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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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认证认可部分)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1、无主观故意行为;2、涉案金额较小;3、违法行为时间较短;4、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2、涉案金额较大;3、造成不良后果,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不良后果的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违法行为时间长;2、涉案金额大;3、造成

2、较大不良后果。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1、有主观故意行为;2、涉案金额巨大;3、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1、无主观故意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较短;3、涉案金额较小;4、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5 万元罚款1、涉案金额较大;2、违法行为时间较长;3、造成不良后果,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不良后果的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2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定代表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定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

3、为时间较长;2、涉案金额大;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时间长;2、涉案金额巨大;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1、无主观故意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较短;3、涉案金额较小;4、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2、涉案金额较大;3、造成不良后果,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4、第二款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1、违法行为时间长;2、涉案金额大;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有主观故意行为;2、涉案金额巨大;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无主观故意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较短;3、超出的批准范围较小;4、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2

5、、超出的批准范围较大;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2、有主观故意行为,屡次不改正的;3、超出的批准范围大;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无主观故意行为;2、减少、遗漏的规范、程序较少的;3、

6、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1、减少、遗漏的规范、程序较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造成不良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1、减少、遗漏的规范、程序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5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7、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1、有主观故意行为,屡次不改正的;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6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

8、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小;3、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2、造成不良后果,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时间长;2、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1、有主观故意行为,屡此不改正的;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9、 万元以下罚款。 1、无主观故意行为,属于管理疏漏的;2、违法行为时间较短;3、涉案人员不多;4、未造成不良后果。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2、涉案人员较多;3、造成不良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7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1、违法行为时间长;2、涉案人员多;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处 15 万元以上

10、20 万元以下罚款。 1、有主观故意行为,屡次不改正的;2、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行为的;2、涉案违法行为较少,情节轻微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8 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改正,违法

11、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2、涉案违法行为较多的;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3、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时间持续较长的;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9 认证机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

12、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未公开的信息较少,情节轻微的;3、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0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

13、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时间较长;2、未公开的信息较多的;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改正,违法时间较短;2、认证过程记录较完整,或者可以弥补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1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逾期未改正,

14、违法时间较长;2、无记录或记录无法反映认证过程的;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12 认证机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改正,有主观故意行为的;2、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主观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从事违法活动较少的;3、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15、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2、从事违法活动较多的;3、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活动持续时间长的;2、从事违法活动多的;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13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认证及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

16、文件,并予公布。1、有主观故意行为,屡次不改正的;2、涉案金额较多的;3、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主观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超出的范围较小,从事违法活动较少的;3、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2、超出的范围较大,从事违法活动较多的;3、造成不良后果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2、超出的范围大,从事违法活动多的;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认证及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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