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供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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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应 急 预 案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在 XX 县 城 区 因 湘 灵 水 厂 遭 遇 突 发 性 严 重 水 质 污 染 事 故 、水 源 枯 竭 或 水 源 其 它 安 全 事 故 , 导 致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的 情 况下 , 为 确 保 城 区 饮 用 水 水 质 安 全 和 城 区 供 水 的 安 全 , 结 合 城区 供 水 水 源 、 供 水 实 际 状 况 以 及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制 定 的 应 急 抢险 预 案 , 制 定 本 预 案 。1.2 工 作 原 则1.2.1 统 一 领 导 , 分 工 协 作 。 在 县 委 、 县 政 府 的 统

2、一 领导 下 , 明 确 各 相 关 部 门 以 及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等 单 位 的 职 责 , 依法 确 定 紧 急 状 态 下 的 供 水 应 急 工 作 程 序 , 建 立 相 对 统 一 、 快速 有 序 的 处 置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 组 织 协 调 各 部门 , 有 效 处 置 突 发 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1.2.2 统 筹 安 排 、 协 调 配 合 。 以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为 主 体 ,统 筹 安 排 应 急 工 作 任 务 , 各 部 门 在 明 确 职 责 的 基 础 上 , 加 强协 调 、 密 切 配 合 、

3、 信 息 共 享 、 形 成 合 力 。1.3 编 制 原 则 与 依 据 按 照 “资 源 共 享 , 合 理 调 度 , 确 保 居 民 生 活 及 重 要 公 共场 所 用 水 水 量 及 安 全 ”的 原 则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事 件 应 对 法 、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生 产 法 、 国 家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XXX 市 城 市 供 水规 定 、 XXX 县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要 求 , 编 制 本 预案 。1.4 适 用 范 围1.4.1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我

4、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直 接 供 水 的 县 城 城区 因 遭 遇 突 发 性 严 重 水 质 污 染 事 故 、 水 源 枯 竭 或 水 源 其 它 安全 事 故 导 致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的 应 急 救 援 。2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与 职 责2.1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成 与 职 责2.1.1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成成 立 XX 县 处 置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称 应 急 指 挥 部 ) , 指 挥 长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县 长 XXX 担 任 ,副 指 挥 长 由 XXX 担 任 。 成 员

5、由 县 应 急 办 、 安 监 局 、 环 保 局 、公 安 局 、 住 建 局 、 交 通 局 、 工 商 局 、 质 监 局 、 监 察 局 、 公 安消 防 大 队 、 县 委 宣 传 部 、 卫 生 局 、 水 电 局 、 气 象 局 、 物 价 局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 电 信 公 司 、 移 动 公 司 、 联 通 公 司 、 县 交 警 队等 部 门 及 XXX 镇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 2.1.2 应 急 指 挥 部 职 责贯 彻 执 行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 省 政 府 以 及 市 委 、 市政 府 有 关 应 急 工

6、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 统 一 组 织 、 协 调 全 区 力 量 ,在 应 急 状 态 下 实 施 应 急 预 案 , 确 保 供 水 目 标 的 实 现 。( 1)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突 发 性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故 应 急 预警 机 制 , 组 织 制 定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 2) 根 据 事 态 , 决 定 启 动 城 区 处 置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应急 预 案 , 统 一 部 署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工 作 , 并 对 应 急 工 作 中 发生 的 争 议 采 取 紧 急 协 调 处 理 措 施

7、, 组 织 、 协 调 各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迅 速 开 展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 力 争 将 影 响 降 到 最 低限 度 ;( 3) 负 责 部 署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应 急 工 作 的 公 众 宣 传 和 教育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负 责 统 一 发 布 导 致 停 水原 因 等 一 系 列 应 急 信 息 , 确 保 信 息 准 确 、 传 递 及 时 ;( 4) 如 发 现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溢 出 或 产 生 环 境 污 染 危害 ,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或 可 承 担 任 务

8、 的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调 查 。如 已 发 生 二 次 危 害 , 立 即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事态 发 展 ;( 5)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向 县 委 、 县 政 府 和 市 应 急 指 挥部 报 告 有 关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以 及 应 急 处 理 情 况 ;( 6) 做 好 稳 定 社 会 秩 序 和 伤 亡 人 员 的 善 后 和 安 抚 工 作 。2.2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组 成 与 职 责2.2.1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组 成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设 在 住 建 局 ,

9、 主 任 : 住 建 局 局 长 XX,副 主 任 : 住 建 局 副 局 长 XXX、 XXX, 成 员 : 自 来 水 公 司 副 经 理XXXXX。 在 进 入 应 急 状 态 时 , 从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抽 调 人 员 到 指 挥部 办 公 室 开 展 工 作 。2.2.2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职 责负 责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日 常 工 作 , 做 好 有 关 应 急 物 资 的 储 备 、管 理 和 维 护 ; 负 责 做 好 监 测 和 预 警 工 作 , 发 生 大 面 积 停 水 事件 时 ,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情 况 , 收 集 、 汇 总 信

10、 息 , 向 应 急 指 挥 部报 告 , 并 提 出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的 建 议 。 根 据 事 态 的 情 况 , 拟 定应 急 水 源 调 度 方 案 ; 按 照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指 令 , 组 织 、 协 调 相关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工 作 组 开 展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工 作 。2.3 工 作 组 职 责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应 急 指 挥 部 除 下 设 办 公 室 外 , 另 设 8 个工 作 组 。2.3.1 安 全 保 卫 组由 公 安 局 牵 头 负 责 。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维 护 事 故 现

11、场 及周 围 的 治 安 和 交 通 秩 序 , 设 定 安 全 警 戒 范 围 , 组 织 警 力 设 置警 戒 线 , 严 格 控 制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警 戒 区 。 如 事 故 危 及 周 围 人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及 时 通 知 和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 如 导 致 城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 公 安 局 负 责 组 织 力 量 进 行侦 破 。2.3.2 水 质 监 测 和 卫 生 应 急 组由 卫 生 局 、 环 保 局 、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联 合 牵 头 负 责 。 主 要职 责 是 : 负 责 污 染

12、物 、 污 染 源 以 及 供 水 管 网 末 梢 水 的 监 测 、监 督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 对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防 止污 染 源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 负 责 紧 急 处 理 救 治 受 伤 、 中 毒 的 群 众和 工 作 人 员 , 全 力 做 好 医 疗 救 援 工 作 。2.3.3 供 水 调 度 组由 住 建 局 、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牵 头 负 责 , 物 价 局 、 工 商 局 等部 门 配 合 。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在 应 急 状 态 时 , 对 县 城 供 水 供应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调 度

13、 , 按 照 “先 生 活 、 后 生 产 ”的 原 则 , 保证 居 民 生 活 及 重 要 公 共 场 所 、 设 施 用 水 , 必 要 时 对 县 城 生 产销 售 的 桶 装 水 、 矿 泉 水 等 进 行 统 一 调 配 。2.3.4 管 网 抢 修 组由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牵 头 负 责 。 主 要 职 责 是 : 在 应 急 状 态 下对 县 城 的 应 急 供 水 管 网 进 行 维 护 和 抢 修 。2.3.5 应 急 送 水 组由 市 容 局 、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牵 头 负 责 , 公 安 局 、 交 警 队 及XXX 镇 人 民 政 府 配 合 。 主 要

14、 职 责 是 : 组 织 消 防 车 、 洒 水 车 对停 水 区 域 应 急 送 水 , 做 好 送 水 现 场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 防 止 群 众因 抢 水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并 做 好 送 水 所 经 路 段交 通 秩 序 工 作 , 保 障 每 条 送 水 通 道 畅 通 。2.3.6 后 勤 保 障 组由 住 建 局 、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牵 头 负 责 , 供 电 局 、 工 商 局 、民 政 局 及 XXX 镇 人 民 政 府 配 合 。 主 要 职 责 是 做 好 应 急 抢 险 物资 的 储 备 和 供 应 工 作 , 在

15、出 现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时 保 障 生 活 必需 品 的 供 应 。2.3.7 宣 传 动 员 及 舆 情 控 制 组 由 县 委 宣 传 部 牵 头 , 公 安 局 、 县 自 来 水 公 司 及 XXX 镇 人民 政 府 配 合 。 按 照 应 急 指 挥 部 提 供 的 信 息 , 统 一 报 道 口 径 ,监 测 舆 情 动 态 , 防 止 恶 意 信 息 的 炒 作 与 传 播 , 正 确 引 导 社 会舆 论 。 XXX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做 好 辖 区 内 群 众 安 抚 维 稳 工 作 ,正 确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2.3.8 专 家 咨 询 组由

16、县 自 来 水 公 司 牵 头 , 环 保 局 、 住 建 局 、 卫 生 局 、 水 电局 、 供 电 局 等 单 位 配 合 , 组 建 城 区 处 置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专 家 咨 询 组 , 作 为 指 挥 部 的 咨 询 机 构 , 为 应 急 决 策 提 供 咨 询或 建 议 。2.4 处 置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职 责县 应 急 办 : 负 责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综 合 协调 工 作 。公 安 局 : 负 责 做 好 城 区 大 面 积 停 水 期 间 的 社 会 治 安 , 对危 险 区 域 设 置 安 全 警 戒 范 围 , 划 定 危 险 区 域 界 限 , 严 格 控 制无 关 人 员 进 入 警 戒 区 等 工 作 。环 保 局 : 负 责 排 查 水 源 被 污 染 的 原 因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循环 监 测 水 源 水 质 ,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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