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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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部 2003 年 4 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 号)的要求,2008 年 2 月 27 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

2、、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一)2007 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二)2007 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国人部发200416 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101 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 年 12 月 31 日。符合上述(一) 、 (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

3、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 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报建设部。2008 年 2 月 27 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废止。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获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附件:1、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doc2、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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