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科技培训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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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http:/ 总 则第 一 条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是 星 火 计 划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农 民 科 技 培 训 是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的 主 要 内 容 ; 依 托 星 火 计 划 , 加强 农 民 科 技 培 训 , 造 就 亿 万 高 素 质 的 农 村 劳 动 者 是 农 业 与 农 村科 技 工 作 的 一 项 战 略 性 、 长 期 性 、 基 础 性 任 务 。 为 加 强 星 火 科技 培 训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 依 据 农 业 科 技 发 展 纲 要( 2001 年 -2010 年 ) 和 星 火 计 划 管

2、 理 办 法 , 制 定 管 理 细则 。第 二 条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的 宗 旨 是 : 坚 持 面 向 农 业 、 农 村 和农 民 , 以 提 高 农 民 的 科 技 致 富 能 力 和 非 农 就 业 能 力 为 重 点 , 加快 农 民 知 识 化 进 程 , 促 进 农 民 就 业 增 收 , 为 农 村 小 康 建 设 和 农业 现 代 化 做 出 贡 献 。第三条 星火科技培训的任务是:以农业生产者、农民工、乡镇企业人员、农村经纪人和基层管理干部等为主体对象,传统培训与现代远程培训相结合、适用技术培训与就业创业培训相结合,建立健全星火科技培训体系,实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

3、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带头人”的目标。第二章 星火科技培训管理体系第 四 条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实 行 国 家 、 省 、 地 、 县 四 级 管 理 ,分 级 开 展 工 作 。 各 级 农 业 科 技 部 门 都 要 依 托 星 火 计 划 , 设 立 专项 培 训 经 费 ,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日 常 工 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研究提出星火科技培训的宏观战略和政策;组织制http:/ http:/ 地方和有关部门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

4、科技培训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推动下级星火科技培训工作。第 七 条 科 技 部 星 火 办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成 立 农 民 科 技 培 训 专家 组 , 负 责 农 民 科 技 培 训 战 略 咨 询 、 调 研 和 培 训 项 目 的 评 审 、监 理 工 作 。第八条 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是星火科技培训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区、市)之间加强协作、交流和组织跨省(区、市)培训的重要平台和组织力量。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全国分为三个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分别由各省(区、市)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组成。(一)星火科

5、技培训协作网的主要职责是:1在本协作网内协调跨省份星火科技培训工作;2加强星火科技培训经验交流;3组织编写培训教材;4开展星火科技培训调研并向科技部星火办提出相关建议;5组织评选星火科技培训优秀单位;6完成科技部星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 ,由协作网内各省、http:/ http:/ 1 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轮流担任,任期 1 年;执行秘书 1 名,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 3 年。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和执行秘书的变动必须报送科技部星火办备案。(三)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

6、1 次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组长、总结和评选优秀单位等。协调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和副组长组织制定会议方案,经报送科技部星火办批准后召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他人代替出席全体会议的,不能参加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的全体会议视为有效;各项表决议题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小组成员赞成才能通过。(四)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向科技部星火办报送协作网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和经费预决算等。(五)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活动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平均分摊,科技部星火办适当给予支持,建立专门帐户管理,本着节约和提高效率的原则,专款专用。第三章 国家级星火培训基

7、地第九条 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是指由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的,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宗旨,经科技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星火培训基地可以是国家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也可以是服务于农村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采取逐级申报制度,由其所在省(区、市)或相关部门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申报,由科技部审查、认定,建设 2 年经评估达标后正http:/ http:/ 5 个县、20 个乡镇的接收或组织站点,并有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八)由地方申报的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应具有两年以上省级星火培训基地资格。第十一条 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要重

8、视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星火培训基地教师队伍的再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加强培训教材、课件的编制,促进星火培训教材的规范化、系列化。第十二条 星火培训基地坚持以学养学的办学原则,提倡与星火技术密集区、产业集团、企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兴http:/ http:/ 各省(区、市)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地方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科技部星火办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提出的任务,每年发布年度星火科技培训工作指南或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申报。(一)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申报条件:1 承 担 国 家

9、 级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任 务 的 省 ( 区 、 市 ) , 必 须 具备 较 为 完 善 的 星 火 科 技 培 训 体 系 , 具 有 稳 定 和 较 强 培 训 能 力 的师 资 队 伍 。2项目组织实施突出地方或部门星火科技培训整体的推动,培训内容和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并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3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以星火培训基地为主。4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组织单位要有较强的培训教材和课件编制能力。5要有从省(区、市)或部门到基层的星火科技培训组织领导机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二)省(区、市)或部门星火管理机构根据星火科技培训工作指南或工作要点的要求,于每年 12

10、月底之前与其他星火计划项目一并通过星火计划网络管理系统组织培训项目申报。星火科技培训申报单位必须是非行政机构的独立法人单位,要http:/ http:/ 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评审和审批。(一)科技部星火办制定星火科技培训专家评审手册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评审要重视星火科技培训工作绩效,上年度各省(区、市)或部门星火科技培训组织实施绩效占该省份或部门申报项目评审分数的 30%。(二)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批准,要体现区域合理布局原则。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立项 1 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星火计

11、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第十七条 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一)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报送省及部委星火计划主管部门,抄报科技部星火办。第十八条 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监理。(一)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期间,科技部星火办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二)

12、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监理内容包括:http:/ http:/ 。4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培训效果情况(计划完成率、接受培训人员的收效、培训效率) 。5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三)国家级星火培训项目的监理要保证独立性,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干涉监理过程。监理机构或人员要定期向科技部星火办报送监理报告。(四)科技部星火办根据监理报告,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改正。不能按时改正的,停止该项目的实施,并追缴培训项目经费。第十九条 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验收。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区、市)及部委星火科技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前 1 个月内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 1 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科技部星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该省(区、市)或部门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申报资格。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员结业合格者,统一制发“星火科技培训结业证书” ;科技部组织的培训,加盖科技部星火办公章;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证书加盖各部门公章。凡以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培训,要帮助学员积极申请进行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http:/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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