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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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内容:计量标准考核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

2、下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

3、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五、许可程序: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计划)委托书、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审批和签发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五个环节(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审批程序流程图),具体如下:1申请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2受理(1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4、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2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3审核(1)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4决定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将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六、许可期限:(1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2 )考核任务下达后,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3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 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七、许可收费:1收费依据计量法第九章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应当缴

6、纳费用。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发改价格2005711 号)文件进行收费。3收费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八、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件 1)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件 2)一份(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增加

7、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复印件一份(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件 3)一式两份(未更换设备的,不提供)。(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7)计

8、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件 4)一式三份九、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文本格式: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1、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3、受理条件:1.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国家大区计量测试中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

9、院有关部门建立的部门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国资委直管企业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的计量标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2.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以下技术文件:(1) 计量标准考核 (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 2 份;(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 份;(3)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1 份;(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1 份;(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1 份;(6) 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10、2 份;(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1 份。4、工作时限: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考核申请初审时间 5 天,初审合格的,委托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计量标准首次考评应当在任务下达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如需要整改,整个考评时间不应该超过 5 个月;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 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5、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发改价格2005711 号)文件进行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 10 元;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11、费每项 1200 元;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每项 600 元。现场考核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6、工作流程:(1) 申请申请建标或复查考核单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 申请书,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设立的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考核委秘书处)申请考核。(2) 受理考核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行政许可资料齐全的,送总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1)和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见附件 6)。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送总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发送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 2),并一次性说明需要

12、补充完善的资料。不受理的,送总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3)。(3)审批考核任务下达后,考核委秘书处将考核申请资料发送至承担考核单位及专家组。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执行考评任务,并给出考评意见,报考核委秘书处审核。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考评意见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完毕的考核材料报送计量司量传处。计量司量传处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批不合格的,签署考核意见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5)。7、监督制度:1.监督机构(1)总局监察、法规司按照法规的有关规定进

13、行监督。(2)计量司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工作。2.监督方式(1)按照许可法的规定明确受理、决定、审批和发证时限,并建立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特殊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确定责任人。(2)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调查报告。(3) 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向申请单位提供考评意见表一份,完成考评后,申请单位将考评意见填写后寄主持考核单位存档。(4)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监督电话,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3.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如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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