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诊所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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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诊所课程讲义 总课时:34 课时一、案例教学的目的与特点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一)法律关系分析法(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基本教材,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演绎推理、归纳判断后提出见解,作出决策,籍以提高教学对象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注重对学员能力的开发和培养,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课堂教学中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是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得力措施。 案例教学法的步骤1学员自行准备 让学员阅读案例材料,查阅指定的资料和读物,搜集必要的信息,并积极地思索,初步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

2、培训者可以在这个阶段给学员列出一些思考题,让学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准备工作。注意这个步骤应该是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的,这个阶段学员如果准备工作没有作充分的话,会影响到整个培训过程的效果。 2小组讨论准备 3小组集中讨论 各个小组派出自己的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发言时间一般应该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发言完毕之后发言人要接受其他小组成员的讯问并作出解释,此时本小组的其他成员可以代替发言人回答问题。小组集中讨论的这一过程为学员发挥的过程,此时培训者充当的是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此时的发言和讨论是用来扩展和深化学员对案例的理解程度的。然后培训者可以提出几个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

3、,组织各个小组对这些问题和处理方式进行重点讨论。这样做就将学员的注意力引导到方案的合理解决上来。 4总结阶段 在小组和小组集中讨论完成之后,培训者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员自己进行思考和总结。这种总结可以是总结规律和经验也可以是获取这种知识和经验的方式。培训者还可让学员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总结,这样学员的体会可能更深,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各种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案例教学的特点1、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让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术,而是培养学生运用已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分析、总结、推理和创新能力。2、 “案例教学法” 所面对的学生已掌握相应的学科知识和专业技术、且具有解决实

4、际问题的基本能力。3、 “案例”本身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案例中所涉及的主体的背景资料应该尽可能的详细和具体,拟解决的问题应该尽可能的单一化,即要求要明确,资料要真实,可操作性要强。24、 “案例教学”的基本程序为:精选课题搜集资料布置任务分组讨论分组制定方案师生评议。5、实行分组教学。一方面,分组的目的在于集中不同学生的智慧,形成较为完美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另一方面,分组制定解决方案,目的在于鼓励求异求新,建立创新机制。6、没有统一的、正确的答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 案例教学 ”,学生的学习成绩来源于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评议的次数、取决于学生发表见解的新、奇、特程度。因此,学生不用关心方案是否

5、合理、是否正确,只要积极争取发表自己的见解就可以得到较高的分数。这样,学生的分析、总结、推理、创新能力自然会得到较大提高。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以下步骤: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

6、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 ,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

7、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杀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小前提:甲杀了人 结论: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od) ,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次,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当事人

8、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具体来讲分为三步:首先、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其次、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我在这里没有摘录) 。如果是请求之诉(即确认之诉) ,则应当采取归入法。最后、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权检索 在提出请求时,原告必须对其起诉案由进行选择。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王利明教授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一是债权的请求权;二是物权请求权;三

9、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四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五是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3)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王利明教授认为,考察任何一个民事案件,必须要分析请求权的体系,在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 第一、合同上的请求权。 (约定优先) 第二、缔约过失请求权。 (与合同联系最为紧密) 第三、无因管理请求权。 (与合同类似,都是产生合法占有权的依据) 第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优先) 第五、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都是法律禁止核限制的行为,广义上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可见,其按约定优于法定(强制性规定不可约等事情就不在啰嗦) ;物权优于债权;合法优于不合法。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10、。包括:(1)对请求权的排除。即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即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首先,找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45、归入。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6、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其实就是看对方有无抗辩权。 7、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11、在案件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要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视频案例:办不下来的房产证第一编 民法绪论本编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效力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七、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三要素八、民事法律事实九、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案例一 原告杨金刚原系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某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并致残。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

12、杨金刚烧伤事故发生前一周刚向全体人犯进行过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但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藏有汽油,遂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杨金刚向长沙市某区法院起诉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问:本案到底是否属于民事案件?请对两级人民法院的的裁判作出法理分析。学理分析:本案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安局5看守所与被其监管的犯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看守所监管犯人是执行国

13、家法定职责的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故杨金刚在被监管过程中被烧死,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就本案所涉及的事故而言,看守所在监管犯人的工作中确实存在失误,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二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一位顾客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 着一块拖布条,要求退换,朱某同意退换,之后就将这根冰淇淋保存起来,并作为证据,要求生产冰淇淋的某食品公司赔偿50 万元,否则就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 年缓行 3 年。朱某不服,上诉。 问:一审法院判

14、决是否正确?为什么?学理分析:本案中,朱某到食品公司批来冰淇淋出卖,这说明二者之间存在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食品公司生产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条,是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标准的事件,食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朱某向食品公司索赔,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索赔的数额过高,也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仍然属于民法调整的问题,并不触犯刑律。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进行索赔,合理解决,不要企图借此发财,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其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应当予以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案例三 原

15、告杜某委托被告某装修公司装修其婚房,并将新房钥匙交予被告保管。竣工前,原告到新房查验工程进度却发现被告的一名员工在新房中自杀身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买其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原告诉称依据民间传统习俗,死过人的新房不宜作为婚房使用,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所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封建迷信,其无过错而且不是侵权行为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适用民法的哪种渊源?学理分析: 本案中,原告若仅仅从违约责任或者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则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其一,根据合同,被告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将原告新房装修好。被告员工在新房中自杀,合同没有约定此类事项,故被告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侵权人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显然,本案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不是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的解决应当考虑地方习惯,如果地方习惯普遍认为在新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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