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死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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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死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_废除论文摘要:死刑限制论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但却很少有学者对限制死刑的原因作全面深入地分析研究,本文将紧紧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一是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二是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因分析;三是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措施建议。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深刻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使得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刑问题真正达到深刻而现实的较为统一的认识,切实促进我国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能够大幅度降低,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作出积极可行的努力。论文关键词:死刑,限制,原因,对策, 废除自从 1764 年贝卡里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制度主张以来,在 200 多年里中外学者关于

2、死刑存废之争就从未停止过,死刑废除论者和死刑保留论者各执一词,双方论据都在论战中不断得到补充,甚至基于同样的角度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正如有的日本学者所言,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可以说已经提出殆尽了,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而已”,死刑是存是废,似乎完全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问题,而不再属于法律和学理的问题了。纵观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死刑限制论已逐渐成为大多数人所赞同的主流观点,但无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废除论者,抑或是死刑限制论者,都较少有论者对我国保留死刑、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的原因和条件作广泛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正如陈忠林教授所言, “在提交那次研讨会的论文中,没有一篇论文

3、对在我国废止死刑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在我们目前情况下,是否完全具备这些条件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创造这些条件进行过认真的逻辑分析或实证研究”。笔者是个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不仅仅是基于死刑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存在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这样一条真理,而且坚信逐渐废除死刑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笔者并不赞同我国应立即废除死刑,对于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农业大国,对于有着 960 多万平方公里并且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对于贫富差距已经突破基尼系数警戒线 19.35%的大国,对于犯罪率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大国,对于国民对自身生命和财产没有充分安全感的大国,对于正处

4、于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关键时期的大国 面对这些严重的复杂国情,断然立即废除涉关社会安全特别是密切影响每个国民和家庭安全的死刑,是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都极不负责的做法。笔者认为,人类社会每一步来之不易的进步和发展一定要遵循和利用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废除死刑也不例外。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旧事物的灭亡是一个由量变不断积累直至达到质变的逐渐过程,要废除死刑,一般情况下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广泛应用死刑到限制死刑到基本搁置死刑到废除死刑的过程,对于国情尤为复杂的我国,要顺利平稳废除死刑更应注意限制死刑这一必经阶段。本文接下来将紧紧围绕我国当前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原因、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因以及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

5、措施建议展开论述,抛砖引玉,以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刑存废问题达到务实可行的较为统一的认识,为推动我国早日废除死刑共同努力。一、我国当前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死刑终究是要被废止并消亡的,原因很多,最主要也是最有说服力理由有两个。一是死刑不人道。死刑与保障人权的现代文明理念相违背,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不相容;生命权是公民最大的也是最基本的人权,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主张废止死刑和保留死刑都是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笔者对此观点完全同意。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即使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就应当

6、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也就是生命除自然结束外不得被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剥夺;死刑保留论者认为被害的无辜公民同样作为人应当享有不得被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剥夺的天赋的与生俱来的神圣的生命权。但笔者认为“很难用其中的一个来排除另一个”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其实“犯罪人不被杀的权力和无辜群众不被杀的权力”这两种权力是统一的、一致的,因为人道主义者认为“生命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包括自己都无权剥夺生命”,任何人就包括了无辜群众和犯罪人,也就无所谓谁排除谁的问题,这是在抽象意义上、宏观上谈论的。在具体对象上、微观而言,被害人的生命已经被犯罪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此时也就丧失了生命权,只有犯罪人的生命

7、权问题,也不存在“排除”问题。其实,这里存在的主要是公正公平问题,即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拿自己的自由来换取别人的生命。按照人道主义者的观点,即使犯罪人已经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也不影响犯罪人应当享有生命权这个基本人权。从整个人类家庭而言,一个成员已经不幸离开了我们,难道我们一定要让国家杀人再次失去一个成员吗?难道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刑还不足够惩罚犯罪人吗?二是死刑的不可纠正性、不可挽回性。事物是复杂多变的,而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人类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从主客观等方面完完全全地重新展现出来,而且人类历史已经证明人总是会犯错误的,死刑总是有判错的情况发生,因此,死刑具

8、有非常显著的不可纠正性、不可挽回性。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也存在着不可纠正性、不可挽回性,但笔者认为这两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判错的时候,虽然人的自由时光也是不可倒流、不可逆转的,但人类毕竟可以用金钱、荣誉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东西来赔偿被错判的被告人。然而,死刑一旦判错并且已经执行, “人死不能复生”,人类用任何物质和精神的东西都无法赔偿被错判的被告人,因为人的生命是人现实地享有一切的必要基础和自然前提。因此,笔者认为死刑应当废除,也能够废除,也必然会被废除,关键是死刑被废除后,用什么刑罚来代替死刑更为合适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国情决定了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

9、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我国当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生产力角度看,笔者认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从刑罚进化史的角度来看,生产力的发展与死刑衰亡关系密切,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增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对劳动力的保护需要促成了毁损劳动力的死刑的衰亡,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犯罪重心的转移与对犯罪评价的轻化,进而导致死刑的衰亡。而我国当前不可能产生对劳动力供不应求的问题,相反劳动力过剩所导致的下岗、失业与待业正日益严重。我国当前生产力相对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物质生活尚不丰富,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

10、况下,导致国家和民众对经济因素极为看重,以致经济秩序、金融秩序和财产权利等与人的生命、自由等人身权益价值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由此导致对经济犯罪的评价与对人身犯罪的评价趋于接近,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为相当一部分人所接受。可见,社会对犯罪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的,经济越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越具有容忍性。而且,物质文明程度提高以后,防治犯罪的物质条件也会大为改善,社会可以投入充足财力采用刑罚以外的条件和措施来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可见,要废除死刑,首先必须还人的生命以本来的价值,要纠正这种既存的贬低人生命价值的观念,需要一个过程,特别需

11、要经济的高度发达。其次,从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我国曾长期实行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在此体制下,根据“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准则,对经济管理秩序与公有财产的保护被不恰当地提高到了比对个人生命的保护更重要的地位,我国新、旧刑法均在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罪和财产犯罪中规定了死刑,便是贬低人生命价值的明显表现。当前,我国虽然走向了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要消除公有财产神圣、忽视个人生命价值的错误观念,远非易事。可见,无论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是从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我国当前均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2我国当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

12、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更是如此。就死刑而言,西方国家废除死刑在很大程度均是政治高度民主和法治健全的产物。法国著名科学家埃米尔德克海姆在考察刑罚的进化后得出结论:“在社会属于越不进步的类型范围内 在中央权力越具有专制特点的范围内”,严刑的数量便“越大”。而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史且未经过近代民主思潮彻底洗礼的国度,更不容忽视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依存的中央集权体制。在我国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虽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高度民主和法治国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这里包括逐渐转变落后的非民主法治的观

13、念,这种观念不仅是社会生活中的,也包括学术上的。对死刑来说,废除或者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条件是否齐备的问题,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众所周知,死刑问题在前几年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到目前为止,死刑执行数量也是作为司法机密而未公开,死刑制度由于实践的封闭性且带有某些神秘色彩,关于死刑的优劣利弊还无法展开充分的理性讨论和立足于可靠的实证材料的客观论证。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死刑的学术讨论形成障碍。不仅如此,由于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以及过于迷信重刑,学术界一致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和建议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使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因此,在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没有根本

14、解决之前,要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可见,民主政治的充分发展是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3我国当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死刑的进化史表明人道主义是死刑消亡的基础,弘扬刑罚的人道价值,是废除死刑的价值取向所在。然而在历史上,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接受过人道主义思潮的传播。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权益、尊严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的价值尚没有上升到应有的地位,在危急和灾难发生时,仍把舍命抢救公私财产与舍己救人等量齐观。因此,一个人为了抢救公私财产而献身是光荣的;一个侵犯重大财产的罪犯为他的行为付出生命代价也就是合理的了。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罪犯本来就被许多人视为坏人,而坏人在社会上越少越好,杀死坏人只会利

15、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些公众观念的影响下,视犯罪人“畜牲不如”,不把犯罪人当人在观念上与实践中均被视为理所当然。因此,在人道观念如此淡薄的背景下,死刑的不人道性很难成为一种共识。在古代我国,仅有刑律,失礼则入刑,刑维护的是道德 礼,礼是整个社会的根基。因此,我国古代的法仅是维护道德的工具,而不是法本身。梁治平先生在对西方的自然法和我国的礼作比较研究时指出,西方人强调实在法的道德依据自然法,表明了他们对法的尊崇,而我国古代人对礼的强调,则恰好表现了一种对“法”的轻视 因此,在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里,法只具有否定的意义。由西方法律体系移植而来的我国现代法律,不再是维护礼的工具,但传统文化的价值

16、观念经过几千年的沉积,不会在短时间内有多大的改观,要求法律维护道德体现公正,依然是民众强烈的呼声。在大多数民众眼里,一种根深蒂固的“杀人者死”、 “杀人偿命”之类的朴素报应对死刑的废除起着强烈的阻碍作用,在我国民众看来, “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杀人抵命”可谓公平的等义、正义的化身。据新浪网统计,约有 75.8的民众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有约 13.6的民众支持废除死刑。在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中, “民意”是最大的政治,因而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也是我国现行刑法保留死刑的重大政治基础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死刑文化的民族性所在。如果断然废除死刑,杀人不偿命,用自己的自由可以换取别人的生命,这很难得到民众的理解,反而会伤害民众的道德情感,甚至可能会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要改变十几亿国人的“认同死刑基因”,接受人道主义舶来品,不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难以被国人认可。可见,在我国的社会文化根基、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报应报复情感均强烈要求适用死刑,甚至追逐死刑的时候,如果立即废除死刑,绝非妥当之举。4我国当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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