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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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上海发布 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4 月 15日,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于江苏省会议中心举行,会上发布了上海市2015 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十大典型案件:-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案;-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张勇、泽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李

2、永明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9.30”淘宝城特大售假案;-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权行政处罚案;-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政处罚系列专案。案件一: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杭州市政府同意,于 2011年 6月 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 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0类:茶叶。原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品质、工艺等进行规定。被告

3、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销售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的茶叶的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销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字样。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注册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门证明“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和名片上都显著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00,000元;3、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涉案的包装盒系被告几年前购进的样品,原告在公证取证时故意诱导被告使

4、用该包装;被告销售的是散装虎牌龙井,涉案商品是被告自己包装的。二、审理结果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西湖龙井”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将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包装袋、礼盒和茶叶罐使用于其销售的茶叶,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且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并符合特定品质要求,其使用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此外,被告在名片上印制“虎牌西湖龙井”,使公众对茶叶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商标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的获利

5、,故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万元(其中包含合理费用 1,72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三、案件点评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来辨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犯证明商标的行为会破坏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辨识商品或服务特殊品质的能力,不仅会对该商标的商誉以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亦会对相关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对于在并非产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不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并非使用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商品上标注该证明商标的,

6、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原告注册的“西湖龙井”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与知名度,在茶文化盛行的中国,该商标承载了中国传统文化及独特的茶叶生产工艺。本案通过禁止被告在非来源于指定生产区域、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案件二: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卡骆驰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多家关联企业。2006年起,原告卡骆驰公司授权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地

7、区代理、销售、宣传“CROCS”品牌的系列产品,其“CROCS”品牌的洞洞鞋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授权的淘宝网“COQUI 专卖店”的店铺、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经营的天猫网“COQUI”品牌旗舰店以及天猫网上的三家专营店店铺,均销售“COQUI”品牌的“欧罗”、“巴雅”等鞋类产品。两原告向法院诉称,“CROCS”品牌鞋类产品的外形设计、商品名称以及商业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名称。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产品名称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名称相同或近似,还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业装潢,并盗用原告产

8、品特点及品牌历史介绍进行虚假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卡骆驰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商业活动中大量使用卡骆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故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500万元。二、审理结果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经营的“CROCS”品牌鞋类产品为中国大陆地区其所在行业及相关公众知悉,依法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原告主张的“卡漫”等 6款鞋类产品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鞋类产品装潢的三个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原告“CROCS”、

9、“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近似,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借用原告卡骆驰的发展历程对其创办历史等进行宣传,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未经许可将卡骆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利。综上,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52万元和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三、案件点评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本系列案是涉及世界著名的鞋类品牌“卡骆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仅涉及卡骆驰品牌众多鞋类产品本身的外观装潢和该品牌众多

10、系列产品的产品名称,还涉及该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业装潢包括商业标识、店铺装潢、平面设计、卡通形象、广告宣传等。面对诸多商业元素,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本系列案审理难点。本系列案的裁判对认定知名商品装潢的特有性进行了详尽分析,且突破常规,在知名产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认定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可以构成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判决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商业元素的借鉴、使用行为,维护健康的竞争秩序。案件三: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毕加

11、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 9月,毕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在大陆地区独家使用该争议商标,期限为 2008年 9月至 2013年 12月。2010年 2月,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基础上延展十年。但是,2012 年 2月,毕加索公司又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 2012年 1月至2017年 8月期间独占使用该商标。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擅自签订系争合同,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帕弗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行

12、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系争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帕弗洛公司损失 100万元。二、审理结果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

13、司之间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虽然难以认定帕弗洛公司所主张的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但由于帕弗洛公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司在先享有对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故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件点评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将所取得的商标权利“一女二嫁”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

14、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前后两个合同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产生重叠,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因此系争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但是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由于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艺想公司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使用权。本案判决明确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商标市场环

15、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案件四: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VICTORIAS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标识,分别核定使用于第 35类服务商标和第 25类商品商标。2007 年案外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库存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 2011年将上述货品销售、授权经销权利全部托管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 卡、时装展览等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SSECRET”标识,还通过中国女装网、中国服装品牌网、中国品牌内衣网、新浪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品牌标志处、微信账号名中突出使用“VICTORIA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并宣称其店铺为 VICTORIA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宣称被告为 VICTORIA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品牌运营总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中国的总行销公司等,以及开展全国招商加盟宣传行为等。2014年 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销毁虚假宣传物品并赔偿损失 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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