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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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1-05-27 14:35:17|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林权 抵押 农业银行 贷款 借款人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2、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第五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 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 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 A 级(含)以上,其中 “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周岁(含)以上

3、,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 1 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 1 年(含

4、)以上。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分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

5、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第十二条 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6、。第十三条 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森林保险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办理保险。办理保险必须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第十五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农业

7、银行一级分行认可。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七条 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三)企(事) 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

8、申请贷款决议书;(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十一)林木资源保险单(一级分行规定不需办理保险的除外);(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九条 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9、(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八)林木资源保险单(一级分行规定不需办理保险的除外);(九)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四)

10、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

11、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结算账户。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 ”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

12、向农业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并经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砍、间伐收入应优先偿还农业银行贷款。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二)借款人是否具有砍、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年度砍、间伐指标;(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走向。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下发之后新发放

13、的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 5%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 5%以内,并经一级分行批准。第六章 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 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

14、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第三十条 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县域支行和总行规定可以执行“三农” 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说明2.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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