 社 团 正 确 宗 旨 , 辅 导 学 生 正 确 社 团 知 识 与 观 念 , 以 树 立 优 良 之 校 风 。2.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 社 务 运 作 、 活 动 规 划 、 专 业 研 习 、 财 产 管 理 、 改 选 交 接 等 事 项 , 并 督 导 社团 财

4、 务 , 协 助 学 生 推 展 各 项 相 关 工 作 及 解 决 有 关 工 作 之 各 种 疑 难 问 题 。3. 每 周 至 少 安 排 一 小 时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 应 出 席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期 中 、 期 末 考 试 及 前 一 周 除 外 ), 并 于 社 团 活 动 记 录 表 签 字 。4. 出 席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会 议 , 并 协 助 学 校 处 理 有 关 社 团 活 动 之 特 殊 问 题 与 重 大 事 件 。5. 督 促 、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参 加 校 内 外 各 项 竞 赛 活 动 。6. 校 外 重 大 活 动 或

5、 具 有 安 全 顾 虑 之 活 动 , 指 导 老 师 应 随 队 指 导 。7.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对 社 员 之 优 良 事 迹 或 严 重 过 失 , 应 协 商 院 团 委 , 报 请 奖 惩 。六 、 担 任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者 , 每 学 期 核 发 指 导 费 十 六 周 (四 个 月 ), 每 周 一 小 时 , 每 小 时 30 元 。 七 、 校 内 行 政 人 员 , 惟 具 有 技 艺 专 长 且 确 有 必 要 兼 任 该 项 活 动 指 导 老 师 , 得 比 照 指 导 老 师 发 给 指 导 费 。惟 每 周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出 席 指

6、导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 应 利 用 非 上 班 时 间 。八 、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辅 导 学 生 热 忱 负 责 , 认 真 尽 职 , 而 有 具 体 良 好 绩 效 者 , 得 由 课 外 活 动 指 导 组 签 请 院党 委 予 以 嘉 奖 表 扬 之 。九 、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指 导 、 或 不 能 按 本 院 规 定 执 行 职 责 时 , 得 由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自 行 提 出 或院 团 委 研 究 后 , 呈 请 院 党 委 核 定 后 另 聘 之 。十 、 本 办 法 经 行 政 会 议 通 过 , 院 党 委 核 定 后

7、 实 施 , 修 正 时 亦 同 。株 洲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聘 任 原 则一 、 依 据 本 校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订 定 之 , 其 目 的 为 促 进 学 生 社 团 积 极 运 作 , 发 挥 指 导 老 师 之辅 导 功 能 。二 、 各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资 格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指 导 老 师 之 专 业 知 识 及 专 长 或 经 历 与 社 团 宗 旨 相 关 者 。2. 指 导 老 师 学 经 历 应 具 下 列 之 一 者 :(1) 本 校 教 职 员 。(2) 具 特 殊 专 长

8、 或 卓 越 之 成 就 , 并 能 提 出 书 面 证 明 或 具 体 事 迹 说 明 者 。三 、 每 一 社 团 以 聘 任 一 位 指 导 老 师 为 原 则 , 超 额 者 以 义 务 聘 请 之 , 指 导 老 师 以 指 导 一 个 社 团 为 限 。四 、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指 导 费 , 每 学 期 核 发 指 导 费 16 周 , 每 周 1 小 时 , 每 小 时 30 元 。五 、 各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职 责 如 下 :1. 在 聘 期 内 对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及 社 务 运 作 等 事 项 应 负 指 导 之 责 。2. 出 席 社 团 指 导

9、老 师 会 议 , 并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会 议 。3. 指 导 并 参 与 学 生 社 团 参 加 校 内 、 外 各 项 竞 赛 活 动 。4. 校 外 重 大 活 动 或 具 有 安 全 顾 虑 之 活 动 , 于 必 要 时 应 随 队 指 导 。5. 对 学 生 优 良 事 迹 或 严 重 过 失 , 应 与 课 外 活 动 指 导 组 协 商 后 报 请 奖 惩 。六 、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聘 任 程 序 :1. 社 团 负 责 人 应 于 每 年 6 月 1 日 前 填 送 下 学 年 度 指 导 老 师 推 荐 人 选 基 本 资 料 表 至 院 团 委 。2. 下

10、 学 年 度 指 导 老 师 推 荐 人 选 基 本 资 料 表 经 院 团 委 汇 整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 呈 请 院 党 委 核 聘并 颁 发 证 书 , 聘 期 为 一 年 , 任 满 得 续 聘 之 。 3.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指 导 、 或 不 能 按 本 校 规 定 执 行 职 责 时 , 得 由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自 行 提 出 或由 院 团 委 研 究 后 , 呈 请 院 党 委 核 定 后 另 聘 之 。七 、 本 原 则 经 院 团 委 协 会 干 部 会 议 通 过 , 院 党 委 核 定 后 实 施 , 修 正 时 亦 同

11、 。株 洲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社 团 评 鉴 办 法一 、 为 引 导 本 校 学 生 社 团 健 全 发 展 , 藉 社 团 评 鉴 之 实 施 , 促 使 社 团 反 躬 自 照 , 策 励 精 进 , 并 于 相 互观 摩 中 , 学 习 他 人 优 点 , 激 发 向 善 动 机 。二 、 评 鉴 对 象 为 本 校 各 类 学 生 社 团 。三 、 凡 本 校 成 立 满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社 团 , 均 应 参 加 评 鉴 。四 、 评 鉴 数 据 时 间 起 讫 , 自 每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五 、 评 鉴 项 目 分

12、下 列 六 项 , 各 项 比 例 依 社 团 评 鉴 评 分 标 准 表 , 合 计 总 分 一 百 分 。( 一 ) 基 本 数 据 12%( 二 ) 档 案 数 据 15%( 三 ) 活 动 资 料 20%( 四 ) 考 核 资 料 33%1. 平 时 考 核 28%2. 特 案 考 核 5%( 五 ) 财 物 资 料 10%( 六 ) 训 辅 资 料 10%每 项 之 各 分 项 、 款 各 以 十 等 第 计 , 后 再 以 百 分 比 例 换 算 该 项 实 得 之 比 例 分 数 。六 、 评 鉴 人 员 :教 务 处 、 团 委 及 其 他 教 师 共 同 评 审 。七 、 评

13、 鉴 结 果 : 公 共 类 与 各 属 性 社 团 分 别 各 取 前 二 名 , 第 一 名 特 优 奖 , 第 二 名 优 等 奖 ; 但 评 鉴 成 绩 特优 奖 未 达 七 十 分 , 优 等 奖 未 达 到 六 十 分 , 名 额 得 以 从 缺 。八 、 奖 励 :( 一 ) 特 优 奖 :社 团 : (1) 奖 金 二 百 元 , 奖 状 。(2) 下 一 学 年 度 优 先 选 择 社 团 办 公 室 。(3) 社 团 活 动 经 费 补 助 额 度 平 均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 ( 二 ) 优 等 奖 :1. 社 团 : (1) 奖 金 捌 拾 元 , 奖 状 。(2

14、) 下 一 学 年 度 第 二 优 先 选 择 社 团 办 公 室 。(3) 社 团 活 动 经 费 补 助 额 度 平 均 增 加 百 分 之 三 。九 、 罚 责 : 社 团 评 鉴 成 绩 未 达 四 十 分 , 或 未 参 与 评 鉴 之 社 团 , 除 由 课 指 组 强 制 辅 导 外 , 并 应 接 受 下 列 之处 分 :( 一 ) 社 团 负 责 人 : 取 消 一 切 评 先 资 格 。( 一 ) 社 团 :1. 社 团 评 鉴 成 绩 三 十 分 以 上 , 未 达 四 十 分 , 社 团 活 动 经 费 补 助 平 均 降 低 10%到 20%。2. 社 团 评 鉴 成

15、 绩 二 十 分 以 上 , 未 达 三 十 分 ; 或 连 续 二 次 为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一 款 )处 分 , 下 一 学 年 度 社 团活 动 经 费 不 予 补 助 。3. 社 团 评 鉴 成 绩 未 达 二 十 分 , 或 连 续 二 次 为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二 款 )处 分 , 取 消 社 团 办 公 室 。4. 未 参 与 社 团 评 鉴 ; 或 连 续 二 次 为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三 款 )处 分 , 下 一 学 年 度 ( 期 ) 停 止 该 社 团 学 期 各 项活 动 。5. 连 续 二 年 未 参 与 社 团 评 鉴 , 注 销 社 团 成

16、 立 登 记 证 。十 、 附 则 :( 一 ) 第 八 条 所 言 社 团 奖 金 多 少 元 是 指 : 给 予 该 社 团 如 奖 金 数 额 之 额 度 , 增 添 该 社 团 所 需 之 仪 器 设 备 , 供社 团 发 展 之 用 , 非 直 接 给 予 奖 金 或 活 动 补 助 。( 二 ) 实 施 做 法 , 可 由 社 团 呈 文 采 购 , 于 采 购 完 成 后 , 凭 单 据 呈 文 核 销 、 请 款 。( 三 ) 本 采 购 之 仪 器 设 备 , 须 登 入 社 团 暨 学 生 活 动 中 心 之 财 产 卡 内 , 并 拍 照 存 证 , 列 入 移 交 。十 一 、 本 办 法 经 学 生 事 务 长 核 定 后 实 施 , 修 正 时 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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