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院级科研培育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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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法学院院级科研培育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稿)第一条 文法学院院级科研培育项目评审是指由文法学院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本院教师申报课题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者;(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三)熟悉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该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第三条 课题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课题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课题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

2、第四条 在设计课题评审方案时,必须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纪律、保密规定、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评审意见的用途和公开范围等。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二)保护被评审课题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三)当评审专家与课题存在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学院申明并回避。第六条 评审专家每人分别提交一份评审项目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学院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请课题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

3、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一)申报的项目选题要体现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创新价值;选题的文字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一般不加副标题。(二)对所申报课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2(三)所申报课题的预期成果必须明确;预期成果应当至少包含 1 篇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的处罚。第九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1研究期限一般限定为 1 年;2在研院级科研培育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3就相同或类似课题已经获得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已结题的,不得重复申报院级科研培育项目。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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