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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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虚假广告罪定义: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

2、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虚假广告罪的刑法条文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条 广 告 主 、 广 告 经 营 者 、 广 告 发 布 者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利 用广 告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虚 假 宣 传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二 年 以 下 据 有 期 徒 刑 或 者拘

3、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单 位 犯 本 节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条 至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规 定 之 罪 的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本节 各 该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 广 告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利 用 广 告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虚 假宣 传 的 , 由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责 令 广 告 主 停 止 发 布 、 并 以 等 额 广 告 费 用 在 相应 范 围 内 公

4、 开 更 正 消 除 影 响 , 并 处 广 告 费 用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负有 责 任 的 广 告 经 营 者 、 广 告 发 布 者 没 收 广 告 费 用 , 并 处 广 告 费 用 一 倍 以 上 五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 停 止 其 广 告 业 务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三 、 为 了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和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 对 有 下 列 行

5、 为 之一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利 用 互 联 网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或 者 对 商 品 、 服 务 作 虚 假 宣 传 ;六 、 利 用 互 联 网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 违 反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予 以 处 罚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利 用 互 联网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构 成 民 事 侵 权 的 ,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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