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外观设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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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共体外观设计简介 董红海 朱晓江一、简介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建立起了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具体承担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公布、复审等职能的官方机构是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与外观设计)(the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Internal Market (Trademarks and Designs),缩写为 OHIM),该机构位于西班牙的阿利坎特(Alicante),该机构同时承担商标及外观设计的

2、申请、公布、复审等官方职能。欧共体外观设计分为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和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分别简称为 RCD 和UCD。二、共同体外观设计定义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 3 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该外观源于该产品自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材料等。在外观设计的定义方面,欧共体的规定与我国及美国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单独存在,三维和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可以获得保护。规则同时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

3、物件,包括组合产品(complex product),包装,图形标记,式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而所谓的组合产品是这样一种产品:这种产品由可以被替换的多种部件组成并可以拆卸并重装。三、获得保护的条件共同体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 新的(new):2、 单独特征(individual character ):不论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由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明确将组合产品从一般产品中分离出来,实质上将产品分成了两类-一般产品和组合产品。由于这两类产品的自身特点,就自然涉及到组合产品零部件外观设计的问题。规则规定,当组合

4、产品的零部件外观设计满足下述条件时,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1、 在组合产品正常使用时,构成该组合产品的零部件仍然可以看得见:2、 该零部件的可视特征满足新颖性和单独特征要求。此外,规则还特别明确规定:这里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终用户的使用,不包括维修、服务或修理工作。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明确了零部件的范围: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时无法看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可能获得保护。这一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不仅是对组合产品零部件外观设计的规定,笔者认为也是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目的的一个默示规定-外观设计应该作用于最终用户,并通过最终用户的正常使用(购买)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这不仅是外观设计能否授权的一个判断因素,也应

5、该是侵权判断的一个因素。关于新颖性,注册外观和非注册外观设计判断的时间点不一样,但基本原则是一样的。此外,关于地域范围,尽管在第 5 条新颖性条款中使用了绝对新颖性的词汇,如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但结合第 7 条公开条款看,规则实际上并没有采用绝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而且将公开内容知悉人的范围限定在欧盟内的业内人士(circles specialized in the sector concerned),类似于专家。也就是说,规则通过限定公开知悉人的范围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有新颖性,这一点与我国、美国的做法不同。 因此,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共同体外观设计显得比较复

6、杂,也不太好把握。此外,这种判断方式也适用于单独特征。即,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比较特殊,似乎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不一致。(注)四、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效力共同体外观设计在共同体内每个成员国内有效,不管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即在整个共同体内有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与共同体外观设计同时存在的还有成员国自己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及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共同组成的保护体系(Benelux)。即,目前在欧盟内同时并存着两种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五、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申请,OHIM 只处理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申请人不限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任何国家的任何自然人或

7、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 OHIM 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共同体内的 25 个知识产权局(包括 Benelux)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邮寄,传真,电子形式或亲自去 OHIM。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注册,自在共同体内首次被公众知悉之日起自动获得保护,保护期为 3 年。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时是否需要代理人的问题,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凡在欧盟内有居住地或商业上的主要办事机构,或真实有效的工业、商业营业地,申请人不需要代理人进行代理。如果不具体上述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递交申请时也不需要代理人进行代理,但在后续阶段需要代理人进行代理。能代理外观设计申请的人范围比较广,可以是律师、商标代理

8、人、专利代理人。有意思的是,在代理申请过程中可以不要授权委托书,但如果是雇员代理公司办理申请则要授权委托书。六、注册外观设计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关系1、相同点(1) 获得保护的条件相同,即不论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如果要获得保护,其前提条件都是?quot;新的和具有单独特征。(2) 适用的产品范围相同2、不同点(1) 保护期不同,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每 5 年可以续展一次,最长可以达 25 年,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 3 年,;(2) 权利不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仅限于阻止他人复制(coping) ,而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所谓的使用包括制造、提供

9、、用于市场开发、进口、出口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甚至包括为上述目的而存贮外观设计产品。由此可见,欧共体的非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类似于版权,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与我国外观设计类似,但权利范围比我国要广。(3) 宽限期种类不同,由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特殊性,规则给予其 12个月的宽限期,该宽限期自首次公开之日起计算。在 12 个月宽限内,非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将非注册外观设计申请注册为注册外观设计,即将非注册外观设计转化为注册外观设计,而注册外观设计没有这种宽限期,但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不可能在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期 3 年届满后在申请注册为注册外观设计,因为这时已丧失了新颖性。注

10、册外观设计可以享有 6 个月的优先权,基本规定与巴黎公约相同。 (4) 延迟公布,注册外观设计可以延迟公布,最长为 30 个月,起算时间从申请日开始;如果要求了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算。这一点与海牙协议完全相同。七、单一申请与多项申请单一申请(single application)和多项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对于中国申请来说,由于涉及到申请费用的问题,很受我国申请人关注。规则 37 条规定,除了装饰情况外,能否在一个多项申请中纳入多个外观设计的条件是:在洛迦诺分类表中,这些外观设计准备运用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如果属于同一类,就可以在一个多项申请中合案申请。在这一点上,

11、共同体与中国、美国不同(美国合案申请的要求与我国类似,要求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具有同一设计概念,且外观设计相似),尺度非常宽。尽管在一个多项申请中包括了多项外观设计,但每个外观设计可以独立地被转让、许可、宣告无效等。八、费用注册外观设计一般涉及到三类费用:注册费,公布费和延迟费。费用取决于两个因素:(1)申请包括了几个设计,是一个设计还是多个设计,即与申请的外观设计数量直接相关;(2)申请是否要求延迟公布。费用计算按下列方式进行:(1)单一申请或多项申请第一个外观设计的基本费用;(2)第二到第十个外观设计的递减费用;(3)从第十一个外观设计的再次递减费用。总的感觉是欧盟的外观设计费用相对比较低。比

12、如,一个外观设计的注册费是 230 欧元,如果在该申请中还有 9 个外观设计,则需另交的附加费是 115欧元,合计是 1035 欧元;单一申请的公布费是 120 欧元,如果在该申请中还有 9 个外观设计,附加公布费为 60 欧元,合计是 540 欧元。即,如果在一个多项申请中有十个外观设计,不要求延迟公布,则申请费用合计为 1925 欧元。外观设计维持费(严格说应该是续展费,英文是 renewal fee)与我国不同,不是针对某个申请案,而是按照外观设计的数量收取的,即每个外观设计第一个五年维持费是 90 欧元,第二个五年是 120 欧元,第三个五年是 150 欧元,第四及最后一个五年是 18

13、0 欧元。九、外观设计的无效注册外观设计可以在 OHIM 被单独提出无效申请,也可以在成员国内、在侵权诉讼中提起无效宣告的反诉。这一点与美国类似,与我国不同。另外,外观设计过期或放弃后同样可以被宣告无效,这一点与我国相同。宣告外观设计无效的理由是:1、 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2、 不符合新颖性和单独特征的要求;3、 组合产品的零部件不符合规则要求;4、 功能性外观设计和互配式外观设计(designs of interconnection )5、 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是否有追溯力的问题,与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基本一致。在规则中,功能性外观设计与互配式外观设计是规定在同一条款中的(第

14、8 条),仅从这一点就可以推断出欧盟对互配式外观设计所持的态度。所谓互配式外观设计是指:如果其他产品必须按照外观设计所体现产品的准确形状和尺寸进行生产,否则就不能连接或放置进去,这种外观设计就是互配式外观设计。由于我国专利法并没有规定此类外观设计的法律地位,因此导致诸如手机电池的生产商必然要侵犯手机生产商外观设计的情况出现。反观欧盟外观设计法,对这类外观设计,直接列入不受保护范围之内,并且将其性质规定为功能性的。这实际上从否定的角度再次阐明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和保护范围。 另外还有一个比较特别之处要引起大家重视,那就是:如果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原权利人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代理人的

15、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外观设计的申请量起到了阻却作用,促使申请人更加谨慎地提出申请,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审查的不足,客观上将 OHIM 的审查成本转移给了社会公众或竞争对手,将 OHIM 的事先审查转化成了竞争对手的事后审查。这一点显然对大公司有利,对中小企业、自然人不利。 (注:2007 月 3 月 26 日,在深圳五洲宾馆华夏厅举行的欧洲及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战略与实务培训研讨会上,德国律师介绍,如果中国、美国的专利公报公布了外观设计,则视为该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公开了。同时,就非注册外观设计的首次公开是否必须在欧盟境内这个问题,笔者当面请教了德国律师 Mathias Kleespies,他的答复是:是的,首次公开必须在欧盟境内。但笔者从法条及 OHIM 的其他资料看到的信息是:如果首次公开不是在欧盟境内,则该外观设计很可能不能获得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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