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本科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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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 南 大 学 文 件西校(2009)420 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 单 位 :西 南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学 校 研 究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二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管理指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就业推荐审核、

2、就业协议书管理、签约与违约管理、就业派遣方案制定与调整、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与统计、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与统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等工作的统称。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下称就业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就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教委的规定,要有利于维护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要体现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思想,坚持规范、可行、有效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下称就业中心)就业管理工作职责:1、统筹安排全校就业管理工作;2、指导检查学院就业管理工作;3、统一制订就业管理规范;4、开展学院就业管理业务培训;5、汇总、发布或上

3、报全校就业数据;6、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7、集中办理毕业生档案与户口转接手续;8、集中代办毕业生人事关系、户口的托管;9、全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第五条 学院就业管理工作职责:1、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学校就业管理规范,制订学院就业管理实施细则。2、组织毕业生、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学校及学院的就业管理规范。3、组织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就业管理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就业管理操作技能。4、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如下具体工作:学院毕业生的生源信息核查;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审核;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其它就业证明材料的登记管理;学院毕业生的签约、违约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4、; 学院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的转接查询;学院毕业生就业能力的跟踪调查、统计与分析;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统计与分析;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第三章 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第六条 就业中心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制毕业生名册(含生源信息)转发给学院,学院具体开展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核对工作,并将核查核对结果汇总到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反馈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第七条 学院就业工作人员重点核查各专业的毕业生及人数、每个毕业生的培养方式(定向、非定向)等项目,保证人数、姓名、培养方式正确无误。第八条 学院组织毕业生对本人的各项生源信息进行核对,不得由其他毕业生代为核对。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核第九条 学院按

5、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为毕业生制作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作为毕业生资格和基本信息的证明推荐材料。毕业生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 学院要对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负责每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事实求是地填写学院评语和推荐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就业中心根据学院意见填写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因遗失、污损、毕业生基本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办的,由学院负责为毕业生重新制作。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指教育部制定样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签约的主要文件,是学院制定

6、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由学院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保证管理过程中不遗失、不污损、不出现发放错误。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统一印制,毕业生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名毕业生只能领取和使用与自己编号对应的就业协议书,否则,学院和就业中心不予签字盖章。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坚持“使用才领 取,限期交回” 的原则。就业中心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到学院,毕业生需要时由本人或代领人凭学生证或身份证领取,学院记录领取人姓名、领取时间,规定交回期限,到期未交回的,学院要及时追回。学院不得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给毕业生。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不管是否使用均要求限期交回。学院

7、提交毕业生派遣方案时要将就业中心发放的全部就业协议书收齐,提交就业中心查验。第十六条 毕业生交回或由用人单位(甲方)返回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登记,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返回给就业中心的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及时交给学院登记和保管。第十七条 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统一使用就业中心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完整填写各记载项。第十八条 原则上就业中心为每名毕业生只提供一套就业协议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因书写错误、污损、中止签约等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

8、” 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2、因用人单位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 ,用人单位违约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 的意见 ,并签字盖章后,毕业 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3、因毕业生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违约手续 完善,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 的意见,并签字盖章,自签字日期起一周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

9、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4、因就业协议书遗失要求补发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 ,拟同意补发就业协议书” 的意见,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毕业生于公示期结束后到就业中心领取补发的就业协议书。第十九条 就业中心发给毕业生新的就业协议书时,须更新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编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回学院,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上修改编号,记录领取时间,规定交回期限。第六章 其它就业材料的管理第二十条 其它就业材料指升学录取通知、

10、用人单位接收(或录用)函、用工合同、出国证明材料、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见习证明材料、待就业说明材料、不就业说明材料等。第二十一条 其它就业材料也是学院制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每名毕业生毕业前至少应有一份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学院要督促每名毕业生提交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交付给就业中心的材料,由就业中心及时转交给学院记录和保管。第二十二条 其它就业材料中的一部分将由就业中心统一规定格式,或统一印制空白表格供毕业生使用。第七章 签约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签约指用人单位(甲方)与毕业生(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和

11、就业意愿,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行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特殊情况也可使用其它格式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流程为:(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针对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整填写协议各条款内容;(2)毕业生签字;(3)学院审核、签字盖章;(4)就业中心根据学院意见签字盖章;(5)用人单位签字盖章;(6)由用人单位将协议书一式四份按照规定分发报送,或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将协议书分发报送。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第(3)、 (4)

12、两个步骤可调到第(5)步骤之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不需要学院和就业中心签字盖章的可免除第(3)、 (4)两个步骤,签约流程的其它顺序不得调整,否则,如果由此产生纠份,由擅自调整签约程序的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学院签字盖章前要对毕业生的签约资格认真审核。以下情况不予签字盖章:1、签约学生不具有毕业生资格;2、签约毕业生属定向培养,要求与非定向单位签约的;3、签约毕业生属保送研究生而未撤销保送资格的;4、签约毕业生已经签约而未完成原签约终止手续的(用人单位恶意的情况除外);5、签约毕业生使用与自己的协议书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签约的。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程

13、序中,学院和就业中心的签字盖章起到证明毕业生签约资格、监督就业协议书唯一性的作用,学院和就业中心是否签字盖章不影响签约的生效。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的,毕业生要及时将所签订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交到学院,学院按签约的就业性质编制就业派遣方案。第二十八条 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按照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对就业统计的相关解释,虽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尚未正式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开具“用人接收(或录用)函” 、“就业见习证明” 等材料证明毕业 生已就业,该毕业 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通过报考公务员、参

14、加国家或地方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就业单位的,依据相关单位的通知文件,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第三十条 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的签约状况,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签约状况的查询,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向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存在的涉嫌不诚信及其它需要提醒毕业生注意的事项,保障毕业生的知情权。第八章 违约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约指签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条款,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完善解约手续,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约由签约双方按照双方的约定自行处理,完善违约

15、手续,即:完成违约责任承担的事项后,由原签约单位向毕业生出具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须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双方签约时用人单位所持有的协议书(第一、四联)返还给毕业生。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违约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学院应酌情协助毕业生要求原签约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保护毕业生权益。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因违约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时,或毕业生因违约申报更改签约单位时,学院和就业中心要审核违约手续是否完善(即是否有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就业协议书),只有违约手续完善的,才可予以办理。第三十五条 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公布毕业生的违约记录,保障用人单位的

16、知情权。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公布用人单位的违约记录,保障毕业生的知情权。第九章 毕业生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派遣方案(简称派遣方案)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指定软件进行编制及调整修改,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第三十七条 就业中心负责学院派遣方案编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检查学院派遣方案的编制工作。第三十八条 就业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就业中心审核派遣方案时要对派遣方案逐份审核毕业生的就业材料。就业中心每年 6 月中旬集中审核和汇总派遣方案,其它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汇总派遣方案。第三十九条 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上报工作,并负责到重庆市教委集中打印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第四十条 毕业生在派遣方案上报后、离校前要求调整派遣方案(简称“ 改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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