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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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项目名称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12 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1 号)三、许可条件(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 20 万元;3、有 4 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 2 名;4、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6、依法应当具备

2、的其他条件。(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1、有 2 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 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四)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常驻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2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程序(一)申请1、新设立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

3、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 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 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2、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 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 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以及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的证明文件。23、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见附件 4)、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见附

4、件 5)、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声明(见附件 6)。以上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二)受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 5 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审查、决定1、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 2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2、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四)公众查询:国家认

5、监委网站:(五)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 90日内提出申请。六、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后,20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七、收费许可过程不收费。4附件 1: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包括新设立、 扩大业务范围 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申 请 号 : 认 证 培 训 机 构 设 立申 请 书5(申请设立)机构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声 明我代表申请者郑重申明:1. 提供的申请文件均正确属实。2. 获准设立的机构将严格愿意遵守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机构: (盖章)6申请者代表(新设立机构

6、): (签名)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者代表 (签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请用 A4 纸填写,提交 书 面和电子版各一份。注 2:表中不涉及的项目填“无”。注 1:本表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以中文正楷填写。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注 2:请用 A4 纸填写。1. 概况1.1 申请事项(选项请打) 新设立机构 扩大业务范围71.2 申请者代表(新设立适用) 1.3 机构名称(中文)机构名称(英文)1.4 机构类型: 企业 事业 社团(选项请打)1.5 机构性质: 内资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1.6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号(扩项适用) 1.7 工商注册号(扩项适用)

7、 注册日期 注册地址 1.8 组织机构代码(扩项适用) 1.9 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 1.10 通讯地址 1.11 邮政编码 1.12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电 话 传真 E-MAIL 地址 2. 资源2.1 注册资金 万元,8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2.2 外方投资者情况(外资培训机构填写,如有多个外方投资者,请另附页)2.2.1 机构名称 (中文) (英文) 2.2.2 注册地 2.2.3 成立时间 2.2.4 业务范围2.2.5 认可或授权情况(认可或授权机构名称、认可或授权时间、认可或授权号)2.2.6 认可或授权范围2.3 机构拟聘任人员总数 人;其中:专职培训教师总数 人;92.4

8、 办公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机构自有面积 平方米;租、借的面积 平方米。3. 申请事项(选项请打)3.1 新设立机构 扩大业务范围3.2 已批准的业务范围(扩项适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 QMS EMS OHSMS HACCP ISMS 其它 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有机产品检查员等,请注明): 服务认证培训(请注明): 备注3.3 申请业务范围: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 QMS EMS OHSMS HACCP ISMS 其它 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有机产品检查员等,请注明): 服务认证培训(请注明): 备注4. 机构目前或拟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除认证培训外的活动)105. 其他说明6. 附件(请

9、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未标注的为新设立及扩项均适用):6.1 项目建议书;(新设立适用)6.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新设立适用)6.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立适用)6.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设立适用)6.5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公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新设立适用)6.6 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扩项适用)6.7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扩项适用)6.8 外方投资者获得认可/授权资格证书及认可/授权范围(复印件)和业务介

10、绍;6.9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6.10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6.11 机构拟聘用的专职教师名单(包括“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 、专职教师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不是 CNAT 注册人员,需提供 CNAT 出具的确认文件) 、专职声明、专职劳动合同) ;116.12 拟执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用途的说明;6.13 培训大纲和教材,非自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授权证书。12附件 2:专职人员声明(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专职人员声明(适用于办理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基本情况:1、姓名: 2、性别: 3、出生年月:4、身份证号: 5

11、、联系电话:6、通讯地址(邮编) :7、注册证书号: 8、注册级别: 9、注册机构:10、注册类别(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或培训教师等 ) : 11、CNAT 确认情况(适用于非 CNAT 注册人员): 专职情况:1、现受聘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名称 (适用于已经批准的机构):与该机构签订的专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2、拟受聘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名称 (适用于申请设立新机构):与该机构签订的专职劳动合同及起止日期:注: 1、如尚未签订专职合同,本人须做如下承诺:一旦申请设立的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通知书并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即与批准设立的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

12、同。2、在换发正式批准书之前,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核实专职劳动合同和有关人员的专职身份。133、已经是其它机构专职审核员的,在解除合同之前不能填写本项目 。3、是否兼任其他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核员、培训教师、咨询师等职?请列出兼职机构名称。本人声明:本人声明上述情况属实,如不真实愿承担一切责任。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所服务机构声明:本机构声明,上述内容是由 同志本人亲自填写,情况属实,如不真实愿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注: 1、专职人员是指仅与一家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的审核员、培训教师或其它具备资格的人员,同时,该人员不能在其它任何机构承担任何专职工作。如学校的专职教师、国家机关专职公务员,即使具有审核员资格,在与原服务单位解除合同之前,也不能作为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专职审核培训咨询人员。2、如发现填写内容不真实,将按照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等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撤消机构的批准资格、人员的注册与从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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